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為先,不贍養父母的子女往往會被人唾棄。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否享有繼承權呢?繼承人較多時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結合光法洛陽所婚姻家事律師團隊代理案件,為大家講一講。
案情簡介
王老先生和妻子鄭老太太婚後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為王大姐、王二哥、王三哥、王四姐、王五姐。王二哥和劉女士結婚,生育一子王某琳。王三哥和姚女士結婚,生育一子王某琦。王五姐生育一子王某,已離婚,由其獨自撫養。
2017年及2021年兩位老人分别過世,王二哥、王三哥先于老人過世,2017年王五姐因病過世。面對所留遺産,子女們在繼承問題上發生了糾紛。王大姐和王四姐通過網絡咨詢了光法洛陽所婚姻家事律師團隊。
律師梳理了案件情況:
2012年2月14日,王老先生召集大家開展家庭會議,參加人有鄭老太太及五名子女。老人想遷居至暖氣房内,在家庭會議上達成以下協議:兩位老人與王四姐置換一樓房屋一處,購房時王三哥出資四萬六千元,王老先生決定連本帶利退還其十萬元。王四姐将老人以前居住的五樓房屋賣掉,所賣房款歸父母所有,從所得房款中償還王三哥十萬元借款。日後五個子女如向父母借款, 在百年之後沒有償還或未償還完,将來要在所得家産中扣除,如父母欠債也由子女分擔。子女需盡到孝敬、贍養老人的義務,為安排好後事,5名子女5日内先拿出一萬元,由王四姐安排該事,費用多退少補...将來家産給誰,給多少,如何分配,按孝敬贍養父母情況綜合考慮。"該文件為打印件,落款處有王老先生的全名簽名并按印,鄭老太太全名代的簽名并按印,另有五位子女各自的簽名及按印。
2012年6月30日,王老先生再次召開家庭會議,内容有手寫記錄《臨終前回顧與遺囑》一份,載明:“家庭會議紀要與遺囑具有同等效力,如王老先生先于鄭老太太去世,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給鄭老太太一半,其餘留作基金以備五個子女急用,待鄭老太太去世後再一并處分。”落款處有王老先生的全名簽字、鄭老太太全名(代)的簽字。
2016年12月15日王二哥去世,其與妻子劉女士育有一子王某琳。
2017年7月1日王三哥去世,其與姚女士育有一子王某琦。姚女士帶着孩子另組家庭,表示沒有精力照顧王老先生和鄭老太太。也沒有支付為兩位老人辦理後事籌集的資金一萬元。
2017年1月14日,王老先生感覺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召開家庭會議,會議内容為《晚年安排與決定》。顯示立約人已年近90歲,考慮到晚年老有所養,子女能如願盡孝,希望由五個子女近身伺候,兒子已過世,希望由兒媳承擔贍養老人的事宜,照顧立約人産生的一切經濟開支均從立約人積蓄中開支。任何一位子女或兒媳,不願參與簽署本文件或簽署後不積極履行贍養義務的,視同其對立約人遺産繼承權的自動放棄。由長女王大姐負責監督執行本文件,待立約人辭世後,由文件執行人将立約人遺産按遺囑以及在執行本文書中的表現決定遺産分配份額..."文件為打印件,落款處有立約人:王老先生全名簽字,鄭老太太全名簽字并按印;簽約人:“本人同意照顧老人,王大姐全名簽名”、“本人同意照顧老人,劉女士全名簽名(二兒媳)”、“本人照顧不了,姚女士全名簽名(三兒媳)”及王四姐、王五姐同意照顧的簽名,均有按印。
2017年5月20日,王老先生去世。
2017年年中,王五姐患病。其早年已離婚,獨自撫養一子王某。鄭老太太遵循王老先生的囑托,将積蓄的一部分拿出來給王五姐治病。2017年年底,王五姐去世。
2021年10月5日,鄭老太太去世。
老人生前表明子女或兒媳隻要盡到贍養義務,就可以分遺産。王大姐與律師溝通時,表明都是一家人,自己想按老人生前的意願進行處置。
主辦律師孫小玲梳理情況、審查文件後建議王大姐起訴處理。一方面可以開具調查令,查清楚老人所留遺産的具體數額,确認有無遺漏;一方面由于涉案人數較多,通過訴訟可以一次性解決問題,避免日後再發生糾紛。
孫律師在與王大姐、王四姐溝通時,将案件分析透徹、語言通俗易懂,運用法律清晰明确,獲得了委托人的信賴。
案件處理
本案的關鍵點有以下幾處,律師團隊根據關鍵點制定了訴訟策略。
