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人員調整到參公單位或者公務員單位,叫做“逆向調動”,是違規行為。
從2006年年底之後,通過調動進入參公單位或者黨政部門的一般人員,由于違反了“凡進必考”的人事管理原則,即使已經在參公事業單位工作并使用編制,卻在屢次申報參公或者公務員登記時,被拒之門外,就是因為違背了“凡進必考”的管理原則,缺少必要的調動程序。
事業單位的一般人員,要想進入參公事業單位或者黨政群團機關,成為參公人員,或者公務員身份,隻能通過公務員考試,沒有其他捷徑可走。
如果已經在事業單位提拔任用為副科級幹部,或者管理八級,并且擔任實職,實習期滿一年後,如果年齡不超過40歲,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成為參公事業單位或者黨政群團機關的副科級幹部;也可以在擔任副科級或者管理八級滿兩年後,通過晉升的方式,成為參公事業單位或者黨政群團機關的正科級幹部。
通過這兩種方式進入參公或者公務員單位後,即可申報登記為參公人員或者公務員。
在事業單位提拔任用滿兩年調任參公或者公務員單位的,肯定是事業單位的實職幹部,因為事業單位沒有職級并行,沒有非領導職務的說法。而調任或者晉升到參公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單位後,可以擔任實職,也可以擔任主任科員等非領導職務。
事業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選的方式,擔任黨政機關的副科級以上幹部,隻要滿足公選公告要求,并且不違反組織原則即可。
6月份新《公務員法》正式實施,其中也規定了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國企等單位之間流動。
公務員在事業單位任職的,其身份自行轉變為事業人員;而事業人員想要到黨政機關任職的,必須滿足上述條件。在新的規定和實施細則沒有出台改變之前,上述規定依然有效。
需要說明的是,大多數省份對參公人員調整到黨政機關任職沒有特殊規定,參公事業人員可以自由在公務員崗位轉任。而部分省份對參公事業人員在黨政機關之間轉任,是有區别對待的。比如事業人員即使滿足提拔滿兩年且年齡不超過40歲的要求,也不能直接調任黨政機關工作,必須先調任到參公事業領導崗位,然後才能調任黨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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