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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店鋪轉讓怎麼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06:23:55

淘寶店鋪轉讓怎麼處理?最近,有客戶咨詢我,想私下轉讓其名下的淘寶店鋪給他人使用,問我簽訂個轉讓協議是否可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淘寶店鋪轉讓怎麼處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淘寶店鋪轉讓怎麼處理(淘寶店鋪可以私下轉讓嗎)1

淘寶店鋪轉讓怎麼處理

最近,有客戶咨詢我,想私下轉讓其名下的淘寶店鋪給他人使用,問我簽訂個轉讓協議是否可行。

《淘寶平台服務協議》明确規定淘寶平台隻允許每位用戶使用一個淘寶平台賬戶。但是,生意做大了,一個淘寶店不夠用啊,就想多開幾個店,怎麼辦呢?

淘寶有政策,商戶有對策。于是,出現了大量的借名注冊淘寶店、私下轉讓淘寶店的情形。那麼,客戶咨詢我的問題是否可行呢?要想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要了解以下幾個問題。

“淘寶店鋪”可以成為買賣合同的标的物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那麼,淘寶店鋪可以成為買賣合同的标的物嗎?或者說,淘寶店鋪屬于民法上的物權客體嗎?

對此,法律沒有明确規定。

我們先看一下民法上的“物”有哪些特征。第一,非人格性,人的身體不能成為“物”;第二,排他的支配可能性。

我們再看淘寶店鋪有哪些特征。第一,形式上看,網絡店鋪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記錄網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網上交易行為的信息資源;第二,内容上看,網絡店鋪由店鋪名稱、虛拟空間、交易記錄、信用記錄、交易評價等多種要素組成;第三,淘寶店鋪是依托淘寶交易平台設立的,淘寶平台擁有一級域名,淘寶店鋪得到的是淘寶平台分配的二級域名。因此,淘寶店鋪為非獨立網店。

那麼,淘寶店鋪是不是屬于民法上的“物”呢?如果是,就可以成為買賣合同的标的物。

首先,淘寶店鋪的運營需要依托淘寶平台的服務器,同時也受到淘寶平台的相關約束,因此,其顯然不具備法律上的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其次,淘寶店鋪在經營過程中累積形成的交易記錄、信用記錄、交易評價等信譽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與物的非人格性不相符。所以,淘寶店鋪不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不能成為物權客體。換句話說,淘寶店鋪的經營者對店鋪不具有所有權。

經營者轉讓淘寶店鋪,轉讓的是什麼?

如上,經營者對淘寶店鋪不具有所有權,那麼,經營者轉讓的是什麼呢?

經營者通過簽訂《淘寶平台服務協議》,獲得淘寶平台分配的二級域名設立網絡店鋪,與淘寶平台形成服務合同關系,合同關系本質上是債權債務關系。因此,經營者對淘寶店鋪的轉讓,是對與淘寶平台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概括轉讓,當然,也包括經營過程中積累的信譽。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要取得合同相對人的同意,此處的合同相對人是指淘寶平台或者該平台的所有者。因此,轉讓淘寶店鋪,需要征得淘寶平台的同意,未經淘寶平台同意,轉讓不發生效力。《淘寶平台服務協議》對此也有明确規定:僅有法律明文規定、司法裁定或者經淘寶同意,并符合淘寶平台規則規定的用戶賬戶轉讓流程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淘寶賬戶的轉讓。

私下轉讓淘寶店鋪不發生法律效力,該怎麼理解?

私下轉讓淘寶店鋪不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說轉讓協議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轉讓人可以随時反悔收回店鋪,受讓人無權要求轉讓人履行轉讓協議。同時,淘寶平台也可以查封賬号關停店鋪。

總結一下,淘寶店鋪屬于非獨立網店,在性質上不屬于民法上的“物”,無法成為買賣合同的标的物,轉讓淘寶店鋪的本質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應當取得淘寶平台的同意,否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所以,私下轉讓淘寶店鋪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觀點主要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布的第一批互聯網典型案例,案号是(2016)滬0112民初20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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