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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沒有簽字會有效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07 15:25:38

遺囑沒有簽字會有效嗎?老人身患重病,為防止因自己去世,造成後輩陷入遺産繼承糾紛,他特意找見證人訂立了遺囑然而,老人因病情太重,最終沒能在遺囑上簽字随着老人去世,麻煩也來了,老人的妻子以遺囑未簽字為由,拒絕按照遺囑内容分配财産,于是老人的女兒将母親告上了法庭那麼,未簽字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近日,徐州睢甯法院對該起訴訟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該份遺囑有效,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遺囑沒有簽字會有效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遺囑沒有簽字會有效嗎(訂立遺囑但沒簽字)1

遺囑沒有簽字會有效嗎

老人身患重病,為防止因自己去世,造成後輩陷入遺産繼承糾紛,他特意找見證人訂立了遺囑。然而,老人因病情太重,最終沒能在遺囑上簽字。随着老人去世,麻煩也來了,老人的妻子以遺囑未簽字為由,拒絕按照遺囑内容分配财産,于是老人的女兒将母親告上了法庭。那麼,未簽字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近日,徐州睢甯法院對該起訴訟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該份遺囑有效。

案件回放:繼母不承認遺囑被告上法庭

1999年,馮某某的父親老馮與其母親邢某離婚。此後,馮某某跟着母親邢某一起生活。2013年,老馮與孫某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未生育子女。2014年,老馮被查出患有癌症,孫某一直在身邊照顧。

2019年初,老馮病情加重,為防止其去世後遺産繼承産生糾紛,在當年的3月1日上午,他将女兒馮某某叫到家裡,并找來見證人陸某、周某、馮甲。

在老馮、馮某某、孫某均在場的情況下,由陸某當場代為書寫遺囑,就老馮個人所有的财産确定遺囑内容為——“我死後,坐落在XX處的回遷房一套,産權由孫某、馮某某各占50%。該房屋由孫某住至百年以後。坐落在XX處的門面房一套由我女兒馮某某所有。”

遺囑内容确定好後,陸某将遺囑内容逐條讀給遺囑人老馮聽。老馮聽後均回複“嗯”,但在要求他簽字時,卻因病情加重、身體虛弱,在場人多次幫助下仍無法執筆寫字而未在遺囑上簽字。

後陸某作為代書人、周某、馮甲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下方簽字後離去,落款日期為2019年3月1日。馮某某用手機錄像記錄下了書寫、宣讀遺囑的全過程。當日下午,遺囑人老馮因病情進一步加重,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并于3日後去世。

辦理完老馮的後事,馮某某與孫某協商遺囑執行事宜,但孫某以遺囑沒簽字為由,拒不承認該份遺囑。随後,馮某某将繼母孫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遺囑是真實意思表達,有效!

睢甯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争議的焦點是:遺囑人未簽字的遺囑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是否生效。

原告馮某某認為,遺囑人即父親老馮系因病情加重,無法執筆才未在遺囑上簽字,但遺囑确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孫某認為,遺囑不是老馮的本意,系在原告馮某某逼迫的情況下所立。馮某某在其父母離婚時,由其母親撫養,對父親照顧較少,遺産在分割時應由照顧老馮較多的孫某多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遺囑人在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将其所有的兩套涉案房屋進行了處分,為此原告馮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書面遺囑及立遺囑時的視聽資料作為證據。

雖然原告提供的遺囑系拍照打印件,但被告孫某及代書人、見證人對該份證據均不持異議,在法院問及遺囑原件的去向時,原被告均确認在原告及代書人、見證人離開時,遺囑原件放置于被告孫某家的桌子上,被告又無法解釋遺囑原件的去向,故可以推定遺囑原件在被告孫某手中,但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供,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釋,故法院對原告馮某某提供的該份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确認。

關于該份未簽字的遺囑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立遺囑時,遺囑人的神志是清醒的。雖然涉案遺囑中沒有遺囑人的簽字,但從立遺囑時的視頻資料分析,在代書人陸某開始代為書寫遺囑時,遺囑人對其說:“你寫清,可别寫不清。”可以看出遺囑人是有立遺囑的意思表示的,且事先已經協商好了遺囑事宜;在代書人拟好遺囑并逐條宣讀給遺囑人馮某聽時,馮某均回答:“嗯”對遺囑内容表示認可。從錄像最後可以看出,老馮試圖拿筆在遺囑上簽字,被告亦鼓勵他簽字,但經過多次嘗試仍拿不住筆。

結合調查筆錄,可以認定遺囑人未在遺囑上簽字,是因其身體健康原因緻行動受限,且在去世前其亦未有變更遺囑的意思表示。故上述證據可以相互印證,确認該份遺囑系遺囑人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所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于被告辯稱原告存在脅迫遺囑人馮某的情形,并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且從錄像中亦可以看出,立遺囑時,原被告雙方均在場,且都積極促成且配合遺囑的訂立,故對被告的該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該份欠缺形式要件的遺囑是否生效的問題。法院認為,法律對遺囑形式的要式性,其初衷是确保遺囑人真實意願。對于遺囑形式要件的審查最終仍應回歸對于其實質的審查。如果嚴格機械地堅持遺囑的要式性,常常出現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被否定的情形,也違背了法律規定遺囑要式性的初衷。因此,對于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确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又有充分證據彌補遺囑形式上不足的,應認定為遺囑有效。

本案中,涉案遺囑的内容表達清晰,且經過立遺囑人及原被告的确認,并有代書人及兩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予以見證,同時全程錄像直觀記錄了立遺囑的過程,錄像中遺囑人亦逐條對遺囑内容表示認可,故法院認定涉案的遺囑真實有效,應當按照遺囑内容繼承遺囑人的遺産,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基于此,睢甯法院作出判決:坐落于XX處的回遷房一套由原告馮某某、被告孫某各享有1/2的份額,被告孫某生前對該房屋享有使用權;登記在馮某名下的位于XX處的門面房一套歸原告馮某某所有。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本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遺囑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睢甯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副庭長龔紅衛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而在将要實施的《民法典》繼承編第三章中,除對于上述遺囑形式的規定以外,又新增了對于“打印遺囑”的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通訊員 趙倩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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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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