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指在農村地域範圍内,以農民為主體,相關利益方通過聯合與合作,形成的具有明晰的産權關系、清晰的成員邊界、合理的治理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實行平等協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經濟形态。
二、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類型:
(1)改造後的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
(2)基于私有産權形成的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經濟;
(3)公有産權和私有産權聯合的混合型集體經濟。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僅包括勞動者的勞動聯合,還包括勞動與資本、技術、管理等聯合,聯合的目的是實現個體的發展。
事實上,各種生産要素的聯合也并不局限于農民(勞動者),在城鄉融合發展的背景下,城市外來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也應該成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意義
(1)加快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建設。過去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過程中,集體産權主體和成員權邊界不清晰,權益被固化,要素流動不暢,導緻集體經濟形态過于單一、發展十分困難。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前提是産權關系清晰明确,并且資産權益可以流轉。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需要明晰産權主體、産權範圍,核心在完善農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其中,關鍵又在于加快探索農村集體資産權益流轉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隻有集體資産股份自由流轉,才能顯示它們作為生産要素的潛在市場價值。否則,集體資産價值就會大打折扣,農村集體經濟也就是一潭死水,很難“活”起來。
(2)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能力。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别法人資格,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市場主體奠定了法律基礎。下一步,要加快推動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别法人資格政策落地,加快配套政策調整,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化改造,使其成為真正的現代市場競争主體。同時,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必須厘清集體經濟組織與基層政府、農村黨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關系,推動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産運營功能的實現,并納入政府政策支持框架體系和監管體系,強化發展保障和規範監管。
(3)着力培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頭雁”。從實踐看,集體經濟強不強,“頭雁”至關重要。應結合鄉村人才振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頭人的引進和培養,切實提升帶頭人能力素質,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聘請職業經理人充實帶頭人隊伍。同時,加強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批熟悉市場經濟規則、有專業經營管理能力的人才隊伍,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注入新鮮血液。
(4)有序發展農村混合所有制經濟。農村混合所有制經濟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實現形式之一,目前還是一個新生事物。按照試點先行、觀照全局的原則,結合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明确可以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農村集體資産範圍,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逐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健全經營風險防範機制和監管機制,促進農村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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