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結婚年齡一般是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在法定婚齡的基礎上,适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法定婚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的界限,并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界限。當前規定是根據中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确定的。
晚婚結婚年齡一般是多少歲?法定婚齡以上三年結婚的是晚婚,即男方25歲,女方23歲即是晚婚。
晚婚的定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但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或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晚婚假天數按地方性行政法規規定有所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從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後,自願隻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晚婚的法律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确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法定産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産假的基礎上給予适當延長産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産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于結婚年齡是要分法定結婚年齡和晚婚的年齡,一般對于晚婚年齡是沒有太大的限制性,但兩個人在結婚的時候一定要達到了法定的年齡才可以進行扯證,這樣才算是合符程序的,所以,對于結婚的年齡我們一定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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