一、遺産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根據本款規定不得繼承的遺産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這主要是與被繼承人人身有關的專屬性權利,如被繼承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的權利義務。第二類是根據法律規定不得繼承的遺産,如土地承包權。
孫律師持調查令,調查了王老先生及鄭老太太的遺産情況, 确認被繼承人遺留位于洛陽市西工區某處房屋一套。到銀行調取了銀行卡餘額,确認王老先生名下理财款及存款共計三萬餘元。以上部分均屬于遺産範圍。
另有遺産五十二萬餘元,根據王某琦提供的錄音顯示,王大姐認可其中有被繼承人王老先生去世後,原單位發放補償給被繼承人親屬的生活補助費和喪葬費二十五萬餘元,該部分費用非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遺産,可參照繼承原則在被繼承人的近親屬之間予以分割。其餘部分為老人的退休金及生活費,屬于遺産範圍。
二、繼承人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優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據了解,王老先生和鄭老太太的父母先于其二人死亡。根據上述規定,本案繼承人有王大姐、王二哥的兒子王某琳、王三哥的兒子王某琦、王四姐和王五姐的兒子王某共5人。
三、三份文件是否為遺囑?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所以它們之間的繼承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本案中無遺贈扶養協議。那三份文件是否為遺囑?
王三哥兒子王某琦稱,《晚年安排與決定》的形式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應認定無效。
孫律師認為前述三份文件前後表達的意思相符,可綜合顯示系被繼承人王老先生和鄭老太太對個人财産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作為被繼承人的遺囑。
三份文件共同表明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或兒媳可以繼承遺産。那麼三兒媳帶兒子改嫁他人,另組家庭,明确表示照顧不了老人,也未支付一萬元喪葬費。根據文件協議,姚女士對兩位老人的遺産已自動放棄繼承權,遺産由按約定履行贍養義務的其餘四人繼承。
四、遺産處分人
王三哥的兒子認為王大姐無權處分五十二萬餘元的遺産。根據《晚年安排與決定》的内容,王老先生已指定王大姐作為文件執行人根據文件書中的表現決定遺産分配份額。王大姐作為遺産管理人有權分配遺産。其中原單位發放補償給被繼承人親屬的生活補助費和喪葬費二十五萬餘元不視作遺産,按均分份額,可補償給王三哥的兒子。
法院判決
本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被繼承人的房屋由王大姐、王二哥的妻子劉女士、王四姐、王五姐的兒子王某各繼承25%的份額;被繼承人名下存款及基金由上述四人各繼承25%的份額;王大姐領取老人單位補償的給親屬的撫恤金及喪葬費二十五萬餘元, 扣除已花費部分,由王大姐、王二哥的兒子、王三哥的兒子、王四姐、王五姐的兒子王某均分,王大姐需補償給王三哥的兒子四萬餘元。
該判決已生效。
子女作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同時也負有法定的贍養老人的義務。本案的判決較好地發揮了司法裁判對社會生活的指引、示範和規範作用,倡導大家享受權利的同時,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一家人不說兩家話”,一紙判決清楚明白,合情合法,公平公正,既能維持親情不變,又尊重了老人生前的意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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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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