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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18:18:43
1總則

1.0.1 為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設計與施工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産的方針政策,确保施工人員安全,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适用于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單、雙排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滿堂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型鋼懸挑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滿堂扣件式鋼管支撐架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3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前,應按本規範的規定對其結構構件與立杆地基承載力進行設計計算,并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1.0.4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設計、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号

2.1 術語

2.1.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

為建築施工而搭設的、承受荷載的由扣件和鋼管等構成的腳手架與支撐架,包含本規範各類腳手架與支撐架,統稱腳手架。

2.1.2 支撐架

為鋼結構安裝或澆築混凝土構件等搭設的承力支架。

2.1.3 單排扣件式鋼管腳手架

隻有一排立杆,橫向水平杆的一端擱置固定在牆體上的腳手架,簡稱單排架。

2.1.4 雙排扣件式鋼管腳手架

由内外兩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構成的腳手架,簡稱雙排架。

2.1.5 滿堂扣件式鋼管腳手架

在縱、橫方向,由不少于三排立杆并與水平杆、水平剪刀撐、豎向剪刀撐、扣件等構成的腳手架。該架體頂部作業層施工荷載通過水平杆傳遞給立杆,頂部立杆呈偏心受壓狀态,簡稱滿堂腳手架。

2.1.6 滿堂扣件式鋼管支撐架

在縱、橫方向,由不少于三排立杆并與水平杆、水平剪刀撐、豎向剪刀撐、扣件等構成的承力支架。該架體頂部的鋼結構安裝等(同類工程)施工荷載通過可調托撐軸心傳力給立杆,頂部立杆呈軸心受壓狀态,簡稱滿堂支撐架。

2.1.7 開口型腳手架

沿建築周邊非交圈設置的腳手架為開口型腳手架;其中呈直線型的腳手架為一字型腳手架。

2.1.8 封圈型腳手架

沿建築周邊交圈設置的腳手架。

2.1.9 扣件

采用螺栓緊固的扣接連接件為扣件;包括直角扣件、旋轉扣件、對接扣件。

2.1.10 防滑扣件

根據抗滑要求增設的非連接用途扣件。

2.1.11 底座

設于立杆底部的墊座;包括固定底座、可調底座。

2.1.12 可調托撐

插入立杆鋼管頂部,可調節高度的頂撐。

2.1.13 水平杆

腳手架中的水平杆件。沿腳手架縱向設置的水平杆為縱向水平杆;沿腳手架橫向設置的水平杆為橫向水平杆。

2.1.14 掃地杆

貼近樓地面設置,連接立杆根部的縱、橫向水平杆件;包括縱向掃地杆、橫向掃地杆。

2.1.15 連牆件

将腳手架架體與建築主體結構連接,能夠傳遞拉力和壓力的構件。

2.1.16 連牆件間距

腳手架相鄰連牆件之間的距離,包括連牆件豎距、連牆件橫距。

2.1.17 橫向斜撐

與雙排腳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2.1.18 剪刀撐

在腳手架豎向或水平向成對設置的交叉斜杆。

2.1.19 抛撐

用于腳手架側面支撐,與腳手架外側面斜交的杆件。

2.1.20 腳手架高度

自立杆底座下皮至架頂欄杆上皮之間的垂直距離。

2.1.21 腳手架長度

腳手架縱向兩端立杆外皮間的水平距離。

2.1.22 腳手架寬度

腳手架橫向兩端立杆外皮之間的水平距離,單排腳手架為外立杆外皮至牆面的距離。

2.1.23 步距

上下水平杆軸線間的距離。

2.1.24 立杆縱(跨)距

腳手架縱向相鄰立杆之間的軸線距離。

2.1.25 立杆橫距

腳手架橫向相鄰立杆之間的軸線距離,單排腳手架為外立杆軸線至牆面的距離。

2.1.26 主節點

立杆、縱向水平杆、橫向水平杆三杆緊靠的扣接點。

2.2 符号

2.2.1 荷載和荷載效應

gk——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

MGk——腳手闆自重産生的彎矩标準值;

MQk——施工荷載産生的彎矩标準值;

MWk——風荷載産生的彎矩标準值;

NG1k——腳手架立杆承受的結構自重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

NG2k——腳手架構配件自重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

∑NGk——永久荷載對立杆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總和;

∑NQk——可變荷載對立杆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總和;

Nk——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立杆軸向力标準值;

Pk——立杆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标準值;

wk——風荷載标準值;

wo——基本風壓值;

M——彎矩設計值;

MW——風荷載産生的彎矩設計值;

N——軸向力設計值;

Nl——連牆件軸向力設計值;

Nlw——風荷載産生的連牆件軸向力設計值;

R——縱向或橫向水平杆傳給立杆的豎向作用力設計值;

υ——撓度;

σ——彎曲正應力。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E——鋼材的彈性模量;

f——鋼材的抗拉、抗壓、抗彎強度設計值;

fg——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Rc——扣件抗滑承載力設計值;

[υ]——容許撓度;

[λ]——容許長細比。

2.2.3 幾何參數

A——鋼管或構件的截面面積,基礎底面面積;

An——擋風面積;

Aw——迎風面積;

[H]——腳手架允許搭設高度;

h——步距;

i——截面回轉半徑;

l——長度,跨度,搭接長度;

la——立杆縱距;

lb——立杆橫距;

lo——立杆計算長度,縱、橫向水平杆計算跨度;

s——杆件間距;

t——杆件壁厚。

W——截面模量;

λ——長細比;

Ф——杆件直徑;

2.2.4 計算系數

K——立杆計算長度附加系數;

μ——考慮腳手架整體穩定因素的單杆計算長度系數;

μs——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

μstw——按桁架确定的腳手架結構的風荷載體型系數;

μ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

φ——軸心受壓構件的穩定系數,擋風系數;

3 構配件

3.1 鋼管

3.1.1 腳手架鋼管應采用現行國家标準《直縫電焊鋼管》GB/T13793或《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3091中規定的Q235普通鋼管;鋼管的鋼材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碳素結構鋼》GB/T700中Q235級鋼的規定。

3.1.2 腳手架鋼管宜采用Ф48.3×3.6鋼管。每根鋼管的最大質量不應大于25.8kg。

3.2 扣件

3.2.1 扣件應采用可鍛鑄鐵或鑄鋼制作,其質量和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l5831的規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應經試驗證明其質量符合該标準的規定後方可使用。

3.2.2 扣件在螺栓擰緊扭力矩達到65N・m時,不得發生破壞。

3.3 腳手闆

3.3.1 腳手闆可采用鋼、木、竹材料制作,單塊腳手闆的質量不宜大于30kg。

3.3.2 沖壓鋼腳手闆的材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碳素結構鋼》GB/T700中Q235級鋼的規定。

3.3.3 木腳手闆材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木結構設計規範》(3850005中IIa級材質的規定。腳手闆厚度不應小于50mm,兩端宜各設置直徑不小于4mm的鍍鋅鋼絲箍兩道。

3.3.4 竹腳手闆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闆、竹笆闆;竹串片腳手闆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建築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l64的相關規定。

3.4 可調托撐

3.4.1 可調托撐螺杆外徑不得小于36mm,直徑與螺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梯型螺紋》GB/T 5796.2、GB/T 5796.3的規定。

3.4.2 可調托撐的螺杆與支托闆焊接應牢固,焊縫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調托撐螺杆與螺母旋合長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

3.4.3 可調托撐抗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小于40kN,支托闆厚不應小于5mm。

