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問題在我國的征地拆遷案件中由來已久,各地由于地方習俗、曆史文化等往往忽視婦女權益,而我國目前尚未就外嫁女補償等問題進行明确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從最高院的判例、相關司法解釋上來研究如何保障外嫁女在征收補償中的權利問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甯主任律師為您講解關于外嫁女及其子女在征收中的補償相關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裁判實踐,對直接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綜合考量
一是戶籍在征地拆遷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補償待遇的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
二是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産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居住生活,則很難與娘家村集體形成固定的生産生活關系,但也要區分“外嫁女”是否存在外出務工的情形。對于戶口仍在原籍的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各級黨委、政府一直以來都高度重視,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和措施。其中,國務院于2006年出台的《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中明确指出,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适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該意見雖非行政法規,但其明确傳遞出,即使“外嫁女”長期在外務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為由剝奪其所應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導向。
三是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重要生産資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分得土地,則不能簡單以其在娘家有無土地作為認定其安置補償待遇的因素。
四是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過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倡導村民之間分配利益的标準要公平、平等,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享受過安置補償待遇,則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償地位應予保障。
五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的讨論意見。鑒于本村村民對“外嫁女”的實際情況相對比較了解,因此對村民會議涉及“外嫁女”的安置補償問題應當予以關注并就相關情況調查核實。
六是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應履行的村民義務。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安置補償待遇之外,則需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無正當理由沒有履行村民義務,但基于其人身和居住權益所享有的村民待遇不應被剝奪。
綜合以上因素分析,就是要判斷“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與其戶籍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産生活關系,是否出現了有别于其他村民不應予以安置補償的事實狀态,獲得安置補償權益與其他村民相比是否有所減損或增加。基于此,“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村民安置補償待遇的條件可歸納為“戶籍在娘家村集體 在娘家村集體生産生活(或者存在以農民工身份外出務工等情形) 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分得土地 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享受安置補償待遇 無證據證明其未履行村民義務”。
可見,行政機關在處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在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的同時作區分處理,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
并且在司法實踐中以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并且侵犯婦女權益為代價作出的補償安置方案和村民會議決定,均不可以作為判斷“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補償待遇的證據或依據。
史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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