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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暈倒後死亡
竟不被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被法院判決撤銷
廣西南甯某公司員工上班時暈倒,送醫院搶救11小時,家屬辦理出院後半小時該員工死亡。申請工傷時,沒有被認定。為此,逝者家屬将南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甯市人社局”)、南甯市人民政府起訴到法院。近日,南甯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撤銷南甯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員工上班暈倒後死亡
盧女士是南甯某公司包裝車間的工人。2018年3月14日,她到公司上班,當天19時10分左右,被同事發現暈倒在車間的衛生間裡,随後被送往醫院搶救。兩個多小時後,她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次日2時48分,盧女士心髒出現室顫,醫院立即進行心肺複蘇措施使之恢複自主心跳,但仍無自主呼吸。4時16分,盧女士又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醫院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表示搶救生存率低。家屬表示理解,經家屬集體商議後,要求終止治療并出院。
2018年3月15日6時左右,家屬為盧女士辦理了出院手續。據稱,出院半小時後,盧女士就在回家的路上死亡。當天,盧女士的遺體被火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為此,盧女士所在的公司為她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但是南甯市人社局認為,盧女士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于是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逝者家屬不服,向南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南甯市人民政府維持人社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于是,逝者家屬向南甯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人社局稱不予認定工傷
盧女士家屬表示,盧女士在醫院期間病情危重被下達《病危通知書》,家屬仍然要求繼續搶救治療。之後,醫生再次下達《病危通知書》,告知繼續搶救生存概率低。他們是在“回天無力,極其無奈”的情況下,申請辦理出院手續的。盧女士在最後一次搶救後,已經實際處于“腦死亡”狀态,繼續治療已是無用之舉。這些情況,符合“經搶救無效48小時内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南甯市人社局則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的“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要求必須是一直處于搶救狀态。家屬在給盧女士辦出院手續時,醫生醫囑是“建議繼續住院治療”。在此情況下,家屬仍要求終止治療并出院,使盧女士脫離搶救狀态。
其次,“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是指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出現了心髒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的死亡情形。盧女士出院時,并沒有達到這一條件所述狀态。醫院的材料中也沒有“腦死亡”的相關診斷。
此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盧女士這種情況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和死亡證明。這表明在工傷認定行政領域,死亡時間的認定應當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診斷證明為準。盧女士的工傷申請,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證據。
基于以上幾點,南甯市人社局認為,他們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規正确。
法院判撤銷人社局決定
南甯鐵路運輸法院認為,盧女士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後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醫生多次查房、搶救以及出入院記錄及疾病證明,都顯示盧女士在院搶救期間無自主呼吸,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且瞳孔已散大固定,病情危重,搶救生存概率低。經多次搶救,盧女士并沒有轉危為安的迹象,病情持續惡化。家屬考慮到本地風俗,結合醫生對患者病情的分析解釋,決定放棄治療。
南甯市人社局主張盧女士是家屬未遵照醫囑放棄搶救後死亡,不構成工傷的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南甯市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後,維持了南甯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為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南甯市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撤銷南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限令南甯市人社局對盧女士的死亡是否為工傷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來源:南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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