3.5 懸挑腳手架用型鋼

3.5.1 懸挑腳手架用型鋼的材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碳素結構鋼》GB/T700或《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1591的規定。

3.5.2 用于固定型鋼懸挑梁的U型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材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GB1499.1中HPB235級鋼筋的規定。

4 荷載

4.1 荷載分類

4.1.1 作用于腳手架的荷載可分為永久荷載(恒荷載)與可變荷載(活荷載)。

4.1.2 腳手架永久荷載應包含下列内容:

1 單排架、雙排架與滿堂腳手架:

1) 架體結構自重:包括立杆、縱向水平杆、橫向水平杆、剪刀撐、扣件等的自重;

2) 構、配件自重:包括腳手闆、欄杆、擋腳闆、安全網等防護設施的自重。

2 滿堂支撐架:

1) 架體結構自重:包括立杆、縱向水平杆、橫向水平杆、剪刀撐、可調托撐、扣件等的自重;

2) 構、配件及可調托撐上主梁、次梁、支撐闆等的自重。

4.1.3 腳手架可變荷載應包含下列内容:

1 單排架、雙排架與滿堂腳手架:

1) 施工荷載:包括作業層上的人員、器具和材料等的自重;

2) 風荷載。

2 滿堂支撐架:

1) 作業層上的人員、設備等的自重;

2) 結構構件、施工材料等的自重;

3) 風荷載。

4.1.4 用于混凝土結構施工的支撐架上的永久荷載與可變荷載,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建築施工模闆安全技術規範》JGJ162的規定。

4.2 荷載标準值

4.2.1 永久荷載标準值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雙排腳手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可按本規範附錄 A 表

A.0.1 采用;滿堂腳手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宜按本規範附錄 A 表

A.0.2 采用;滿堂支撐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宜按本規範附錄 A 表A.0.3采用。

2 沖壓鋼腳手闆、木腳手闆、竹串片腳手闆與竹芭腳手闆自重标準值,宜按表4.2 1-1取用。

表4.2.1-1 腳手闆自重标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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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欄杆與擋腳闆自重标準值,宜按表4.2.1-2采用。

表4.2.1-2 欄杆、擋腳闆自重标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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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腳手架上吊挂的安全設施(安全網)的自重标準值應按實際情況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自重标準值不應低于O.01kN/m2。

5 支撐架上可調托撐上主梁、次梁、支撐闆等自重應按實際計算。對于下列情況可按表4.2.1-3采用

1) 普通木質主梁(含 Ф48.3×3.6雙鋼管)、次梁,木支撐闆;

2) 型鋼次梁自重不超過10号工字鋼自重,型鋼主梁自重不超過H100×100×6×8型鋼自重,支撐闆自重不超過木腳手闆自重。

表4.2.1-3 主梁、次梁及支撐闆自重标準值 (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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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單、雙排與滿堂腳手架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标準值應根據實際情況确定,且不應低于表4.2.2的規定。

表4.2.2 施工均布荷載标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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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斜道上的施工均布荷載标準值不應低于2.0kN/m2。

4.2.3 當在雙排腳手架上同時有2個及以上操作層作業時,在同一個跨距内各操作層的施工均布荷載标準值總和不得超過5.0kN/m2。

4.2.4 滿堂支撐架上荷載标準值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永久荷載與可變荷載(不含風荷載)标準值總和不大于4.2kN/m2時,施工均布荷載标準值應按本規範表4.2.2采用;

2 永久荷載與可變荷載(不含風荷載)标準值總和大于4.2kN/m2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作業層上的人員及設備荷載标準值取1.0kN/m2;大型設備、結構構件等可變荷載按實際計算;

2) 用于混凝土結構施工時,作業層上荷載标準值的取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建築施工模闆安全技術規範》JG162的規定。

4.2.5 作用于腳手架上的水平風荷載标準值,應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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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式中:wk——風荷載标準值(kN/m2);

μ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标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CB50009規定采用;

μs——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應按本規範表4.2.6的規定采用;

ωo——基本風壓值(kN/m2),應按國家标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3-B50009-2001附表D.4的規定采用,取重現期n=10對應的風壓值。

4.2.6 腳手架的風荷載體型系數,應按表4.2.6的規定采用。

表4.2.6 腳手架的風荷載體型系數μ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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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μstw值可将腳手架視為桁架,按國家标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01表7.3.1第32項和第36項的規定計算;

2、Ф為擋風系數,Ф=1.2An/Aw,其中:An為擋風面積;Aw為迎風面積。敞開式腳手架的Ф值可按本規範附錄A表A.0.5采用。

4.2.7 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腳手架擋風系數Ф不宜小于0.8。

4.3 荷載效應組合

4.3.1 設計腳手架的承重構件時,應根據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荷載取其最不利組合進行計算,荷載效應組合宜按表4.3.1采用。

表4.3.1 荷載效應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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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滿堂支撐架用于混凝土結構施工時,荷載組合與荷載設計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建築施工模闆安全技術規範》JGJ162的規定。

5 設計計算

5.1 基本設計規定

5.1.1 腳手架的承載能力應按概率極限狀态設計法的要求,采用分項系數設計表達式進行設計。可隻進行下列設計計算:

1 縱向、橫向水平杆等受彎構件的強度和連接扣件的抗滑承載力計算;

2 立杆的穩定性計算;

3 連牆件的強度、穩定性和連接強度的計算:

4 立杆地基承載力計算。

5.1.2 計算構件的強度、穩定性與連接強度時,應采用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永久荷載分項系數應取1.2,可變荷載分項系數應取1.4。

5.1.3 腳手架中的受彎構件,尚應根據正常使用極限狀态的要求驗算變形。驗算構件變形時,應采用荷載效應的标準組合的設計值,各類荷載分項系數均應取1.0。

5.1.4 當縱向或橫向水平杆的軸線對立杆軸線的偏心距不大于55mm時,立杆穩定性計算中可不考慮此偏心距的影響。

5.1.5 當采用本規範第6.1.1條規定的構造尺寸,其相應杆件可不再進行設計計算。但連牆件、立杆地基承載力等仍應根據實際荷載進行設計計算。

5.1.6 鋼材的強度設計值與彈性模量應按表5.1.6采用。

表 5.1.6 鋼材的強度設計值與彈性模量(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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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扣件、底座、可調托撐的承載力設計值應按表5.1.7采用。

表 5.1.7 扣件、底座、可調托撐的承載力設計值(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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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受彎構件的撓度不應超過表5.1.8中規定的容許值。

表 5.1.8 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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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為受彎構件的跨度,對懸挑杆件為其懸伸長度的2倍。

5.1.9 受壓、受拉構件的長細比不應超過表5.1.9中規定的容許值。

表 5.1.9 受壓、受拉構件的容許長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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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單、雙排腳手架計算

5.2.1 縱向、橫向水平杆的抗彎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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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式中: σ——彎曲正應力;

M——彎矩設計值(Nmm),應按本規範第5.2.2條的規定計算;

W——截面模量(mm3),應按本規範附錄B表B.0.1采用;

f——鋼材的抗彎強度設計值(N/mm2),應按本規範表5.1.6采用。

5.2.2 縱向、橫向水平杆彎矩設計值,應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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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式中: MGK——腳手闆自重産生的彎矩标準值(kNm);

MQK——施工荷載産生的彎矩标準值(kN・m)。

5.2.3 縱向、橫向水平杆的撓度應符合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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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式中:υ——撓度(mm);

