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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負責操控機床。因工作性質的原因,最近經常被安排上夜班。前不久人事告訴我這個月拿不到高溫津貼了,因為我這個月基本都是晚上上班,夜間不屬于高溫環境,沒有理由發放高溫津貼。請問老師,公司這種說法合理嗎?”
根據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該提問者公司通過上班時間判斷是否屬于高溫環境,這樣的說法顯然是不合理的。高溫津貼的發放不以白班或夜班為界限,關鍵是要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環境、場所溫度。對于“半露天”等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确定的特殊情況,最好的舉措就是,企業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明确的發放辦法。
所以,在工作場所性質确定的情況下,即使這個月基本都是晚上上班,如果是在室外工作,或公司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工作環境溫度降至33℃以下,那麼員工就有權享受高溫津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高溫津貼和防暑飲料不能相互替代和抵充哦!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把勞動者的高溫待遇落到實處。
編輯:陳思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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