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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後留下北京一套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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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于遺産繼承的消息,在網絡上刷屏,引發了大家熱議。

38歲的北京豐台人楊某利去世後留下一套未還完貸款的商品房。楊某利父母雙亡、未婚、無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前也未留下遺囑。其舅舅一度以為自己可以作為楊某利的遺産繼承人,于是代償了部分房貸。

日前,法院判決認定豐台區民政局為楊某利的遺産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内,未能繼承房産。

案例披露後,在網上引發熱議,遺産管理人制度也引發讀者關注。

【案件回顧】

未還完貸款的房子

民政局成了遺産管理人

2014年底,北京男子楊某利買下了一套總價款115萬多元的商品房。2015年3月,楊某利申請了80萬元的公積金貸款,貸款由北京銀行芍藥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貸擔保中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6年楊某利去世以後,其舅舅曾一度以為自己可以作為楊某利的遺産繼承人,并償還了一部分房貸。

因為北京市住貸擔保中心是楊某利的債權人,其舅舅找到該中心,認為自己可以繼承房屋,想把房屋過戶到其名下。

楊某利的房屋貸款開始逾期,從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連續10期的貸款沒能及時償還。為此,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履行擔保義務,償還剩餘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擔保中心代償76374.03元款項,将貸款結清。

近日,一場訴訟在豐台法院進行,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申請豐台區民政局成為楊某利的遺産管理人。

4月28日,法院判決認定豐台區民政局為楊某利的遺産管理人。

【律師解讀】

舅舅為何無法

繼承獨身外甥的房産

在這個案例中,舅舅為何無法繼承獨身外甥生前的房産?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彭豔軍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遺産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留有合法的遺囑,就按照遺囑來分配遺産,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順序是分為第一繼承順序和第二繼承順序,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是屬于第一繼承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則是屬于第二繼承順序,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才會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産。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而該男子生前沒有寫下遺囑,不存在遺囑繼承的情形,隻能按照法定繼承,但其父母雙亡、未婚、無子女,即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全部缺失;也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即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也全部缺失;而舅舅并非法定繼承人,因此舅舅難以繼承外甥的遺産。

那外甥為什麼

可以繼承舅舅的遺産

“假如情形反過來,如果是舅舅生前沒有寫下遺囑,且父母雙亡、未婚、無子女,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都去世,即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全部缺失,外甥卻可以繼承遺産,這一點是很多人都不明白的。”彭豔軍律師進一步補充道,根據《民法典》1128條第2款代位繼承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外甥作為舅舅的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依據代位繼承權來繼承遺産的。

彭豔軍律師特别指出,這是關于代位繼承的重大變化,不再僅僅局限于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現在鳏寡孤獨老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享有了法定的代位繼承權。

那麼,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繼承叔伯姨舅的遺産的條件是什麼?

彭豔軍律師說,這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已去世子女也沒有子女、晚輩子孫代位繼承;二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三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未喪失繼承權的。需要特别注意的一點是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與子女的代位繼承人範圍不一樣,前者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後者系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從“遺囑執行人”

到“遺産管理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國并無系統的遺産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遺囑執行人”的概念。《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梁三利表示,自然人生前立遺囑對自己的财産進行處分時,往往會指定一個人在其去世後具體執行該遺囑,這個人便是遺囑執行人。

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遺産處理的規定,增加了遺産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産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産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楊某利的案例屬于上述規定的第四種情況“沒有繼承人”,應該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豐台區民政局擔任遺産管理人。

梁三利表示,二者的聯系在于,某個人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是遺囑執行人,但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遺囑執行人則變成了遺産管理人。但也存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以及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

“因此可以說,在一個遺産處理過程中,不一定有遺囑執行人,但一定有遺産管理人。”梁三利表示。

遺産管理人

如何“管理”遺産

在當地民政局成為楊某利的遺産管理人之後,會如何處理楊某利的房産?這便涉及遺産管理人如何管理遺産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明确規定了遺産管理人的職責:清理遺産并制作遺産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産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産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産;實施與管理遺産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據報道,楊某利的房屋貸款逾期後,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履行擔保義務,償還剩餘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擔保中心代償76374.03元款項,将貸款結清。

梁三利介紹,在楊某利的案子中,民政局接手未還完貸款的房子後,應該會幫助償還他的債務。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履行擔保義務将貸款結清,民政局作為遺産管理人,應該向該中心履行還債義務。此外,楊某利去世以後其舅舅幫助償還了一部分貸款,民政局應該償還這部分欠款。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所有債務處理完後還有剩餘遺産,這部分則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梁三利表示。

梁三利介紹,《民法典》還明确了遺産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遺産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遺産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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