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男子公園身中五刀反殺劫匪?黃某醉酒後獨自在公園乘涼突然被人持刀搶手機,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株洲男子公園身中五刀反殺劫匪?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黃某醉酒後獨自在公園乘涼
突然被人持刀搶手機
黃某在連中5刀後
用随身攜帶的水果刀
捅了打劫男子一刀
結果……
事情發生在湖南株洲。2017年5月30日淩晨4時許,30歲的黃某酒後來到東湖公園中心島一草坪内乘涼。
在休息乘涼的過程中
黃某遇到持菜刀搶劫的單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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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某意圖搶走黃某的手機,遭到了黃某的反抗。在與單某搏鬥的過程中,黃某身中5刀,兩刀砍在他的右手,三刀砍在他的左手。
當單某舉起刀,準備砍第六刀的時候,黃某用左手抓住了單某拿刀的右手,順勢扭轉單某的身體,使單某背對自己,黃某右手從口袋裡掏出了随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對着單某的右後背捅了一刀,單某當場倒地。
之後,黃某跳進旁邊的湖裡躲避。在湖裡見單某沒有再追上來後,黃某又回到岸上一路跑回了自己的租房。黃某本打算報警,但是身上帶的手機因為進水無法開機,租房内的另一台手機因為手機故障也沒能撥通110報警電話。黃某認為不會有什麼事,便躺在家裡休息睡覺。
直到當天上午9點多,黃某聽說東湖公園内有人死了,跑到哥哥那裡要了100元,于當天下午回了老家。
經鑒定,黃某的傷情系輕微傷。而單某系因銳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導緻死亡。
疑罪從無
建議二審改判正當防衛
株洲荷塘區法院一審認為:
黃某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罪。
黃某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單某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
而且,單某的家屬由于黃某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黃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單某的家屬 9899.1 元。
一審判決後
單某家屬提起上訴
認為一審判決部分事實沒查清
影響民事賠償
要求繼續查清
黃某對原判事實無異議
但他認為他的行為系正當防衛
請求撤銷原判、宣告無罪
株洲中院二審審理查明:
本案證據中,雖無目擊證人、水果刀、視頻監控等直接證據,但黃某首次供述流暢自然、前後多次供述穩定。
單某有在東湖公園搶劫的前科,現場留有疑似作案工具菜刀柄底、刀刃中部提取的血迹含有單某的生物檢材,菜刀刀柄上和菜刀刀柄與刀刃結合部有黃某的血迹,單某褲子上有黃某的血迹,黃某身上多處受傷,右手背、左手小指、左手無名指、左手拇指多處軟組織裂傷,現場勘驗筆錄證明黃某跳湖逃離途中多處地面留有黃某的血迹等,均與黃某的供述相吻合。
株洲中院審理認為:
黃某在被單某連砍數刀、實施搶劫時,采取防衛行為、掏出随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刺緻單某死亡,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審撤銷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黃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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