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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重慶姐弟墜亡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5 06:55:04

故意傷害重慶姐弟墜亡?說好孩子放學後由前夫(孩子生父)接去照顧,前夫卻委托給了女友,女友在照顧孩子過程中,不顧反對出門應酬,将孩子單獨留在家中,結果釀成悲劇:孩子從高樓墜亡孩子母親尹某怒而起訴前夫郭某及其女友向某,索賠損失,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故意傷害重慶姐弟墜亡?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故意傷害重慶姐弟墜亡(獨留男友7歲兒子在家釀墜亡悲劇)1

故意傷害重慶姐弟墜亡

說好孩子放學後由前夫(孩子生父)接去照顧,前夫卻委托給了女友,女友在照顧孩子過程中,不顧反對出門應酬,将孩子單獨留在家中,結果釀成悲劇:孩子從高樓墜亡。孩子母親尹某怒而起訴前夫郭某及其女友向某,索賠損失。

這起發生在湖南常德的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經法院經一審、二審認定,孩子父親的女友應負主要賠償責任。近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孩子父親的女友應賠償尹某損失29萬餘元。

該案還引出了一個法律問題: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親,面臨孩子意外死亡,是否應對另一監護人、孩子的母親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死亡後果的權利請求人,基于監護權的不可分性,權利請求人之間相互起訴主張賠償,無法律依據;而二審法院推翻了這一邏輯,認為孩子的母親可以向孩子的父親索賠。

悲劇:受委托的監護人出門應酬,孩子一人在家墜樓身亡

湖南省常德市的尹某、郭某原是夫妻,并于2015年5月生育一子。2018年10月,兩人離婚,雙方協議兒子小尹跟随女方尹某生活。

據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2022年2月24日,郭某與尹某母親電話說好,第二天由其負責接小尹放學。次日,郭某卻委托女友向某去接小尹放學,向某接小尹放學後先将其帶至常德藍湖郡小區家中,随後與郭某商議,将小尹帶到了某小區住處。當天,待小尹睡着後,向某應朋友邀約外出。出門前,向某曾聯系郭某,告知郭某要出門,郭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向某因怕被郭某責備,未再征求郭某意見,留下孩子一人在家睡覺,外出應酬。

26日淩晨0點40分左右,向某回到住處,發現小尹失蹤,随即通知郭某。向某、郭某未意識到小尹可能墜樓,由向某去查看小區監控,郭某在樓棟上下尋找,在四處尋找約40分鐘後,在34棟卧室窗外一側下方的草坪找到小尹。在場人員随即撥打急救電話并報警。

經警方現場勘驗及檢驗,綜合分析後認定小尹系高墜死亡,缺乏立刑事案件依據。

據法院查明,事發當日郭某午睡起來後将卧室飄窗打開,向某出門前未對小尹所睡卧室的飄窗是否關閉好進行檢查,卧室飄窗高度為30厘米左右,與卧室床鋪基本平行,開窗的下沿離飄窗僅30厘米左右,飄窗内外無護欄等任何防護措施。

起訴:孩子母親起訴前夫及女友,索賠近百萬元

7歲的兒子因父親委托女友的監護行為,發生了高樓墜亡的悲劇,孩子的生母尹某悲痛欲絕,随後向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郭某、向某共同賠償尹某各項損失988498元,同時承擔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全部費用。

對于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過錯、應當如何承擔責任,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尹系郭某、尹某之子,雖然郭、尹兩人已經離婚,但兩人依然是小尹的監護人,對小尹負有監護責任。郭某委托向某照顧兒子屬于委托監護行為。小尹未滿八周歲應當予以謹慎看護,但向某在照看小尹的過程中獨自離開,任由小尹一人睡覺,向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其獨自離開後未滿八周歲兒童獨處的風險,對小尹的發生意外存在過錯。

武陵區法院還認為,小尹自身具有行動能力,其自身的危險行為亦是造成墜樓發生的成因,故其亦具有一定過錯,因其系未成年人,此部分過錯後果應由郭某、尹某承擔。

就尹某是否應負賠償責任,武陵區法院認為,郭某作為小尹父親,與尹某共同對小尹負有監護義務,即使郭某對小尹的死亡後果具有過錯,但郭某本身為權利請求人,基于監護權的不可分性,權利請求人之間相互起訴主張賠償,無法律依據,故郭某對尹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因郭某、尹某共同對小尹擁有監護權,而本案系尹某作為小尹的單方監護人主張權利,一審法院依法确定尹某僅可就上述金額的50%份額主張權利。

一審法院認定小尹死亡導緻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74554.5元,尹某可就上述金額的50%,即487277.25元主張權利。一審法院酌定向某承擔487277.25元的60%的賠償責任,判決向某賠償尹某292366.35元。

對于此判決結果,尹某、向某均不服,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尹某上訴認為,受害人小尹是未成年人,自身并不存在過錯,向某應對尹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郭某作為另一法定監護人,從道德和公平角度,應對尹某進行适當經濟補償。

向某則辯稱自己僅有一般過失,不應承擔責任,或者最多承擔10%的責任。

争議:監護人是否應向另一監護人進行賠償?

常德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确定郭某對另一監護人尹某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是錯誤的。

“一審判決認為,即使父親郭某對兒子小尹的死亡損害中具有過錯,但是監護人郭某作為被監護人小尹死亡後果的權利請求人,郭某無需對其他權利請求人尹某承擔民事責任錯誤。一方面,該論述實際賦予了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享有侵權豁免權,将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人格混同;另一方面,在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侵權緻死時,侵權的監護人對其他監護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剝奪了其他監護人的因親權遭受損害享有的賠償權利。”常德中院認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而言,并不享有侵權豁免權,在造成被監護人侵權損害後,仍應對被監護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本案中,小尹因墜樓死亡,其生命權受到了侵害,且因死亡而消滅了民事權利能力,即小尹死亡後無法再主張其生命權損失。但是,小尹的父母尹某、郭某作為近親屬,有權向侵權人主張因小尹死亡而造成的親權損失。一審判決對小尹死亡造成的近親屬損失認定為974554.5元,并對父母尹某、郭某各自分配50%的權利份額正确。故尹某在本案訴訟中有權主張的全部損失應為487277.25元。

關于該案的侵權責任認定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向某在無償履行受托事務中,未盡謹慎義務,具有重大過失,在小尹的死亡事件中應負主要責任。郭某作為委托人,知道受托人可能會将孩子獨自留在屋内、存在隐患的情況下,放任危險而不及時确保兒童安全,相較于向某的過錯程度較輕,對小尹的死亡負有次要責任。而一審法院判決尹某自行承擔部分過錯責任錯誤,“尹某基于探望習慣,将對小尹的照管義務臨時性的移轉給郭某承擔,在郭某探望小尹期間發生的被監護人損害,尹某并不存在過錯”。

綜上,二審法院認定,對于尹某的全部損失487277.25元,應由向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郭某承擔次要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确定向某對尹某的損失承擔60%賠償責任,符合主要責任的比例标準,也符合向某的無償受托行為的酌減因素,故确定向某對尹某承擔60%賠償責任,即賠償292366.35元(487277.25元×60%)。

此外,雖然一審判決确定郭某對尹某不承擔賠償責任錯誤,但是尹某并未對此提出上訴,僅上訴請求向某對尹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對于郭某應對尹某承擔的次要賠償責任,即40%的賠償比例,二審法院不予處理。

判決邏輯變了,但賠償的金額未變。最終,2022年12月25日,常德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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