[υ]——容許撓度,應按本規範表5.1.8采用。

5.2.4 計算縱向、橫向水平杆的内力與撓度時,縱向水平杆宜按三跨連續梁計算,計算跨度取立杆縱距la;橫向水平杆宜按簡支梁計算,計算跨度lo可按圖(5.2.4)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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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縱向或橫向水平杆與立杆連接時,其扣件的抗滑承載力應符合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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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式中:R——縱向或橫向水平杆傳給立杆的豎向作用力設計值;

RC——扣件抗滑承載力設計值,應按本規範表5.1.7采用。

5.2.6 立杆的穩定性應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不組合風荷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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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

組合風荷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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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

式中:N——計算立杆段的軸向力設計值(N),應按本規範式(5.2.7-1)、(5.2.7-2)計算;

φ——軸心受壓構件的穩定系數,應根據長細比λ由本規範附錄A表A.0.6取值;

λ——長細比,λ=(l0)/i;

l0——計算長度(mm),應按本規範第5.2.8條的規定計算;

i——截面回轉半徑(mm),可按本規範附錄B表B.0.1采用;

A——立杆的截面面積(mm2),可按本規範附錄B表B.0.1采用;

MW——計算立杆段由風荷載設計值産生的彎矩(N・mm),可按本規範式(5.2.9)計算;

f——鋼材的抗壓強度設計值(N/mm2),應按本規範表5.1.6采用。

5.2.7 計算立杆段的軸向力設計值N,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組合風荷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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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1)

組合風荷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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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2)

式中:NG1k——腳手架結構自重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

NG2k——構配件自重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

∑NQk——施工荷載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總和,内、外立杆各按一縱距内施工荷載總和的1/2取值。

5.2.8 立杆計算長度l0按下式計算:

l0 = kμh [5.2.8]

式中:k――立杆計算長度附加系數,其值取1.155,當驗算立杆允許長細比時,取k=1;

μ――考慮單、雙排腳手架整體穩定因素的單杆計算長度系數,應按表5.2.8采用;

h――步距。

表 5.2.8 單、雙排腳手架立杆的計算長度系數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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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由風荷載産生的立杆段彎矩設計值Mw,可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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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式中:Mwk――風荷載産生的彎矩标準值(kN・m);

Wk――風荷載标準值(kN/m2),應按本規範式(4.2.5)計算;

la――立杆縱距(m)。

5.2.10 單、雙排腳手架立杆穩定性計算部位的确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腳手架采用相同的步距、立杆縱距、立杆橫距和連牆件間距時,應計算底層立杆段;

2 當腳手架的步距、立杆縱距、立杆橫距和連牆件間距有變化時,除計算底層立杆段外,還必須對出現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縱距、立杆橫距、連牆件間距等部位的立杆段進行驗算。

5.2.11 單、雙排腳手架允許搭設高度[H]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并應取較小值。

不組合風荷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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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風荷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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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H]――腳手架允許搭設高度(m);

gk――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kN/m),可按本規範附錄A表A.0.1采用。

5.2.12 連牆件杆件的強度及穩定應滿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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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1]

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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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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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3)

式中:σ――連牆件應力值(N/mm2);

Ac――連牆件的淨截面面積(mm2);

A――連牆件的毛截面面積(mm2);

Nl――連牆件軸向力設計值(N);

Nlw――風荷載産生的連牆件軸向力設計值,應按本規範第5.2.13條的規定計算;

N0――連牆件約束腳手架平面外變形所産生的軸向力。單排架取2kN,雙排架取3kN;

φ――連牆件的穩定系數,應根據連牆件長細比按本規範附錄A表A.0.6取值;

f――連牆件鋼材的強度設計值(N/mm2),應按本規範表5.1.6采用。

5.2.13 由風荷載産生的連牆件的軸向力設計值,應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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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式中:Aw――單個連牆件所覆蓋的腳手架外側面的迎風面積。

5.2.14 連牆件與腳手架、連牆件與建築結構連接的連接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0

式中:NV――連牆件與腳手架、連牆件與建築結構連接的抗拉(壓)承載力設計值,應根據相應規範規定計算。

5.2.15 當采用鋼管扣件做連牆件時,扣件抗滑承載力的驗算,應滿足下式要求: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1

式中:Rc――扣件抗滑承載力設計值,一個直角扣件應取8.0kN。

5.3 滿堂腳手架計算

5.3.1 立杆的穩定性應按本規範式(5.2.6-1)、(5.2.6-2)計算。由風荷載産生的立杆段彎矩設計值,可按本規範公式(5.2.9)計算。

5.3.2 計算立杆段的軸向力設計值N應按本規範公式(5.2.7-1)、(5.2.7-2)計算。施工荷載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總和∑NQk,可按所選取計算部位立杆負荷面積計算。

5.3.3 立杆穩定性計算部位的确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滿堂腳手架采用相同的步距、立杆縱距、立杆橫距時,應計算底層立杆段;

2 當架體的步距、立杆縱距、立杆橫距有變化時,除計算底層立杆段外,還必須對出現最大步距、最大立杆縱距、立杆橫距等部位的立杆段進行驗算;

3 當架體上有集中荷載作用時,尚應計算集中荷載作用範圍内受力最大的立杆段。

5.3.4 滿堂腳手架立杆的計算長度應按下式計算: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2

[5.3.4]

式中:k――滿堂腳手架立杆計算長度附加系數,應按表5.3.4采用;

h――步距;

μ――考慮滿堂腳手整體穩定因素的單杆計算長度系數,應按本規範附錄C表C-1采用。

表 5.3.4 滿堂腳手架計算長度附加系數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3

5.3.5 滿堂腳手架縱、橫水平杆計算應符合本規範第5.2.1條~5.2.5條的規定。

5.3.6 當滿堂腳手架立杆間距不大于1.5m×1.5m,架體四周及中間與建築物結構進行剛性連接,并且剛性連接點的水平間距不大于4.5m,豎向間距不大于3.6m時,可按本規範第5.2.6條~5.2.10條雙排腳手架的規定進行計算。

5.4 滿堂支撐架計算

5.4.1 滿堂支撐架頂部施工層荷載應通過可調托撐傳遞給立杆。

5.4.2 滿堂支撐架根據剪刀撐的設置不同分為普通型構造與加強型構造,其構造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6.9.3條的規定,兩種類型滿堂支撐架立杆的計算長度應符合本規範第5.4.6條的規定。

5.4.3 立杆的穩定性應按本規範式(5.2.6-1)、(5.2.6-2)計算。由風荷載設計值産生的立杆段彎矩Mw,可按本規範式(5.2.9)計算。

5.4.4 計算立杆段的軸向力設計值N,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組合風荷載時: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4

組合風荷載時: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5

式中:∑NGK――永久荷載對立杆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總和(kN);

∑NQK――可變荷載對立杆産生的軸向力标準值總和(kN)。

5.4.5 立杆穩定性計算部位的确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滿堂支撐架采用相同的步距、立杆縱距、立杆橫距時,應計算底層與頂層立杆段;

2 符合本規範第5.3.3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5.4.6 滿堂支撐架立杆的計算長度應按下式計算,取整體穩定計算結果最不利值:

頂部立杆段: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6

[5.4.6-1]

非頂部立杆段: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7

[5.4.6-2]

