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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監理工程師案例最後一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3 13: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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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監理工程師案例最後一題(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1

2022年監理工程師案例最後一題

BOT方式

bot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主要适用于競争性不強的行業或有穩定收入的項目,如包括公路、橋梁、自來水廠、發電廠等在内的公共基礎設施、市政設施等。

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并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将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通常所說的BOT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基本形式:典型BOT、BOOT和BOO方式等。除了上述三種典型的方式外,還有十餘種演變形式,如BT、BTO模式。

BT項目中,投資者僅獲得項目的建設權,而項目的經營權則屬于政府,BT融資形式适用于各類基礎設施項目,特别是出于安全考慮的必須由政府直接運營的項目。對銀行和承包商而言,BT項目的風險比基本的BOT項目大。

TOT方式

概念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一運營一移交),是從BOT方式演變而來的一種新型方式,具體是指用社會資本購買某個項目資産(一般是公益性資産)的經營權,購買者在約定的時間内通過經營該資産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後,再将項目無償移交給原産權所有人(一般為政府或國有企業)。

TOT的運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并報批。

(2)項目發起人設立SPC或SPV(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機構),發起人将完工項目的所有權和新建項目的所有權均轉讓給SPC或SPV,以确保有專門機構對兩個項目的管理、轉讓、建造負有全權,并對出現的問題加以協調。SPC或SPV通常是政府設立或政府參與設立的具有特許權的機構。

(3)TOT項目招标。

(4)SPV與投資者洽談以達成轉讓投産運行項目在未來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的協議,并取得資金。

(5)轉讓方利用獲得資金來建設新項目。

(6)新項目投入運行。

(7)轉讓項目經營期滿後,收回轉讓的項目。

TOT方式的特點

(1)從項目融資的角度看,TOT是通過轉讓已建成項目的産權和經營權來融資的,而BOT是政府給予投資者特許經營權的許諾後,由投資者融資新建項目,即TOT是通過已建成項目為其他新項目進行融資,BOT則是為籌建中的項目進行融資。

(2)從具體運作過程看,TOT……隻涉及轉讓經營權,不存在産權、股權等問題,在項目融資談判過程中比較容易使雙方意願達成一緻,并且不會威脅國内基礎設施的控制權與國家安全。

(3)從東道國政府的角度看,TOT緩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壓力。

(4)從投資者的角度看,TOT方式既可回避建設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後不能正常運營、現金流量不足以償還債務等風險,又能盡快取得收益。采用BOT方式,投資者先要投入資金建設,并要設計合理的信用保證結構,花費時間很長,承擔風險大;采用TOT,投資者購買的是正在運營的資産和對資産的經營權,資産收益具有确定性,也不需要太複雜的信用保證結構。

ABS方式

概念

ABS(資産證券化),它将缺乏流動性但能産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産歸集起來,通過一定的安排,對資産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過程。

ABS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

(1)組建特殊目的機構SPV。……由于SPV是進行ABS融資的載體,成功組建SPV是ABS能夠成功運作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

(2)SPV與項目結合。即SPV尋找可以進行資産證券化融資的對象。一般來說,投資項目所依附的資産隻要在未來一定時期内能帶來現金收入,就可以進行ABS融資……這樣SPV進行ABS方式融資時,其融資風險僅與項目資産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建設項目的原始權益人本身的風險無關。

(3)進行信用增級。利用信用增級手段使項目資産獲得預期的信用等級。

(4)SPV發行債券。

(5)SPV償債。

BOT方式與ABS方式的比較

具體而言,ABS與BOT融資方式在項目所有權、運營權歸屬、适用範圍、對項目所在國的影響、融資方式、風險分散度、融資成本等方面都有不同之處。

(1)項目所有權、運營權歸屬。

BOT融資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在特許經營期内是屬于項目公司的,在特許期經營結束之後,所有權及與經營權将會移交給政府。

在ABS融資方式中,根據合同規定,項目的所有權在債券存續期内由原始權益人轉至SPV,而經營權與決策權仍屬于原始權益人,債券到期後,利用項目所産生的收益還本付息并支付各類費用之後,項目的所有權重新回到原始權益人手中。

(2)适用範圍。對于關系國家經濟命脈或包括國防項目在内的敏感項目,采用BOT融資方式是不可行的,容易引起政治、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問題;在ABS融資方式中,雖在債券存續期内資産的所有權歸SPV所有,但是資産的運營與決策權仍然歸屬原始權益人,SPV不參與運營,不必擔心外商或私營機構控制,因此應用更加廣泛。

(3)資金來源。BOT與ABS融資方式的資金來源主要都是民間資本,可以是國内資金,也可以是外資,如項目發起人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但ABS方式強調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債券這一方式籌集資金,這是ABS方式與其他項目融資方式一個較大的區别。

(4)對項目所在國的影響。BOT會給東道國帶來一定的負面效應,如掠奪性經營、國家稅收流失及國家承擔價格、外彙等多種風險,ABS則較少出現上述問題。

(5)風險分散度。BOT風險主要由政府、投資者/經營者、貸款機構承擔;ABS則由衆多的投資者承擔,而且債券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轉讓,變現能力強。

