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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規定申請筆迹鑒定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筆迹鑒定的這件事情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也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确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内提供證據确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适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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