式中:k――滿堂支撐架計算長度附加系數,應按表5.4.6采用;

h――步距;

a――立杆伸出頂層水平杆中心線至支撐點的長度;應不大于0.5m,當0.2m<a<0.5m時,承載力可按線性插入值。

μ1、μ2――考慮滿堂支撐架整體穩定因素的單杆計算長度系數,普通型構造應按本規範附錄C表C-2、C-4采用;加強型構造應按本規範附錄C表C-3、C-5采用。

表 5.4.6 滿堂支撐架計算長度附加系數取值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8

注:當驗算立杆允許長細比時,取k=1。

5.4.7 當滿堂支撐架小于4跨時,宜設置連牆件将架體與建築結構剛性連接。當架體未設置連牆件與建築結構剛性連接,立杆計算長度系數μ按本規範附錄C表C-2~表C-5采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撐架高度不應超過一個建築樓層高度,且不應超過5.2m;

2 架體上永久荷載與可變荷載(不含風荷載)總和标準值不應大于7.5kN/m2;

3 架體上永久荷載與可變荷載(不含風荷載)總和的均布線荷載标準值不應大于7kN/m。

5.5 腳手架地基承載力計算

5.5.1 立杆基礎底面的平均壓力應滿足下式的要求: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39

[5.5.1]

式中:Pk――立杆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标準值(kPa);

Nk――上部結構傳至立杆基礎頂面的軸向力标準值(kN);

A――基礎底面面積(m2);

fg――地基承載力特征值(kPa),應按本規範第5.5.2條規定采用。

5.5.2 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為天然地基時,應按地質勘察報告選用;當為回填土地基時,應對地質勘察報告提供的回填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乘以折減系數0.4;

2 由載荷試驗或工程經驗确定。

5.5.3 對搭設在樓面等建築結構上的腳手架,應對支撐架體的建築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當不能滿足承載力要求時應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5.6 型鋼懸挑腳手架計算

5.6.1 當采用型鋼懸挑梁做為腳手架的支承結構時,應進行下列設計計算:

1 型鋼懸挑梁的抗彎強度、整體穩定性和撓度;

2 型鋼懸挑梁錨固件及其錨固連接的強度;

3 型鋼懸挑梁下建築結構的承載能力驗算。

5.6.2 懸挑腳手架作用于型鋼懸挑梁上立杆的軸向力設計值,應根據懸挑腳手架分段搭設高度按本規範式(5.2.7-1)、(5.2.7-2)分别計算,并應取其較大者。

5.6.3 型鋼懸挑梁的抗彎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40

[5.6.3]

式中:σ――型鋼懸挑梁應力值;

Mmax――型鋼懸挑梁計算截面最大彎矩設計值;

Wn――型鋼懸挑梁淨截面模量;

f――鋼材的抗彎強度設計值。

5.6.4 型鋼懸挑梁的整體穩定性應按下式驗算: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41

[5.6.4]

式中:φb――型鋼懸挑梁的整體穩定性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标準《鋼結構設計規範》GB50017的規定采用;

W――型鋼懸挑梁毛截面模量。

5.6.5 型鋼懸挑梁的撓度(圖5.6.5)應符合下式規定:

υ≤[υ] (5.6.5)

式中: [υ]——型鋼懸挑梁撓度允許值,應按本規範表5.1.8取值;

υ——型鋼懸挑梁最大撓度。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42

圖5.6.5 懸挑腳手架型鋼懸挑梁計算示意圖

N——懸挑腳手架立杆的軸向力設計值;lc一一型鋼懸挑梁錨固點中心至建築樓層闆邊支承點的距離;lc1一一型鋼懸挑梁懸挑端面至建築結構樓層闆邊支承點的距離;lc2一一腳手架外立杆至建築結構樓層闆邊支承點的距離;lc3一一腳手架内杆至建築結構樓層闆邊支承點的距離;q一一型鋼梁自重線荷載标準值。

5.6.6 将型鋼懸挑梁錨固在主體結構上的U型鋼筋拉環或螺栓的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43

[5.6.6]

式中:σ――U型鋼筋拉環或螺栓應力值;

Nm――型鋼懸挑梁錨固段壓點U型鋼筋拉環或螺栓拉力設計值(N);

A1――U型鋼筋拉環淨截面面積或螺栓的有效截面面積(mm2),一個鋼筋拉環或一對螺栓按兩個截面計算;

f1――U型鋼筋拉環或螺栓抗拉強度設計值,應按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的規定取f1=50N/mm2。

5.6.7 當型鋼懸挑梁錨固段壓點處采用2個(對)及以上U型鋼筋拉環或螺栓錨固連接時,其鋼筋拉環或螺栓的承載能力應乘以0.85的折減系數。

5.6.8 當型鋼懸挑梁與建築結構錨固的壓點處樓闆未設置上層受力鋼筋時,應經計算在樓闆内配置用于承受型鋼梁錨固作用引起負彎矩的受力鋼筋。

5.6.9 對型鋼懸挑梁下建築結構的混凝土梁(闆)應按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的規定進行混凝土局部抗壓承載力、結構承載力驗算,當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5.6.10 懸挑腳手架的縱向水平杆、橫向水平杆、立杆、連牆件計算應符合本規範第5.2節的規定。

6 構造要求

6.1 常用單、雙排腳手架設計尺寸

6.1.1 常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單、雙排腳手架結構的設計尺寸,可按表6.1.1-1、表6.1.1-2采用。

表 6.1.1-1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式雙排腳手架的設計尺寸(m)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44

注:1、表中所示2+2+2×0.35(kN2/m2),包括下列荷載:2+2(kN/m2)為二層裝修作業層施工荷載标準值;2×0.35(kN/m2)為二層作業層腳手闆自重荷載标準值。

2、作業層橫向水平杆間距,應按不大于la/2設置。

3、地面粗糙度為B類,基本風壓WO=0.4kN/m2。

表 6.1.1-2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式單排腳手架的設計尺寸(m)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規範最新(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45

注:同表6.1.1-1。

6.1.2 單排腳手架搭設高度不應超過24m;雙排腳手架搭設高度不宜超過50m,高度超過50m的雙排腳手架,應采用分段搭設等措施。

6.2 腳手架縱向水平杆、橫向水平杆、腳手闆

6.2.1 縱向水平杆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縱向水平杆應設置在立杆内側,單根杆長度不應小于3跨;

2 縱向水平杆接長應采用對接扣件連接或搭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兩根相鄰縱向水平杆的接頭不應設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兩個相鄰接頭在水平方向錯開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至最近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縱距的1/3(圖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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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1-1 縱向水平杆對接接頭布置

1——立杆;2——縱向水平杆;3——橫向水平杆

2) 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m,應等間距設置3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闆邊緣至搭接縱向水平杆杆端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

3 當使用沖壓鋼腳手闆、木腳手闆、竹串片腳手闆時,縱向水平杆應作為橫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當使用竹笆腳手闆時,縱向水平杆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橫向水平杆上,并應等間距設置,間距不應大于400mm(圖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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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1-2 鋪竹笆腳手架時縱向水平杆的構造

1——立杆;2——縱向水平杆;3——橫向水平杆;4——竹笆腳手架;5——其它腳手闆

6.2.2 橫向水平杆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作業層上非主節點處的橫向水平杆,宜根據支承腳手闆的需要等間距設置,最大間距不應大于縱距的1/2;

2 當使用沖壓鋼腳手闆、木腳手闆、竹串片腳手闆時,雙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杆兩端均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杆上;單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杆的一端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杆上,另一端應插入牆内,插入長度不應小于180mm;

3 當使用竹笆腳手闆時,雙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杆的兩端,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單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杆的一端,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另一端插入牆内,插入長度不應小于180mm。

6.2.3 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

6.2.4 腳手闆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作業層腳手闆應鋪滿、鋪穩、鋪實;