(6)融資成本。BOT過程複雜、牽涉面廣、融資成本因中間環節多而增加;ABS則隻涉及原始權益人、SPV、證券承銷商和投資者,無需政府的許可、授權、擔保等,采用民間的非政府途徑,過程簡單,降低了融資成本。

PFI方式

概念

PFI(私人主動融資)是指由私營企業進行項目的建設與運營,從政府方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在運營期結束時,私營企業應将所運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利用這種融資方式,可以彌補财政預算的不足、有效轉移政府财政風險、提高公共項目的投資效率、增加私營部門的投資機會。

PFI的典型模式

PFI模式最早出現在英國,通常有三種典型模式,即經濟上自立的項目、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的項目與合資經營項目。

(1)在經濟上自立的項目。以這種方式實施的PFI項目,私營企業提供服務時,政府不向其提供财政的支持,但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私營企業通過項目的服務向最終使用者收費,來回收成本和實現利潤。

(2)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的項目。這種項目的特點在于,私營企業提供項目服務所産生的成本,完全或主要通過私營企業服務提供者向公共部門收費來補償,這樣的項目主要包括私人融資興建的監獄、醫院和交通線路等。

(3)合資經營項目。這種形式的項目中,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共同出資、分擔成本和共享收益。但是,為了使項目成為一個真正的PFI項目,項目的控制權必須是由私營企業來掌握,公共部門隻是一個合夥人的角色。

PFI的優點

PFI與私有化不同,公共部門要麼作為服務的主要購買者,要麼充當實施項目的基本的法定授權控制者,這是政府部門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同時,與買斷經營也有所不同,買斷經營方式中的私營企業受政府的制約較小,是比較完全的市場行為,私營企業既是資本财産的所有者又是服務的提供者。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營企業參與的公共服務或者是公共服務的産出大衆化。

PFI在本質上是一個設計、建設、融資和運營模式,政府與私營企業是一種合作關系,對PFI項目服務的購買是由有采購特權的政府與私營企業簽訂的。

PFI模式的主要優點表現在:

(1)PFI有非常廣泛的适用範圍。

(2)推行PFI方式,這不僅大大地緩解了政府公共項目建設的資金壓力,同時也提高了政府公共物品的産出水平。

(3)吸引私營企業的知識、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項目的效率和降低産出成本,使社會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化,同時也使政府擺脫了受到長期困擾的政府項目低效率的壓力,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于社會發展更加急需的項目建設。

(4)PFI方式是政府公共項目投融資和建設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創新,這也是PFI方式最大的優勢。

PFI方式與BOT方式的比較

PFI與BOT方式在本質上沒有太大區别,但在一些細節上仍存在不同,主要表現在适用領域、合同類型、承擔風險、合同期滿處理方式等方面。

(1)适用領域。PFI方式的應用面更廣,除上述項目之外,一些非營利性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如學校、醫院、監獄等)同樣可以采用PFI融資方式。

(2)合同類型。兩種融資方式中,政府與私營部門簽署的合同類型不盡相同,BOT項目的合同類型是特許經營合同,而PFI項目中簽署的是服務合同,PFI項目的合同中般會對設施的管理、維護提出特殊要求。

(3)合同期滿處理方式。BOT項目在合同中一般會規定特許經營期滿後,項目必須無償交給政府管理及運營,而PFI項目的服務合同中往往規定,如果私營企業通過正常經營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收益,可以繼續保持運營權。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PPP模式的含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廣義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為提供公共産品或服務而建立的長期合作關系。狹義PPP則強調政府通過商業而非行政的方法,如在項目公司中占股份來加強對項目的控制,以及與企業合作過程中的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

PPP模式的适用範圍

主要适用于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又适宜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項目,涉及的行業可分為能源、交通運輸、水利建設、生态建設和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片區開發、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旅遊、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社會保障、政府基礎設施、其他等19個一級行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不但可以用于新建項目,而且也可以在存量、在建項目中使用。

PPP項目實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1)項目概況;

(2)風險分配基本框架,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财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3)項目運行方式;

(4)交易結構;

(5)合同體系(項目合同是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6)監管框架;

(7)社會資本采購。

(8)物有所值與财政承受能力論證。通過二者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驗證。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PPP項目财政承受能力論證

(1) 責任識别。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的财政支出責任,主要包括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風險承擔、配套投入等。

(2) 支出測算。财政部門綜合考慮各類支出責任特點、情景和發生概率等因素,對項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責任分别進行測算。

年度折現率應考慮财政補貼支出發生年份,并參照同期地方政府債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3) 能力評估。财政部門(或PPP中心)識别和測算單個項目的财政支出責任後,彙總年度全部已實施和拟實施的PPP項目,進行财政承受能力評估。

财政承受能力評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評估以及行業和領域平衡性評估。

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4) 信息披露:項目名錄、财政支出責任情況、項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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