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有了年終獎,居然還要扣個稅,這是許多小夥伴的心結。
那麼,年終獎的個稅怎麼算?怎麼發,才最劃算?最合理呢?
目前,關于年終獎的個稅計算方法,有二種可選。
依據是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文件,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既可以選擇與工資薪金合并計稅,也可以選擇單獨計稅。
也就是說:截止今日,“二選一”的機會隻有一年了。要珍惜啊!
接下來,分析幾個問題:
(一)哪一種繳稅方式更合算?
為便于區分,我們拿三位不同收入的勞動者做舉例說明,并一一分析:
第一種方法:按新個稅規定,将年終獎納入全年所得綜合計稅。則稅率約為20%。
第二種方法:單獨計稅,不計入全年綜合所得。則稅率為10%。
計算方法為:用年終獎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應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可以确定年終獎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此單獨計算納稅。(公式: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說明:由此可看出:對于年薪較高的勞動者,運用第二種計稅方法-單獨計稅更為合适。
那麼,年薪在起征點左右的基層勞動者用哪種方式計稅更合适呢?
第一種方法:按新個稅規定,将年終獎計入當年綜合所得。由于未超過6萬元的起征點,無需繳納個稅。
第二種方法:單獨計稅,不計入全年綜合所得。
計算公式為:1萬÷12月=833元,适用3%的稅率。則劉小姐年終獎應繳稅額為:1萬×3%-0=300元。
說明:劉小姐更适合第一種計稅辦法。
繼續舉例:年薪在10萬左右的勞動者,應使用哪一種計稅方式?
第一種方法:按新個稅規定,将年終獎計入當年綜合所得合并計稅。
計算結果:每年可扣除基本免征額6萬,五險一金13500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稅前扣除共97500元,因此不需要交稅。
第二種方法:單獨計稅,不計入全年綜合所得。需交個稅900元。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的比較,基本結論如下:
“年收入較低者或附加扣除項目較多者應采用綜合計稅更劃算。”
因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的優勢是單獨計稅,不與當期綜合所得合并計算,通過将收入進行“分拆”來降低稅率。
因此,對低收入者而言,享受此政策反而可能增加稅負。
(二)什麼是年終獎雷區?
(如果你是勞動者,請睜大眼!)
年終獎雷區,也就是年終獎“稅率臨界點和跳檔現象”。俗話說:“多發一元,收入少千元”。
是何原因呢?來看看下面這張年終獎為1萬~50萬的稅額表:
上表中,出現了以下情況:
是不是特别坑爹?
網上把這種“稅前年終獎多發,稅後收入少得”的情況,也稱為“年終獎雷區”。
總結一下這幾大禁區的區間:
36001~38566.67
144001~160500
300001~318333.3
420001~447500
660001~706538.46
960001~1120000
(三)年終獎奉獻區間:多發一塊錢,到手不到5毛
(如果你是用人單位,請睜大眼!)
有一種年終獎,多發了一塊錢,到手不到5毛錢。也就是說:50%以上奉獻給了國家,有點不甘心。
舉例:D公司-張先生,按單獨計稅法第二級:
從上表中的對比,你是否發現了特殊地方呢?
這種年終獎發放方式,不但未讓員工受益,反而企業自己吃了啞巴虧。實在是得不償失。交稅,還不如把錢發給員工!
應該怎麼發呢?
比如,修改年終獎的應發金額,将差異部分通過其它方式發放,如改為福利品或購物券等等。
總之,方法很多,大家自個兒想吧!
最後,善良美麗的我,依然為大家總結一下“年終獎奉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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