2 沖壓鋼腳手闆、木腳手闆、竹串片腳手闆等,應設置在三根橫向水平杆上。當腳手闆長度小于2m時,可采用兩根橫向水平杆支承,但應将腳手闆兩端與橫向水平杆可靠固定,嚴防傾翻。腳手闆的鋪設應采用對接平鋪或搭接鋪設。腳手闆對接平鋪時,接頭處應設兩根橫向水平杆,腳手闆外伸長度應取130mm~150mm,兩塊腳手闆外伸長度的和不應大于300mm(圖6.2.4 a);腳手闆搭接鋪設時,接頭應支在橫向水平杆上,搭接長度不應小于200mm,其伸出橫向水平杆的長度不應小于lOOmm(圖6.2.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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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竹笆腳手闆應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縱向水平杆方向鋪設,且應對接平鋪四個角應用直徑不小于1.2mm的鍍鋅鋼絲固定在縱向水平杆上。

4 作業層端部腳手闆探頭長度應取150mm,其闆的兩端均應固定于支承杆件上。

6.3 立杆

6.3.1 每根立杆底部宜設置底座或墊闆。

6.3.2 腳手架必須設置縱、橫向掃地杆。縱向掃地杆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鋼管底端不大于200mm處的立杆上。橫向掃地杆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緊靠縱向掃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6.3.3 腳手架立杆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必須将高處的縱向掃地杆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杆固定,高低差不應大于1m。靠邊坡上方的立杆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圖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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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單、雙排腳手架底層步距均不應大于2m。

6.3.5 單排、雙排與滿堂腳手架立杆接長除頂層頂步外,其餘各層各步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

6.3.6 腳手架立杆的對接、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立杆采用對接接長時,立杆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立杆的接頭不應設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兩個相隔接頭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 當立杆采用搭接接長時,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m,并應采用不少于2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闆的邊緣至杆端距離不應小于100mm。

6.3.7 腳手架立杆頂端欄杆宜高出女兒牆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6.4 連牆件

6.4.1 腳手架連牆件設置的位置、數量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确定。

6.4.2 腳手架連牆件數量的設置除應滿足本規範的計算要求外,還應符合表6.4.2的規定。

表 6.4.2 連牆件布置最大間距

搭設方法

高度

豎向間距(h)

水平間距(Ia)

每根連牆體覆蓋面積(m2)

雙排落地

≤50m

3h

3Ia

≤40

雙排懸挑

>50m

2h

3Ia

≤27

單排

≤24m

3h

3Ia

≤40

注:h――步距;la――縱距。

6.4.3 連牆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

2 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杆處開始設置,當該處設置有困難時,應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 應優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6.4.4 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牆件,連牆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于建築物的層高,并且不應大于4m。

6.4.5 連牆件中的連牆杆應呈水平設置,當不能水平設置時,應向腳手架一端下斜連接。

6.4.6 連牆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采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連接。

6.4.7 當腳手架下部暫不能設連牆件時應采取防傾覆措施。當搭設抛撐時,抛撐應采用通長杆件,并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腳手架上,與地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連接點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抛撐應在連牆件搭設後再拆除。

6.4.8 架高超過40m且有風渦流作用時,應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連牆措施。

6.5 門洞

6.5.1 單、雙排腳手架門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杆桁架結構型式(圖6.5.1),斜杆與地面的傾角a應在45°~60°之間。門洞桁架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當步距(h)小于縱距(la)時,應采用A型;

2 當步距(h)大于縱距(la)時,應采用B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h=1.8m時,縱距不應大于1.5m;

2) h=2.0m時,縱距不應大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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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單、雙排腳手架門洞桁架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排腳手架門洞處,應在平面桁架(圖6.5.1中ABCD)的每一節間設置一根斜腹杆;雙排腳手架門洞處的空間桁架,除下弦平面外,應在其餘5個平面内的圖示節問設置一根斜腹杆(圖6.5.1中1-1、2-2、3-3剖面)。

2 斜腹杆宜采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橫向水平杆的伸出端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150mm。當斜腹杆在1跨内跨越2個步距(圖6.5.1A型)時,宜在相交的縱向水平杆處,增設一根橫向水平杆,将斜腹杆固定在其伸出端上。

3 斜腹杆宜采用通長杆件,當必須接長使用時,宜采用對接扣件連接,也可采用搭接,搭接構造應符合本規範第6.3.6條第二款的規定。

6.5.3 單排腳手架過窗洞時應增設立杆或增設一根縱向水平杆(圖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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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5.3 單排腳手架過窗洞構造

1——增設的縱向水平杆

6.5.4 門洞桁架下的兩側立杆應為雙管立杆,副立杆高度應高于門洞口1~2步。

6.5.5 門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頭,均應增設一個防滑扣件(圖6.5.1),該扣件宜緊靠主節點處的扣件。

6.6 剪刀撐與橫向斜撐

6.6.1 雙排腳手架應設置剪刀撐與橫向斜撐,單排腳手架應設置剪刀撐。

6.6.2 單、雙排腳手架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杆的根數應按表6.6.2的規定确定。每道剪刀撐寬度不應小于4跨,且不應小于6m,斜杆與地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

表 6.6.2 剪刀撐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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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剪刀撐斜杆的接長應采用搭接或對接,搭接應符合本規範第6.3.6條第二款的規定;

3 剪刀撐斜杆應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橫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150mm。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全立面連續設置剪刀撐;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兩端、轉角及中間間隔不超過15m的立面上,各設置一道剪刀撐,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圖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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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雙排腳手架橫向斜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橫向斜撐應在同一節間,由底至頂層呈之字型連續布置,斜撐的固定應符合本規範第6.5.2條第2款的規定;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閉型雙排腳手架可不設橫向斜撐,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閉型腳手架,除拐角應設置橫向斜撐外,中間應每隔6跨距設置一道。

6.6.5 開口型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6.7 斜道

6.7.1 人行并兼作材料運輸的斜道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高度不大于6m的腳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2 高度大于6m的腳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6.7.2 斜道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斜道應附着外腳手架或建築物設置;

2 運料斜道寬度不應小于1.5m,坡度不應大于1:6;人行斜道寬度不應小于1m,坡度不應大于1:3;

3 拐彎處應設置平台,其寬度不應小于斜道寬度;

4 斜道兩側及平台外圍均應設置欄杆及擋腳闆。欄杆高度應為1.2m,擋腳闆高度不應小于180mm。

5 運料斜道兩端、平台外圍和端部均應按本規範第6.4.1條~6.4.6條的規定設置連牆件;每兩步應加設水平斜杆;應按本規範第6.6.2條~6.6.5條的規定設置剪刀撐和橫向斜撐。

6.7.3 斜道腳手闆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手闆橫鋪時,應在橫向水平杆下增設縱向支托杆,縱向支托杆間距不應大于500mm;

2 腳手闆順鋪時,接頭應采用搭接,下面的闆頭應壓住上面的闆頭,闆頭的凸棱處應采用三角木填順;

3 人行斜道和運料斜道的腳手闆上應每隔250mm~300mm設置一根防滑木條,木條厚度應為20mm~30mm。

6.8 滿堂腳手架

6.8.1 常用敞開式滿堂腳手架結構的設計尺寸,可按表6.8.1采用。

表 6.8.1 常用敞開式滿堂腳手架結構的設計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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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最少跨數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表c-1規定

