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近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的一紙公告引發社會讨論。衆多版權人拍手叫好之際,也讓人見識到了什麼叫“一頓操作猛如虎”。
音集協在公告中,通知協會内KTV經營者删除未取得授權的6000多首歌曲,其中不乏《十年》《聽海》等熱唱曲目。音集協最新回應是,此次删曲庫的行為,一是為了規避侵權風險,二是為了讓版權方回歸集體懷抱,有傳播才能獲得收益。
據音集協官網介紹,因音集協委托開展卡拉OK著作權許可費收取業務的單位存在嚴重違約行為,音集協準備對其提起法律訴訟,并同時解除與該單位關于卡拉OK著作權許可費收取業務的委托關系。這本是非常普通的更換供應商的内部程序,但音集協進一步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未經我會簽署備案的著作權許可合同全部作廢”,卻讓人大跌眼鏡。
單方宣布合同作廢太簡單粗暴
《合同法》并沒有合同作廢的概念。單方通知合同作廢的做法有一種居高臨下的感覺。我國現行《合同法》明确規定,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并不存在任何高下之分,就算是國家機關作為民事主體簽訂的合同,也必須遵守合同法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規定。
因此,合同不存在單方通知作廢的處理程序,而隻可能采取單方通知解除、法定解除或協商解除等方式。更何況,在這份合同中,音集協根本就不是合同主體,按照委托關系,音集協委托有關單位簽署《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的雙方也應是該單位和KTV經營者,音集協根本就無權作廢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被委托單位存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也是音集協與該單位之間的糾紛,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方,即KTV經營者。
作為善意第三方,KTV經營者在履行了适當的委托手續審核,簽訂了有效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後,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僅憑一紙公告就要求全部删除,音集協這招未免也顯得太過簡單粗暴。如果在對方并未有違約情況的前提下,單方就公告作廢合同,那顯然有違契約精神。
唯一解釋得通的是,音集協與被委托單位存在内部備案的審批程序,即該單位簽署的許可合同應履行向音集協的内部備案程序。但即便如此,内部程序也不應對抗善意第三方。
總之,這些KTV經營者簽署了合法有效的許可合同,卻突然遭到當頭一棒的侵權警告,如果這些經營者已經付費給了被委托單位,他們的經濟利益如何保障,又是否可向音集協追責,這些問題也值得進一步探讨。
那為何音集協要如此着急作廢這些合同?從後續音集協發布公告,要求KTV經營者删除非會員成員的6000多首歌曲這一行為來看,我們可以推測,可能被委托單位在對外授權管理上出現了越權代理,即将這6000多首歌曲用音集協的名義授權給了KTV經營者,音集協恐存在被追責的可能,因此發出該公告。
不妨走“合作共赢”之路
雖說音集協的會員已經涵蓋了多數國内外知名唱片公司,其所擁有的曲庫也有一定規模,但畢竟仍有不少唱片公司并不是其會員。
而這些唱片公司的歌曲有不少是KTV必點歌曲或熱門曲目,他們選擇自己或委托其他代理公司進行授權系統管理,是其公司内部決策事務,音集協可以倡議,但卻無權強制要求入會。
再說了,很多歌曲被迫下架,對普通消費者尤其是“麥霸”沖擊不小,客觀上損害了他們的消費感受。所以不少網友也對此頗多微詞。
考慮到多方權益和感受,包括音集協、權利人、被委托單位、KTV經營者等涉事幾方,不妨多些“合作共赢”思維,避免零和博弈。
特别是對音集協來說,應該通過良好的會員服務、清晰的分賬比例以及回款監督程序來吸引會員加入,不是發布缺乏權利基礎的一紙删除通知,那樣既無任何法律邏輯,又恐有假借行政權力實現市場占有率之嫌。事實上,在大數據技術漸趨成熟的背景下,通過劃定合理付費标準和對歌曲被使用頻次的科學估算,也完全可以解決音集協和權利人的利益分配難題。
這些年來,作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音集協發展緩慢。如今,這一紙公告雖有瑕疵,但我們也熱切期盼,其作為目前官方唯一認證的集體管理組織,能夠利用自身力量,在肅清版權市場,統一授權價格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貢獻。
□李振武 (星娛樂法創始人、律師)
編輯 陳靜 校對 紀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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