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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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之後,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拆分審議。
目前,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六個分編草案已經全部完成了二審,其中,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三個分編草案完成了三審。
根據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總則同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并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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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
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
總則編草案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内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行了适當調整,對個别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則”移至法典的最後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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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編
物權編草案共5個分編、20章、258條。
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進行了二審。
完善居住權制度
草案二審稿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有的常委會委員、社會公衆建議對居住權合同的内容、居住權的設立和期間等規定予以進一步完善,以使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草案三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居住權合同的内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
二是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将“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是進一步明确居住權期間的規定,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完善抵押、質押制度
草案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财産、質押财産歸債權人所有。有的專家學者、單位提出,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議完善上述規定,明确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隻能依法就抵押财産或者質押财産優先受償。草案三審稿采納這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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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
合同編草案共3個分編、29章、526條。
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行了二審。
删去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合同不能履行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構成濫用權利對對方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有的專家學者提出,這一規定的出發點在于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導緻的僵局問題,但規定違約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與嚴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議删去。對個别合同僵局問題,可以考慮通過适用情勢變更規則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草案三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删去該款規定。
禁止高利放貸
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社會公衆提出,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議明确規定禁止高利放貸。草案三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将這一款規定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完善保理合同有關規定
有的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公衆提出,草案二審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有利于促進保理行業健康發展、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優化營商環境,建議對該章内容予以進一步完善。草案三審稿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内容,規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是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保理人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産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三是完善同一應收賬款有多個保理人時的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完善建設工程合同有關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除存在違法情形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有的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提出,在實踐中,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複雜,不宜一概認定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否則不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也可能導緻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草案三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删去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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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編
人格權編草案共6章、51條。
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進行了三審。
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
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和社會公衆建議明确“用人單位”包含哪些主體,以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草案四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将“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
明确隐私定義
草案三審稿規定,隐私是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常委會委員、單位和專家學者提出,維護私人生活安甯、排除他人非法侵擾是隐私權的一項重要内容,建議在隐私的定義中增加這一内容。草案四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将隐私的定義修改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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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編草案共5章、79條。
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進行了三審。
明确近親屬範圍
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删除這一規定。草案四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删去該款規定。
合理确定婚姻無效情形
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僞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僞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複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确定婚姻效力。草案四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删去該項規定。
法院對隐瞞重大疾病婚姻統一行使撤銷權
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撒銷婚煙。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是否如實告知對方患病情況進行認定較為困難,建議統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草案四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删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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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編
繼承編草案共4章,45條。
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民法典繼承編草案進行了二審,此次對繼承編草案進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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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編草案共10章、95條。
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進行了三審。
完善網絡侵權有關規定
草案三審稿規定,在網絡用戶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轉送權利人後十五日内,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有的專家學者、企業提出,“十五日”的期限過于絕對,建議修改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确定期限。草案四審稿采納上述意見,将該款中的“十五日”修改為“合理期限”。
明确高空抛物墜物責任規則
草案三審稿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有的專家學者、單位提出,為了明确責任主體,建議規定“建築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草案四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将上述規定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民法典草案
按照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将草案提請2020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來源:全國人大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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