2 腳手闆自重标準值取0.35 kN/m2

3 地面粗糙度為B類,基本風壓wo=0.35kN/m2

4 立杆間距不小于1.2m×1.2m,施工荷載标準值不小于3kN/m2時,立杆上應增設防滑扣件,防滑扣件應安裝牢固,且頂緊立杆與水平杆連接的扣件

6.8.2 滿堂腳手架搭設高度不宜超過36m;滿堂腳手架施工層不得超過1層。

6.8.3 滿堂腳手架立杆的構造應符合本規範第6.3.1條~6.3.3條的規定;立杆接長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立杆對接扣件布置應符合本規範第6.3.6條第一款的規定。水平杆的連接應符合本規範第6.2.1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水平杆長度不宜小于3跨。

6.8.4 滿堂腳手架應在架體外側四周及内部縱、橫向每6m至8m由底至頂設置連續豎向剪刀撐。當架體搭設高度在8m以下時,應在架頂部設置連續水平剪刀撐;當架體搭設高度在8m及以上時,應在架體底部、頂部及豎向間隔不超過8m分别設置連續水平剪刀撐。水平剪刀撐宜在豎向剪刀撐斜杆相交平面設置。剪刀撐寬度應為6m~8m。

6.8.5 剪刀撐應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水平杆或立杆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150mm。

6.8.6 滿堂腳手架的高寬比不宜大于3,當高寬比大于2時,應在架體的外側四周和内部水平間隔6m~9m,豎向間隔4m~6m設置連牆件與建築結構拉結,當無法設置連牆件時,應采取設置鋼絲繩張拉固定等措施。

6.8.7 最少跨數為2、3跨的滿堂腳手架,宜按本規範6.4節的規定設置連牆件。

6.8.8 當滿堂腳手架局部承受集中荷載時,應按實際荷載計算并應局部加固。

6.8.9 滿堂腳手架應設爬梯,爬梯踏步間距不得大于300mm。

6.8.10 滿堂腳手架操作層支撐腳手闆的水平杆間距不應大于1/2跨距;腳手闆的鋪設應符合本規範第6.2.4條的規定。

6.9 滿堂支撐架

6.9.1 滿堂支撐架立杆步距與立杆間距不宜超過本規範附錄C表C-2~表C-5規定的上限值,立杆伸出頂層水平杆中心線至支撐點的長度a不應超過0.5m。滿堂支撐架搭設高度不宜超過30m。

6.9.2 滿堂支撐架立杆、水平杆的構造要求應符合本規範第6.8.3條的規定。

6.9.3 滿堂支撐架應根據架體的類型設置剪刀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普通型:

1) 在架體外側周邊及内部縱、橫向每5m~8m,應由底至頂設置連續豎向剪刀撐,剪刀撐寬度應為5m~8m(圖6.9.3-1)。

2) 在豎向剪刀撐頂部交點平面應設置連續水平剪刀撐。當支撐高度超過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5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20kN/m的支撐架,掃地杆的設置層應設置水平剪刀撐。水平剪刀撐至架體底平面距離與水平剪刀撐間距不宜超過8m(圖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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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強型:

1) 當立杆縱、橫間距為0.9m×0.9m~1.2m×1.2m時,在架體外側周邊及内部縱、橫向每4跨(且不大于5m),應由底至頂設置連續豎向剪刀撐,剪刀撐寬度應為4跨。

2) 當立杆縱、橫間距為0.6m×0.6m~0.9m×0.9m(含0.6m×0.6m,0.9m×0.9m)時,在架體外側周邊及内部縱、橫向每5跨(且不小于3m),應由底至頂設置連續豎向剪刀撐,剪刀撐寬度應為5跨。

3) 當立杆縱、橫間距為0.4m×0.4m~0.6m×0.6m(含0.4m×0.4m)時,在架體外側周邊及内部縱、橫向每3m~3.2m應由底至頂設置連續豎向剪刀撐,剪刀撐寬度應為3m~3.2m。

4) 在豎向剪刀撐頂部交點平面應設置水平剪刀撐,掃地杆的設置層水平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6.9.3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水平剪刀撐至架體底平面距離與水平剪刀撐間距不宜超過6m,剪刀撐寬度應為3m~5m(圖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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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豎向剪刀撐斜杆與地面的傾角應為45°~60°,水平剪刀撐與支架縱(或橫)向夾角應為45°~60°,剪刀撐斜杆的接長應符合本規範第6.3.6條的規定。

6.9.5 剪刀撐的固定應符合本規範第6.8.5條的規定。

6.9.6 滿堂支撐架的可調底座、可調托撐螺杆伸出長度不宜超過300mm,插入立杆内的長度不得小于150mm。

6.9.7 當滿堂支撐架高寬比不滿足本規範附錄C表C-2~表C-5規定(高寬比大于2或2.5)時,滿堂支撐架應在支架的四周和中部與結構柱進行剛性連接,連牆件水平間距應為6m~9m,豎向間距應為2m~3m。在無結構柱部位應采取預埋鋼管等措施與建築結構進行剛性連接,在有空間部位,滿堂支撐架宜超出頂部加載區投影範圍向外延伸布置2~3跨。支撐架高寬比不應大于3。

6.10 型鋼懸挑腳手架

6.10.1 一次懸挑腳手架高度不宜超過20m。

6.10.2 型鋼懸挑梁宜采用雙軸對稱截面的型鋼。懸挑鋼梁型号及錨固件應按設計确定,鋼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60mm。懸挑梁尾端應在兩處及以上固定于鋼筋混凝土梁闆結構上。錨固型鋼懸挑梁的U型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直徑不宜小于16mm(圖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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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 用于錨固的U型鋼筋拉環或螺栓應采用冷彎成型。U型鋼筋拉環、錨固螺栓與型鋼間隙應用鋼楔或硬木楔楔緊。

6.10.4 每個型鋼懸挑梁外端宜設置鋼絲繩或鋼拉杆與上一層建築結構斜拉結。鋼絲繩、鋼拉杆不參與懸挑鋼梁受力計算;鋼絲繩與建築結構拉結的吊環應使用HPB235級鋼筋,其直徑不宜小于20mm,吊環預埋錨固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中鋼筋錨固的規定(圖6.10.2)。

6.10.5 懸挑鋼梁懸挑長度應按設計确定,固定段長度不應小于懸挑段長度的1.25倍。型鋼懸挑梁固定端應采用2個(對)及以上U型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與建築結構梁闆固定,U型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應預埋至混凝土梁、闆底層鋼筋位置,并應與混凝土梁、闆底層鋼筋焊接或綁紮牢固,其錨固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中鋼筋錨固的規定(圖6.10.5-1、6.10.5-2、6.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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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 當型鋼懸挑梁與建築結構采用螺栓鋼壓闆連接固定時,鋼壓闆尺寸不應小于100mm×10mm(寬×厚);當采用螺栓角鋼壓闆連接時,角鋼的規格不應小于63mm×63mm×6mm。

6.10.7 型鋼懸挑梁懸挑端應設置能使腳手架立杆與鋼梁可靠固定的定位點,定位點離懸挑梁端部不應小于100mm。

6.10.8 錨固位置設置在樓闆上時,樓闆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如果樓闆的厚度小于120mm應采取加固措施。

6.10.9 懸挑梁間距應按懸挑架架體立杆縱距設置,每一縱距設置一根。

6.10.10 懸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撐應自下而上連續設置。剪刀撐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6.6.2、6.6.5條的規定。

6.10.11 連牆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6.4節的規定。

6.10.12 錨固型鋼的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得低于C20。

7 施工

7.1 施工準備

7.1.1 腳手架搭設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員進行交底。

7.1.2 應按本規範的規定和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對鋼管、扣件、腳手闆、可調托撐等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産品不得使用。

