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
犯過一次錯誤以後
就應該深深地吸取教訓
然而
有這麼一位“不聽勸”的駕駛人
曾因多次交通違法被交警查處
但他仍不知悔改
再次心存僥幸開車上路
8月25日15時許,駕駛人李某某酒後駕駛魯P73***号重型半挂牽引車(懸挂魯J43***号牌)沿泰安市肥城市石橫鎮電廠路由南向北行至石橫電廠附近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該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為99mg/100ml,涉嫌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
駕駛人李某某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不得再次駕駛營運機動車。
駕駛人因交通違法被交警查處後
通常都會痛定思痛
認真掂量違法付出的代價
可這位駕駛人知錯不改 一犯再犯
看看他之前還因為哪些事被警方處理過
處罰記錄
01 無牌 無證
2018年4月23日,民警在肥城市石橫鎮北高餘村路段巡邏時,查獲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無号牌),該車駕駛人未提供有效證件及真實身份,民警将該車依法暫扣,後經民警确認,該車駕駛人系平陰縣人李某某。經查,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經進一步核查:2018年4月8日李某某有無證駕駛小型轎車(車牌号碼魯D86***)的違法未處理記錄。據此,李某某涉嫌未取得機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處罰結果:罰款5200元,行政拘留十日。
02 無證 駕駛報廢車
2019年1月5日,李某某飲酒後駕駛車牌号為魯JSK***的小型轎車行駛至肥城市石橫鎮中東村路段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經核查,李某某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其駕駛的機動車為報廢車輛,其本人曾因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先後兩次被行政處罰。處罰結果:罰款5500元,行政拘留七日。
03 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2020年1月11日,李某某飲酒後無證駕駛魯JX9***号小型轎車沿329省道由東向西行至肥城市王瓜店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其結果為77mg/100ml。後經民警核查其系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處罰結果: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十八日。
無證駕駛屬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酒後駕車更是害人害己
嚴重威脅自己與他人生命财産安全
提醒廣大駕駛人
務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罔顧法律 不思悔改
終将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 山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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