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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通知停止服務還要交物業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7 12:15:17

物業通知停止服務還要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公共收益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内顯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物業應配備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應急救援物資……9月8日,《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針對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管理、物業服務标準、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發事件應對等廣大業主關心的問題作出明确規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物業通知停止服務還要交物業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物業通知停止服務還要交物業費(鄭州物業管理條例來了)1

物業通知停止服務還要交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公共收益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内顯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物業應配備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應急救援物資……9月8日,《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針對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管理、物業服務标準、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發事件應對等廣大業主關心的問題作出明确規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一:不得限制供水、供電等】

長期以來,個别物業限制供水、供電等手段催繳物業費的行為頗受争議,此次《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确,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費可以按月、季度預收,但是預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若采取上述方式催繳物業費,由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二:公共收益】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區域内公共場所的收益是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内顯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此外,物業服務區域内按照規劃建設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确需改變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公共收益具體包括:

●依法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公共場地、綠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的收益;

●利用業主共有的遊泳池、籃球場等共用設施經營所得的收益;

●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獲得的收益;

●因共用設施設備被侵占、損害所得的補償、賠償費用;

●公共電信設施占用場地使用費等;

●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補償費用;

●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其他收益。

記者了解到,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經業主共同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其他事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退還,處以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條例》規定,公共收益應當存入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的專用銀行賬戶,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其收支賬目等會計資料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内顯著位置公示。業主有異議的,有權查詢相關賬簿。

【關鍵詞三:配備應急物資】

《條例》明确,物業有義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此外,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備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應急救援物資和設施設備,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及時采取措施,會同業主委員會積極組織開展自救和互助,維護生産生活秩序。

物業服務人應當服從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統一指揮,配合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物業服務人在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的活動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落實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應急措施,積極開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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