7.1.3 經檢驗合格的構配件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平穩,堆放場地不得有積水。

7.1.5 應清除搭設場地雜物,平整搭設場地,并應使排水暢通。

7.2 地基與基礎

7.2.1 腳手架地基與基礎的施工,應根據腳手架所受荷載、搭設高度、搭設場地土質情況與現行國家标準《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2的有關規定進行。

7.2.2 壓實填土地基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的相關規定;灰土地基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3850202的相關規定。

7.2.3 立杆墊闆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7.2.4 腳手架基礎經驗收合格後,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方案的要求放線定位。

7.3 搭設

7.3.1 單、雙排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牆件以上兩步;如果超過相鄰連牆件以上兩步,無法設置連牆件時,應采取撐拉固定等措施與建築結構拉結。

7.3.2 每搭完一步腳手架後,應按本規範表8.2.4的規定校正步距、縱距、橫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7.3.3 底座安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座、墊闆均應準确地放在定位線上;

2 墊闆應采用長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寬度不小200mm的木墊闆。

7.3.4 立杆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相鄰立杆的對接連接應符合本規範第6.3.6條的規定;

2 腳手架開始搭設立杆時,應每隔6跨設置一根抛撐,直至連牆件安裝穩定後,方可根據情況拆除;

3 當架體搭設至有連牆件的主節點時,在搭設完該處的立杆、縱向水平杆、橫向水平杆後,應立即設置連牆件。

7.3.5 腳手架縱向水平杆的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手架縱向水平杆應随立杆按步搭設,并應采用直角扣件與立杆固定;

2 縱向水平杆的搭設應符合本規範第6.2.1條的規定;

3 在封閉型腳手架的同一步中,縱向水平杆應四周交圈設置,并應用直角扣件與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7.3.6 腳手架橫向水平杆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搭設橫向水平杆應符合本規範第6.2.2條的規定;

2 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杆的靠牆一端至牆裝飾面的距離不應大于100mm;

3 單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杆不應設置在下列部位:

1) 設計上不允許留腳手眼的部位;

2) 過梁上與過梁兩端成600角的三角形範圍内及過梁淨跨度1/2的高度範圍内;

3) 寬度小于1m的窗間牆;

4) 梁或梁墊下及其兩側各500mm的範圍内;

5) 磚砌體的門窗洞口兩側200mm和轉角處450mm的範圍内,其它砌體的門窗洞口兩側300mm和轉角處600mm的範圍内;

6) 牆體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7) 獨立或附牆磚柱,空鬥磚牆、加氣塊牆等輕質牆體;

8) 砌築砂漿強度等級小于或等于M2.5的磚牆。

7.3.7 腳手架縱向、橫向掃地杆搭設應符合本規範第6.3.2、6.3.3條的規定。

7.3.8 腳手架連牆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牆件的安裝應随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不得滞後安裝;

2 當單、雙排腳手架施工操作層高出相鄰連牆件以上二步時,應采取确保腳手架穩定的臨時拉結措施,直到上一層連牆件安裝完畢後再根據情況拆除。

7.3.9 腳手架剪刀撐與單、雙排腳手架橫向斜撐應随立杆、縱向和橫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設,不得滞後安裝。

7.3.10 腳手架門洞搭設應符合本規範第6.5節的規定。

7.3.11 扣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扣件規格應與鋼管外徑相同;

2 螺栓擰緊扭力矩不應小于40N・m,且不應大于65N・m;

3 在主節點處固定橫向水平杆、縱向水平杆、剪刀撐、橫向斜撐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轉扣件的中心點的相互距離不應大于150mm;

4 對接扣件開口應朝上或朝内;

5 各杆件端頭伸出扣件蓋闆邊緣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m。

7.3.12 作業層、斜道的欄杆和擋腳闆的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圖7.3.12):

1 欄杆和擋腳闆均應搭設在外立杆的内側;

2 上欄杆上皮高度應為1.2m;

3 擋腳闆高度不應小于180mm;

4 中欄杆應居中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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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 腳手闆的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手闆應鋪滿、鋪穩,離牆面的距離不應大于150mm;

2 采用對接或搭接時均應符合本規範第6.2.3條的規定;腳手闆探頭應用直徑3.2mm的鍍鋅鋼絲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處的腳手闆,應用鍍鋅鋼絲固定在橫向水平杆上,防止滑動。

7.4 拆除

7.4.1 腳手架拆除應按專項方案施工,拆除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 應全面檢查腳手架的扣件連接、連牆件、支撐體系等是否符合構造要求;

2 應根據檢查結果補充完善腳手架專項方案中的拆除順序和措施,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3 拆除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交底;

4 應清除腳手架上雜物及地面障礙物。

7.4.2 單、雙排腳手架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牆件必須随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将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兩步時,應增設連牆件加固。

7.4.3 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後一根長立杆的高度(約6.5m)時,應先在适當位置搭設臨時抛撐加固後,再拆除連牆件。 當單、雙排腳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兩端,應先按本規範第6.4.4條、6.6.4條、6.6.5條的有關規定設置連牆件和橫向斜撐加固。

7.4.4 架體拆除作業應設專人指揮,當有多人同時操作時,應明确分工、統一行動,且應具有足夠的操作面。

7.4.5 卸料時各構配件嚴禁抛擲至地面;

7.4.6 運至地面的構配件應按本規範的規定及時檢查、整修與保養,并應按品種、規格分别存放。

8 檢查與驗收

8.1 構配件檢查與驗收

8.1.1 新鋼管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産品質量合格證;

2 應有質量檢驗報告,鋼管材質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金屬材料室溫拉伸試驗方法》GB/T 228的有關規定,其質量應符合本規範第3.1.1條的規定;

3 鋼管表面應平直光滑,不應有裂縫、結疤、分層、錯位、硬彎、毛刺、壓痕和深的劃道;

4 鋼管外徑、壁厚、端面等的偏差,應分别符合本規範表8.1.8的規定;

5 鋼管應塗有防鏽漆。

8.1.2 舊鋼管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表面鏽蝕深度應符合本規範表8.1.8序号3的規定。鏽蝕檢查應每年一次。檢查時,應在鏽蝕嚴重的鋼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鏽蝕嚴重的部位橫向截斷取樣檢查,當鏽蝕深度超過規定值時不得使用;

2 鋼管彎曲變形應符合本規範表8.1.8序号4的規定。

8.1.3 扣件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扣件應有生産許可證、法定檢測單位的測試報告和産品質量合格證。當對扣件質量有懷疑時,應按現行國家标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 15831的規定抽樣檢測;

2 新、舊扣件均應進行防鏽處理;

3 扣件的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關規定。

8.1.4 扣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檢查産品合格證,并應進行抽樣複試,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 15831的規定。扣件在使用前應逐個挑選,有裂縫、變形、螺栓出現滑絲的嚴禁使用。

8.1.5 腳手闆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沖壓鋼腳手闆

1) 新腳手闆應有産品質量合格證;

2) 尺寸偏差應符合本規範表8.1.8序号5的規定,且不得有裂紋、開焊與硬彎;

3) 新、舊腳手闆均應塗防鏽漆;

4) 應有防滑措施。

2 木腳手闆、竹腳手闆:

1) 木腳手闆質量應符合本規範第3.3.3條的規定,寬度、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标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6-2002第4.3.1條表4.3.1第一項的規定。不得使用扭曲變形、劈裂、腐朽的腳手闆;

