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
在影視劇中,
我們也許都聽到過這樣一句話:
“父債子償,天經地義!”
很多人認為,
父母欠下的債該由子女償還,
但“父債子償”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
近日,
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
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兩年前,小李借給小張15萬元,雙方簽訂借據約定借款金額為本金和利息共18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今年還款日期到了,小張卻因病去世,剩下了18萬元的債務沒有償還。小李便将小張的兩個女兒告上了法院。
法律上,父母和成年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他們各自的财産也是獨立的。
而債權作為一種典型的相對權,隻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務債權具有相對性但不具有繼承性。
因此,父親欠的債,子女在法律上并沒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慮,自願為父親還債,法律也不幹預。
但債務人有遺産的話,遺産優先用于償還債務,如果遺産已被繼承,那麼繼承人應當以繼承的遺産清償債務。
本院認為,小張向小李借款,小李将借款交付小張,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現小張因病死亡,小李向其法定繼承人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繼承遺産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被告小張女兒應當在繼承遺産範圍内承擔還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所以,
究竟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
是要分情況來确定。
END....
供稿:胡金汐
編輯:胡金汐
審核:徐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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