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發現:很多正在離婚并打算争奪孩子撫養權的當事人都有個認識上的誤區,即:誰的收入多,誰在争奪子女撫養權上就有優勢。其實這種認識是非常片面的。在離婚訴訟中能否得到子女撫養權是由多方面因素決定的,而收入多少隻是其中一個因素而已,且隻有在對方收入較少時才有些作用。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本律師以今天剛結束的一起離婚案件說明如下:
我的當事人(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且對子女撫養問題無法與男方達成一緻而訴至法院。訴訟期間雙方處于分居狀态,剛年滿三歲的孩子暫時由女方撫養。庭審中雙方均主張子女撫養權歸自己。經過舉證質證,在雙方其它撫養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各自表面上的優勢集中在以下兩點:1、孩子從出生至分居期間一直由女方在撫養;2、男方的經濟能力較強,其月收入為3萬元,而女方的月收入是6千元。在這點上雙方相差較多。男方的律師也在庭審過程中始終抓住收入這點做文章,認為離婚後如果孩子由男方撫養的話,可以給予孩子更好的物質條件。
雖然在經濟能力方面對方當事人的收入比較高,但本離婚律師認為女方月收入為6千元、也具有撫養孩子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對方的收入再高也不是什麼争奪子女撫養權的優勢。這是因為:當事人收入的多少僅是法院确定子女撫養權的參考性因素,而絕非決定性因素。根據婚姻法規定,在男女雙方離婚并确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要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優先”的原則。而所謂未成年子女利益絕非僅指哪一方能給孩子提供更多的物質條件。法官在調查雙方的經濟能力時僅以确定撫養者能否提供足夠撫養子女的基本經濟能力為限,至于在此基礎上誰的經濟能力更強對争奪子女撫養權幾乎起不到任何作用。根據目前北京地區的生活水平,在沒有其它諸如償還貸款等經濟負擔的情況下,女方月收入6千元是可以被法官認為具備了撫養子女的基本經濟能力的。所以,男方的收入再高也不能算作是撫養孩子的優勢了,而隻應該成為法官确定其将來要支付多少子女撫養費的參考。
既然如此,該案中真正的對争奪子女撫養權有決定性作用的優勢僅剩下一項,即從孩子出生至分居期間一直是由女方在撫養。這一點也是本律師在訴訟過程中始終向法官強調的。分析至此,相信大家也猜到了該案的判決結果:法官将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女方。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在離婚案中不要一上來就被對方所謂的優勢吓倒。對方律師基于對法條的片面理解一直在主張一項貌似關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實際上卻并不成立的理由做文章。而本律師卻實實在在地抓住了實質性問題,為我的當事人胡女士最終赢得了這場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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