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成本核算系統
工作成本法是計量完成一個特定訂單或合同的成本的核算系統。通常該工作工序短,并且在完成産品的過程中,可以清楚地分辨其從一個工序到另一個工序。
使用工作成本法的有關機制(前提)如下:- 顧客與供應商就這項工作的條件與規格達成共識
- 企業要估計與完成這項工作有關的全部成本,包括預計的利潤,從而制定這項工作的報價
- 如果顧客接受這項工作的報價,這項工作将交由工廠在給定的時間内完成生産
- 材料成本将計入工作成本表中
- 人工成本将計入工作成本表中
- 任何直接費用都包括在成本核算中
- 所有成本都會計入工序分類賬中的特定工作賬戶
- 工作賬戶将借記相關制造費用(如果企業采用完全成本法)
- 當工作完成時,分攤銷售和配送費用以及管理費用,從而得到該項工作的全部成本該項工作的利潤是達成的報價與實際成本之差
- 如果生産的産品作為産成品形成存貨而不是直接出售,産品的價值将計入産成品分類賬
糾正成本:有時候生産的産品不符合标準,企業需要花費額外的成本修複産品。這些成本叫做糾正成本。
成本加成法:将目标利潤以加成百分比的方式加到預計的成本上。加成百分比是一個可接受的利潤水平,表示為銷售成本的一定百分比。
成本加成法的優點:- 企業清楚地知道銷售每一單位的産品帶來的利潤
- 設置的利潤水平确保銷售價格具有競争力,從而能夠使銷售量達到合理的水平
成本加成法的缺點:- 企業沒有動力控制成本水平,因為利潤水平由成本決定,隻要完成了銷售,利潤水平就有保障
- 數字是估計出來的,如果業務量水平存在重大差異,制造費用将會被過高或過低地分攤
- 可能存在無效率和浪費
- 價格可能會固定在一個很高的水平,從而導緻銷售量的下滑
有時候企業可以選擇将一個與銷售價格有關的利潤水平加上去,該利潤水平稱為毛利率。
毛利率=(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收入*100%
合同成本法的特點如下:- 需要在供應商與客戶之間簽署正式的合同。合同包括将要完成的工作的詳細情況,時間跨度、工作的全部報價和中期付款的細節以及違約罰責
- 合同載明的工作要完全按照客戶的特殊要求來完成
- 相關工作可能持續很長時間,因此可能會跨越幾個會計期間
- 多數合同與建築項目有關,因此執行的工作在客戶所擁有的場地進行
- 基于在那裡永續工作的原則,成本控制過程主要是由供應商方面的人員在工作地點進行的
合同成本法可能帶來許多潛在的困難:- 工作規模要求幾種通常作為制造費用考慮的項目作為直接生産成本計入該項目。包括諸如對場地的安保與監督,特定設備的租金以及廠房的折舊費
- 由于上面提到的分類,工作的間接成本會相對較低
- 由于設備可能損壞及材料浪費,會産生成本控制問題
- 如果該項工作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會計期間,如何報告利潤是一個問題
合同成本法的獨有特點是對已經完工的工作要支付施工款。
應付施工款=證明了的完工價值—保留金—到期已支付款
工序成本法是由于生産工序的連續性而不可能計算個别産品成本時采用一種成本核算方法。
工序成本法的特點:- 生産過程的前一個步驟的産出将作為下一個步驟的投入
- 由于浪費和損壞,在工序中出現損失是正常的
- 由于産品通常是混合在一起的,因此很難将其與其他産品區别開來,這樣就很難估算完工産品的價值
- 生産工序通常能夠創造副産品或聯産品
正常損失是預期發生的沒有帶來成本的損失。
非正常損失是指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并應計算其成本的損失。
非正常收益是指實際損失低于預期損失,表現為負的成本損失。
确認出售殘料的收入方法:- 簡單地将出售收入計入當期的總收入。
- 将殘料收入從當期生産成本和非正常損失成本中扣除。
聯産品是單一生産工序導緻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産品,它們在到達工序的某一階段,即分離點之前彼此之間不能加以區别。
副産品是伴随主産品(目标産品)而生産出來的産品。它們不具有實際的銷售價值或隻有極小的銷售價值,因此沒有必要單獨核算成本。
副産品的銷售收入處理方法:- 在抵減副産品營銷成本之後,将副産品的銷售收入計入主産品的收入中去
- 将副産品的收入單獨計算,并結轉到當期損益
- 将副産品的收入作為主産品銷售成本的扣減項
- 将副産品可變現淨值從主産品的生産成本中扣減。可變現淨值是副産品的收入減去分離後的成本之差。
服務與産品的區别表現在以下方面:- 服務是無形的,服務提供者有許多無形的表現方面,如每個人的個性
- 提供服務與消費是同時進行的,因此在消費之前無法進行考察,或者在提供服務之後無法要求退服務費
- 容易消失而不能儲存,因此不太可能看到進展中的工作
- 服務可能會因顧客的需求而出現微小變化,因此容易表現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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