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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五個程序及内容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2 13:02:05

訴訟的五個程序及内容?1.經催告當事人仍未交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訴訟時效是否中斷,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訴訟的五個程序及内容?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訴訟的五個程序及内容(關于訴訟程序問題的19個裁判觀點)1

訴訟的五個程序及内容

1.經催告當事人仍未交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當事人起訴後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經催告仍不繳納,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撤訴是當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棄因起訴而發生的法律後果的行為,是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按照訴訟法上的“撤回的訴,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起訴的效果,自然也就不産生訴訟時效的中斷。

從訴訟時效的客體來看,其客體為請求權。請求權是相對權,必須向相對人送達才能産生請求權的效果。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反訴本身,請求權的意思隻是到達了法院,法院不是請求權的相對人,隻是實現請求權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經法定程序到達相對人時,不能視為當事人已經行使了請求權。當法院已向對方當事人送達訴狀後,請求權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義務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已非起訴,而是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隻是這種主張是通過法院送達的。這時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傳遞者。此時,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傳遞者并無區别。在此種情形下可以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但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已不屬于《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即提起訴訟,而是屬于該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即當事人主張權利。

該案中,經催告當事人仍未交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起訴狀副本并未送達相對人,張某既未通過訴訟方式,也未通過訴訟外方式向相對人主張權利,故不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執筆人:王毓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4輯)第108-113頁

2.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後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據《合同法》第96條(對應民法典第565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時間點也不同。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确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執筆人:吳曉芳,《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5輯)第142-145頁

3.當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時效抗辯權進行釋明為由申請再審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辯權的一種,如果當事人未行使這一權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審理中主動援引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審理中就相關問題進行釋明。當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時效抗辯權進行釋明為由申請再審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行使時效抗辯權,人民法院亦不應予以支持。

執筆人:韓玫,《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6輯)第109-113頁

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針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起訴

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内容并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除非人民法院已因該債權文書确有錯誤,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内容有争議的直接起訴。

執筆人:肖峰,《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7輯)第140-144頁

5.再審審理時發現當事人已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應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再審之訴

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未發現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事實,再審中進行實體審理後發現了該問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157條的規定,以及《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6條、《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之訴。

執筆人:王毓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4輯)第196-202頁

6.生效判決确認債權的受讓人是否享有對生效判決的申請再審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依法就生效判決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主體應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決确認債權的受讓人并非原審當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請再審人。

執筆人:關麗,《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5輯)第123-129頁

7.人民法院已經提審的案件,被申請人在再審審理過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否一并審理

對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後,被申請人在再審審理過程中也提出再審申請且未超過兩年的再審申請期間的,應當一并審理。

執筆人:姜強,《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5輯)第141-147頁

8.已生效調解書的案外人在另案審理過程中以惡意串通為由對調解書内容提出異議的司法應對

一方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以惡意串通為由,對其作為案外人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調解書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審理,可告知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另行就調解書申請再審。

執筆人:于蒙,《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7輯)第136-141頁

9.當事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産生新的合同權利義務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将執行和解協議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又簽署執行和解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以該執行和解協議産生新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執筆人:王友詳、鐘偉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9輯)第114-118頁

10.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審理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予駁回

中止審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暫時中止案件審理的程序性處置,是人民法院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階段性處理,并非訴訟程序的終結;而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實體權利裁決或者對直接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程序性裁決的救濟程序。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審理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應予駁回。

執筆人:王友祥、仲偉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0輯)第97-99頁

11.因财産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如何認定申請人申請财産保全錯誤

因财産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适用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申請人對出現财産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

執筆人:沈丹丹,《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4輯)第125-128頁

12.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已經依法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後的案件,再次申請再審的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通過申請再審尋求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改變原判決、裁定的,隻能是針對經過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後,當事人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依法尋求救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終結審查。

執筆人:程新文、關麗、仲偉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0輯)第139-144頁

13.人民法院針對再審申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裁定不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範圍

對于再審申請人在再審申請中既有對二審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對一審法院實體判決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該再審申請案件的審查,僅審查其對二審法院按自動撤訴裁定不服的理由;對于再審申請人針對一審判決處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審查。當事人對于一審判決的處理,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另尋救濟途徑。

執筆人:仲偉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0輯)第158-166頁

1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不能彌補損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處理問題

應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不能彌補損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執筆人:王毓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1輯)第184-190頁

15.仲裁程序中達成的調解書被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司法對仲裁的監督應當包括對仲裁調解書的監督。人民法院認定執行仲裁調解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執筆人:王丹,《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2輯)第149-153頁

16.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适用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雖為實體審理程序,但和執行異議審查程序存在關聯性和共通性,所以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在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可參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等相關條款的内容,結合具體案情,判斷案外人的權利可否排除強制執行。

執筆人:于蒙,《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2輯)第158-163頁

17.構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斷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的訴訟的事項在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系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即使當事人起訴的請求權基礎不同,仍應認定該後訴的請求實質上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構成重複起訴。人民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對已經提起訴訟的裁判申請再審。

執筆人:仲偉珩,《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3輯)第161-167頁

18.參與過案件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針對該案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審判

基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産生的案件,應當理解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所規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應認定為該條司法解釋所稱的“該案其他審判程序”。參與過案件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司法解釋确定的審判人員回避制度,不得再參與針對該案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審判。

執筆人:沈丹丹,《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4輯)第151-153頁

19.當事人于上訴期間屆滿後對委托代理人的上訴行為進行追認的,不能視為當事人于法定上訴期間内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上訴期間提出,代理人代為提出上訴的,必須按照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特别授權。在法定上訴期間内,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代理人雖提出上訴但未獲得當事人特别授權,當事人于法定上訴期間屆滿後追認代理人代為上訴行為的,不能視為當事人于法定上訴期間内提起上訴。

執筆人:沈丹丹,《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6輯)第158-161頁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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