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講,相比于住房(尤其是普通住房)轉讓,商鋪交易在稅費計算方面,基本沒有稅收優惠;主要就是執行一般政策。
一、增值稅
法定納稅義務人:銷售(轉讓)方。
按照轉讓價款,扣除購置原價,作為銷售額;适用5%征收率。
注1:目前仍在實施的1%征收率優惠政策,僅适用3%項目;因此此項目并不适用。
注2:扣除購置原價,需要提供購入時的發票。
計算公式:
(轉讓價款-購置價款)÷(1 5%)×5%
二、附征稅費
法定納稅(費)義務人:銷售(轉讓)方。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以實際繳納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适用7%(城市)或者5%(縣城、鎮)、1%(農村)稅率。
(二)教育費附加
以實際繳納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适用3%稅率。
(三)地方教育附加
一般以實際繳納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适用2%費率。
注3:地方教育附加屬于地方規費,以地方政策為準。另外,或有其他附加項目,也按照地方政策規定執行即可。
計算公式:
增值稅額×稅(費)率
三、印花稅
法定納稅義務人:由銷售(轉讓)、購買(受讓)方分别各自計算繳納。
适用“産權轉移書據”項目,以“書據”載明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各自)适用萬分之五稅率。
注4:若“書據”單獨列明增值稅額,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計稅依據;若未單獨列明增值稅,則以含稅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計算公式:
“産權轉移書據”載明金額×0.05%
四、土地增值稅
法定納稅義務人:銷售(轉讓)方。
(一)據實征收
以(不含增值稅)轉讓價款作為收入總額,扣除“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産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确認)”或者(若不能提供稅務機關認可的評估價格)“發票加計金額(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以及附征稅費、印花稅(增值稅已經從轉讓價款裡剝離出來,計算起點是不含增值稅金額,所以這兒就不能再重複扣除),作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之增值額)。
注5:評估價格、發票加計金額依次選擇,但不能重複扣除。
按照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比例,分别适用30%-60%超率累進稅率。具體為: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計算公式:
(不含稅轉讓價款-扣除項目金額)×适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率(5%、15%、35%)
(二)核定征收
但是,若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查明)購房發票的,實行核定征收。
注6:核定征收率各地自定。
計算公式:
不含(增值)稅轉讓價款×核定征收率
五、個人所得稅
法定納稅義務人:銷售(轉讓)方。
(一)據實征收
以不含(增值)稅轉讓價款,減除購置原值(含增值稅以及構成房屋成本的其他稅費)以及本次轉讓稅費附征稅費、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不再重複扣除,道理同上),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适用20%稅率。
計算公式:
(不含增值稅轉讓價款-購置原值-本次轉讓相關稅費)×20%
(二)核定征收
若無法提供(查明)購置原值發票等,也是核定征收。
計算公式:
不含(增值)稅轉讓價款×核定征收率
六、契稅
法定納稅義務人:購買(受讓)方
以不含增值稅購買價款作為計稅依據,适用3%-5%稅率(具體稅率各地自定)
計算公式:
不含(增值)稅轉讓價款×适用稅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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