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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為什麼屬于行為犯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4 14:49:29

強迫交易罪為什麼屬于行為犯(檢答網集萃27強迫交易罪中)1

根據基層院檢察官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運行的檢答網,自2018年10月“上線”以來,以其内容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解答及時權威而深受各地檢察人員青睐。作為提供法律政策運用、業務咨詢、答疑服務的信息共享平台,檢答網而今已成為檢察人員探讨業務、提升素養的園地和良師益友。“檢答網集萃”第二十七期,敬請關注。

強迫交易罪中威脅的理解

惡劣社會影響等的标準

咨詢類别:法律政策

咨詢人:山東省煙台市萊山區檢察院 孫曉蕾

咨詢内容:構成強迫交易罪,需使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在漢語詞典中“威脅”的解釋一般是指口頭上的,對于不使用言語威脅,而是制造一種脅迫環境的方式是否符合“威脅”的條件?強迫交易罪,主觀上有強迫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但因警察或其他客觀因素的介入,強迫結果沒有發生,能否認定為一次有效的強迫交易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28條第2款對退出特定經營活動的刑事立案标準“多次實施”“惡劣社會影響”等沒有進一步的解釋,實踐中能否參考适用第28條第1款規定?

解答專家劉振:您的問題歸結起來主要有三點,其一為“威脅”的理解;其二為強迫未遂時的評價;其三為惡劣社會影響等的标準。

▶ 關于第一個問題,我認為對“威脅”應作實質解釋,不宜照本宣科地根據漢語詞典來認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隻要沒有超出語義的字面含義就是法律允許的。根據人們的通常理解,威脅包括但不限于口頭威脅,對此應當進行實質判斷。

▶ 關于第二個問題,在犯意支配下,已經着手實施相關行為,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的,是未遂。對此,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需要追究行為人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在不能單獨追究未遂責任時,可以作為立案标準中“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3次的一次來評價。對此可以根據體系解釋的原理,參照其他條文的規定進行理解。例如多次盜竊中,并不要求每一個盜竊行為必須既遂。法律中的“多次”入刑,主要是基于行為無價值的立場考慮,旨在對多次違反規範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實務中的共識,即使未遂的,也應當作為立案标準的三次之一進行評價。

▶ 關于第三個問題,不僅僅在強迫交易罪中存在,其他罪名認定中也存在,這是法律的原則性特征所決定的。盡管刑法要求具有明确性,司法解釋更是如此,但是囿于事物的千變萬化以及實踐中的案件林林總總、形形色色,決定了即使司法解釋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否則就限制了刑法條文的生命力和張力。因此,不僅是法官需要自由裁量,檢察官在辦案中也應當根據生活經驗、邏輯規則、辦案經驗,參考類案判決、檢察官聯席會議意見,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作出相應判斷。(檢察日報)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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