2) 竹笆腳手闆、竹串片腳手闆的材料應符合本規範第3.3.4條的規定。

8.1.6 懸挑腳手架用型鋼的質量應符合本規範第3.5.1條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5的有關規定。

8.1.7 可調托撐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産品質量合格證,其質量應符合本規範第3.4節的規定;

2 應有質量檢驗報告,可調托撐抗壓承載力應符合本規範第5.1.7條的規定;

3 可調托撐支托闆厚不應小于5毫米,變形不應大于1mm;

4 嚴禁使用有裂縫的支托闆、螺母。

8.1.8 構配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8.1.8的規定。

表 8.1.8 構配件允許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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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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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腳手架檢查與驗收

8.2.1 腳手架及其地基基礎應在下列階段進行檢查與驗收:

1 基礎完工後及腳手架搭設前;

2 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

3 每搭設完6m~8m高度後;

4 達到設計高度後;

5 遇有六級強風及以上風或大雨後,凍結地區解凍後;

6 停用超過一個月。

8.2.2 應根據下列技術文件進行腳手架檢查、驗收:

1 本規範第8.23~8.25條的規定;

2 專項施工方案及變更文件;

3 技術交底文件。

4 構配件質量檢查表(附錄D,表D)

8.2.3 腳手架使用中,應定期檢查下列要求内容:

1 杆件的設置和連接,連牆件、支撐、門洞桁架等的構造應符合本規範和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2 地基應無積水,底座應無松動,立杆應無懸空;

3 扣件螺栓應無松動;

4 高度在24m以上的雙排、滿堂腳手架,其立杆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應符合本規範表8.2.4項次1、2的規定;高度在20m以上的滿堂支撐架,其立杆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應符合本規範表8.2.4項次1、3的規定;

5 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本規範要求;

6 應無超載使用。

8.2.4 腳手架搭設的技術要求、允許偏差與檢驗方法,應符合表8.2.4的規定。

表8.2.4 腳手架搭設的技術要求、允許偏差與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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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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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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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圖中1一立杆;2一縱向水平杆;3一橫向水平杆;4一剪刀撐;

8.2.5 安裝後的扣件螺栓擰緊扭力矩應采用扭力闆手檢查,抽樣方法應按随機分布原則進行。抽樣檢查數目與質量判定标準,應按表8.2.5的規定确定。不合格的應重新擰緊至合格。

表8.2.5 扣件擰緊抽樣檢查數目及質量判定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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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管理

9.0.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裝與拆除人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架子工應持證上崗。

9.0.2 搭拆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

9.0.3 腳手架的構配件質量與搭設質量,應按本規範第8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并應确認合格後使用。

9.0.4 鋼管上嚴禁打孔。

9.0.5 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将模闆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架體上;嚴禁懸挂起重設備,嚴禁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9.0.6 滿堂支撐架在使用過程中,應設有專人監護施工,當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應迅速撤離作業面上人員。應在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後,查明原因、做出判斷和處理。

9.0.7 滿堂支撐架頂部的實際荷載不得超過設計規定。

9.0.8 當有六級強風及以上風、濃霧、雨或雪天氣時應停止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雨、雪後上架作業應有防滑措施,并應掃除積雪。

9.0.9 夜間不宜進行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

9.0.10 腳手架的安全檢查與維護,應按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進行。

9.0.11 腳手闆應鋪設牢靠、嚴實,并應用安全網雙層兜底。施工層以下每隔10米應用安全網封閉。

9.0.12 單、雙排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沿架體外圍應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網宜設置在腳手架外立杆的内側,并應與架體綁紮牢固。

9.0.13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杆,縱、橫向掃地杆;

2 連牆件。

9.0.14 當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開挖腳手架基礎下的設備基礎或管溝時,,必須對腳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9.0.15 滿堂腳手架與滿堂支撐架在安裝過程中,應采取防傾覆的臨時固定措施。

9.0.16 臨街搭設腳手架時,外側應有防止墜物傷人的防護措施。

9.0.17 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應有防火措施和專人看守。

9.0.18 工地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及腳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應按現行行業标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 46的有關規定執行。

9.0.19 搭拆腳手架時,地面應設圍欄和警戒标志,并應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内。

附錄 A 計算用表

A.0.1 單、雙排腳手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可按表A.0.1的規定取用。

表 A.0.1 單、雙排腳手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gk(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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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Ф48.3×3.6鋼管,扣件自重按本規範附錄A表A.0.4采用。表内中間值可按線性插入計算。

A.0.2 滿堂腳手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宜按表A.0.2取用。

表A.0.2 滿堂腳手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gk(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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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A.0.1注

A.0.3 滿堂支撐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宜按表A.0.3取用。

表A.0.3 滿堂支撐架立杆承受的每米結構自重标準值gk(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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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A.0.1注

A.0.4 常用構配件與材料、人員的自重,可按表A.0.4取用。

表A.0.4 常用構配件與材料、人員的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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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敞開式單排、雙排、滿堂腳手架與滿堂支撐架的擋風系數φ值,可按表A.0.5取用。

表A.0.5 敞開式單排、雙排、滿堂腳手架與滿堂支撐架的擋風系數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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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Ф48.3×3.6鋼管。

A.0.6 軸心受壓構件的穩定系數φ(Q235鋼)應符合表A.0.6的規定。

表 A.0.6 軸心受壓構件的穩定系數φ(Q235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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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當λ>250時,Ф=(7320)/λ2。

附錄 B 鋼管截面幾何特性

B.0.1 腳手架鋼管截面幾何特性應符合表B.0.1的規定。

表B.0.1 鋼管截面幾何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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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C 滿堂腳手架與滿堂支撐架立杆計算長度系數μ

表C-1 滿堂腳手架立杆計算長度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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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步距兩級之間計算長度系數按線性插入值;

2、立杆間距兩級之間,縱向間距與橫向間距不同時,計算長度系數按較大間距對應的計算長度系數取值。立杆間距兩級之間值,計算長度系數取兩級對應的較大的μ值。要求高寬比相同。

3、高寬比超過表中規定時,應按本規範6.8.6條執行。

表C-2 滿堂支撐架(剪刀撐設置普通型)立杆計算長度系數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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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表C-1 1、2、注。

2、立杆間距0.9×0.6m計算長度系數,同立杆間距0.75×0.75m計算長度系數,高寬比不變,最小寬度4.2m。

3、高寬比超過表中規定時,應按本規範6.9.7條執行。

表C-3 滿堂支撐架(剪刀撐設置加強型)立杆計算長度系數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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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C-2注。

表C-4 滿堂支撐架(剪刀撐設置普通型)立杆計算長度系數μ2

步距

立杆間距

1.2×1.2

1.0×1.0

0.9×0.9

0.75×0.75

0.6×0.6

0.4×0.4

高寬比不大于2

高寬比不大于2

高寬比不大于2

高寬比不大于2

高寬比不大于2.5

高寬比不大于2.5

最小跨數4

最小跨數4

最小跨數5

最小跨數5

最小跨數5

最小跨數8

1.8

——

1.75

1.697

——

——

——

1.5

2.089

1.993

1.951

——

——

——

1.2

2.492

2.399

2.292

2.225

——

——

0.9

——

3.109

2.985

2.896

3.251

——

0.6

——

——

4.371

4.211

4.744

4.744

注:同表C-2注。

表C-5 滿堂支撐架(剪刀撐設置加強型)立杆計算長度系數μ2

注:同表C-2注。

附錄 D 構配件質量檢查表

表D 構配件質量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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