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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内涵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30 19:49:40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内涵(追求實體正義的路上)1

《看得見的正義》一書雖說是法學教授的随筆,但書中的文章短小精悍,字字珠玑,每一句話都精準地打在了法律的痛點上。

雖然未曾系統地學習過法律,但是該書卻并沒有過高的閱讀門檻,通俗易懂的案例與解釋中又不乏專業深刻的剖析,深入淺出中向我們展示了程序正義是在追求實體正義的路途中,不可或缺的導航與保障。

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内涵(追求實體正義的路上)2

實體正義即實質正義,意味着必須實現正義的終極狀态——“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然而,如果人們所伸張的正義沒有程序正義的保障,那麼實體正義将無從談起。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基礎,雖然在現實實踐中我們也能夠常常看到程序正義個案所造成的不正義,但是我們需要明白,正義雖然是存在的,但我們所有追求的正義都不是完美的正義,這是所有法治社會所必須接受的一個現實,但是每一次程序正義的體現,都會是在追求實體正義路上所邁出的一步,讓更多的人能夠實現實體正義。


《看得見的正義》很直接地展現了“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制問題。

司法體系外的人們,群衆、媒體等往往都在重視判決的結果,重視所謂的正義是否實現,而對于判決的程序、正當性等卻并沒有過多的關注,而這樣的環境便往往會導緻司法的獨立性受到社會、輿論及政治等的影響,甚至使得司法為了追求效率等犧牲某些程序來達到預期的結果。

1997年的張金柱案便是典型的媒介審判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及程序正義。1997年原鄭州市公安局分局局長張金柱因為醉酒逆向駕駛,将一孩童和其父親卷在車下拖行出1500米的血路,所造成的影響及其惡劣,引發民憤,經過媒體的大肆報道後,社會輿論普遍對其發起聲讨,并要求從快、從重、從嚴對其進行判決。

按照當時的法律,醉酒駕車撞人是無意識的狀态,沒有達到死刑的标準,然而張金柱最終被判交通肇事罪及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

最終,張金柱在死刑前說出了一句值得深思的話“我是被你們這些記者殺死的”。

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内涵(追求實體正義的路上)3

媒體成為了一種監督社會的力量,然而這種力量卻往往裹挾着洶湧的社會輿論,而這對司法的獨立性來說恐怕并不是一件好事。

“小案将法律,中案講影響,大案講政治。”些許戲谑的話卻多多少少展現了司法審判中存在的弊病。司法的獨立性,是程序正義的保證、進而才是最終追求的實體正義的保障。

“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義和正在實現中的理想,人無法通過不正義的手段去實現正義的目标,手段是種子,目的是樹。”

程序正義正是實現最終實體正義的手段,達成實體正義的種子,隻有通過正義的程序達成的實體正義,才是人們所追求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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