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網絡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新奇、獨特、标新立異的事物或文化不斷湧現,在易于被人們接受的同時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傳統文化産生沖擊,比如過度美化設計字體對漢字書寫文化産生的威脅。為了保護漢字書寫文化和青少年的學習發展,如使用非規範的漢字提交商标注冊,會存在被商标局駁回的風險。
《商标審查審理指南》規定:标志中含有不規範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範使用,容易誤導公衆特别是未成年人認知的不得作為商标标志。将含有書寫不規範的漢字或使用不規範的成語的标志作為商标使用,易對我國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一、漢字不規範
審理指南指出:商标中使用的漢字,原則上要求是規範漢字。判斷商标中的漢字是否規範時,對印刷體或普通手寫體形式的漢字應從嚴。自造字、缺筆畫、多筆畫或筆畫錯誤的漢字,易使公衆特别是未成年人對其書寫産生錯誤認知的,一般應視為不規範漢字。
例如:
二、成語使用不規範
很多申請人别出心裁,替換成語中部分同音字或近音字組成一個詞彙作為商标申請。
例如:
如商标因書寫不規範原因被駁回進行複審或訴訟的成功率怎麼樣呢?
案例:
某公司在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禦蜜佳緣及圖”商标,國家知識産權局審理認為該商标中“蜜”的表現形式為不規範漢字,易使消費者特别是中小學生對漢字的認知産生混淆和誤認,從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屬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 (八) 項規定的情形,從而駁回。
經複審未成功,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禦蜜佳緣及圖”商标中的“蜜”字經過一定設計,但是該種設計已經改變了“蜜”字的構成要素,系對我國漢字的不規範使用,作為商标使用容易對我國的漢字傳承和社會文化事業造成不良影響,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 (八) 項所規定之情形。
不過萬事萬物都不是絕對的,對美化設計程度的理解因人而異,存在人為主觀因素的情形可以進行質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盡力争取。
審理指南規定的例外情形:
商标中的漢字系書法體或其筆畫經圖形化、藝術化設計,不易使公衆特别是未成年人對其書寫産生錯誤認知的,可不視為不規範漢字。
總之,漢字商标作為常見的申請元素,設計美化時還要考慮文字的完整性,不能一味的追求美觀,設計盡量避免自造字、缺筆少畫的情形;申請商标最好委托專業的代理機構,聽取專業的風險建議,最大程度上提高商标的通過率.文章來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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