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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斷工人有失業金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2 23:30:28

企業買斷工人有失業金嗎(員工遣散費是否應納入舊改成本)1

引 言

舊改過程中,因企業搬遷或提前解散,極有可能發生職工離職且企業需要支付員工遣散費的情況。但縱觀廣州市、佛山市等多個地區的舊改成本核算文件,均無将員工遣散費納入舊改成本的規定。

今日探讨:員工遣散費是否應納入舊改成本?

一、何謂員工遣散費?

本文所稱的員工遣散費,是指适用《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決定提前解散,應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員工遣散費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企業搬遷導緻員工辭職/辭退員工,是否必須支付員工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由上述規定,貌似無論是員工主動辭職還是企業被迫辭退,都避免不了遣散費的支出。但并非企業一遇搬遷就必須支付員工遣散費。

企業搬遷,對員工而言,是工作地點變更并對員工造成了影響。如有下列情況,則企業不需支付遣散費。

第一,如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是否有對工作地點變更進行了約定,且企業确因經營需要變更工作地點,變更也未對勞動者産生巨大影響,在提前告知并聽取勞動者意見後,勞動者辭職的不支付遣散費。(案号:(2017)粵01民終3429号案)

第二,如搬遷地址相距很小,僅是從村頭搬到村尾,實質上并未對勞動者産生不利影響,即尚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第三,如搬遷地址存在一定距離,但企業搬遷未對勞動者造成明顯的影響,且用人單位采取了合理的彌補措施(如提供班車、交通補貼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引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九條)(案号:(2020)粵08民終1252号)

可見,因舊改造成企業搬遷,并不必然發生遣散費的支出,若企業因此而解散,則不可避免的要支付遣散費。但總體而言,能夠躲過遣散費的企業還是少數。

三、關于舊改成本與員工遣散費的聯系

關于舊改成本,《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成本核算辦法》(穗建規字〔2019〕13号)将舊改成本分為前期費用、拆遷費用、複建費用、其他費用、不可預見費、獎勵費用這幾大類。

佛山舊改成本則包括拆除成本、複建成本、服務成本、地價及稅費成本這幾大類。其中,佛山舊改成本“集體物業部分附加成本”中包含“解約費”,廣州舊改成本的“解約費”含在“不可預見費用”中。但廣州、佛山舊改成本小項中并無規定員工遣散費。

有些企業由于經營業務涉及污染問題,尋找新的安置地也是一件異常艱難的事,有些企業無法避免遠距離安置,跨鎮/區/市,甚至是跨省搬遷。該種情況下大量職工辭職是無法避免的現象,随着員工的權利意識不斷加強,由此導緻企業支付的一大筆遣散費,改造(實施)主體是否應承擔或适當分擔?

四、探析:遣散費是否應納入舊改成本?

1、員工遣散費與停産停業補償的關系

“停産停業損失”指非住宅用房因房屋被收回導緻生産活動、營業活動被迫中止,進而導緻暫時無法經營獲利的損失。故,對于停産停業損失,是對停止生産/停止營業直接經濟損失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确定。各地區确定方式:

(1)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确定;

(2)按照每平方建築面積*XX元的标準進行補償;

(3)按淨利潤損失計算;

(4)按從業人員工資收入計算(《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

(5)按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浙江省甚至明确規定了補償的标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

從各地關于停産停業費用的補償内容來看,多數未将員工遣散費納入其中。

但有一地例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按照以下方式補償:(一)被征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根據停産停業期限,比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被征收房屋市場租金價格的2倍按月給予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認為停産停業損失補償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以及因停産停業造成的員工遣散費、設施設備拆除轉讓損失、存貨低價出售損失等證明材料,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從該條規定來看,該地認為員工遣散費屬于停業停産費的項目内容。

總體來看,停産停業費是填平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因停産停業導緻的直接經營性損失,企業暫時的停産停業并不必然引起員工遣散費的發生,将員工遣散費納入停産停業損失不具備合理性。

2、基于公平原則的裁判

在(2018)最高法民終107号一案中,法院認為:盡管因政府征收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構成違約,但是承租人租賃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被征用後用于實施綜合改造還建用地項目,出租人(即村委會)系實際的受益人,從公平原則出發,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後無法經營而向員工支付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955640.54元,應由村委會承擔。法院系引用公平原則并非以停産停業補償為依據來補償受損方的損失,平衡各方利益。

可見,企業确因舊改無法通過搬遷繼續經營而解散的,亦應以實際支付的遣散費用明細和相關憑證主張補償,而不能将其歸于停産停業補償。

3、員工遣散費與舊改項目的關系

從員工遣散費這筆費用的支出原因來分析,究其直接原因,要麼是因為舊改項目導緻企業搬遷,因工作地點變更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要麼是因為舊改項目導緻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被迫解散。從這一點來看,員工遣散費是與舊改有關的支出。但是舊改并不是導緻員工遣散費支出的必然唯一因素,在企業租賃物業生産經營時,不可避免會面臨合同終止、企業地址變更、或其它條件變化導緻需要支付遣散費的情形,換言之,一定程度上員工遣散費屬于企業生命周期中的正常支出,不能将其全部歸因于舊改。

實踐中,存在将員工遣散費納入舊改成本的呼聲但至今無果。也有相關開發商會承擔改造範圍内企業的員工遣散費以使企業順利搬遷、推動改造項目順利進行。筆者認為,員工遣散費确實與改造存在一定關聯,但該費用并不屬于停産停業直接内容。且員工遣散費作為勞動法律範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事務,該筆費用是否産生依賴于很多條件,且在舊改搬遷談判階段該筆費用是否實際支出尚不可知,而實踐中,預估遣散費成本也必然是個難題。

五、觀點

實踐中,存在将員工遣散費納入舊改成本的呼聲但至今無果。也有相關開發商會承擔改造範圍内企業的員工遣散費以使企業順利搬遷、推動改造項目順利進行。

員工遣散費确實與改造存在一定關聯,但該費用并不屬于停産停業直接内容。且員工遣散費作為勞動法律範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事務,該筆費用是否産生依賴于很多條件,且在舊改搬遷談判階段該筆費用是否實際支出尚不可知,而實踐中,預估遣散費成本也必然是個難題。

員工遣散費是否納入舊改成本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别對待,因舊改導緻企業解散的,應該依法計算相應遣散費用,并根據公平原則将其單獨作為一項支出納入改造成本;企業可搬遷繼續經營的,遣散費用不宜納入改造成本,而隻能算作企業經營風險由企業自行承擔。

來源:律房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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