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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關于取保候審規定答複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7 02:20:25

最高檢關于取保候審規定答複(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公安部法制局

國家安全部法治辦公室負責人就

《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

答記者問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公通字〔2022〕25号,以下簡稱《規定》)。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确理解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國家安全部法治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

問題一:請介紹一下《規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經過。

答: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羁押性強制措施,依法規範适用取保候審,對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節約司法資源,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曾為此專門制定《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1999年《規定》),以全面規範取保候審工作。近年來,随着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持續推進,人民群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提出更高需求,我國刑事政策和對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發生較大轉變,《刑事訴訟法》以及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的配套規定相繼就取保候審相關制度作出修改,司法實踐中犯罪結構和刑罰逐漸輕緩化。鑒此,為貫徹落實法治思想,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進一步規範取保候審工作,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規定,對1999年《規定》作出了全面修訂。《規定》共計六章四十條,對取保候審的一般規定、決定、執行、變更、解除、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以便于司法機關理解和掌握,更好地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問題二:《規定》是如何體現少捕慎訴慎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

答: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确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少捕慎訴慎押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要求辦案機關依法、準确适用各類強制措施。《規定》主要在以下方面體現上述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确應當取保候審的對象。《規定》強調,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适用取保候審。二是明确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增多,外來人口犯罪現象,《規定》明确,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三是明确“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準。針對實踐中不規範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規定》明确分别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别标準》執行,便于實踐掌握。四是簡化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審批程序。《規定》明确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有利于在對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有效監管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響。五是規定了保證金退還的便利途徑。實踐中時有出現取保候審解除後,被取保候審人由于種種原因不便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現象。為更加方便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規定》提出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轉賬退還保證金,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财産權利。

問題三:關于健全取保候審執行與監管制度,《規定》相較于1999年《規定》,作出了哪些優化?

答:為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問題發生,《規定》主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被取保候審人的活動範圍。結合實際監管的需要,《規定》分别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範圍進行細化,有利于執行機關掌握和操作,也有利于被取保候審人明确知悉自己的活動範圍。二是明确異地執行取保候審時被取保候審人的報到義務。《規定》要求,對于異地執行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後五日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到,同時還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未在規定期限内報到的後果及處置措施,以确保被取保候審人按時報到并依法接受監管。三是細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措施。《規定》第五章對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懲戒進行了規定,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治安管理處罰、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确,保障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問題四:《規定》為何專門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問題作出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1999年《規定》沒有對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規定,導緻相關工作銜接受到影響。針對這一問題,為進一步暢通文書送交、執行交付程序,《規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将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依照相關規定交付執行。同時,為提高司法效率,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采用電子方式向公安機關送交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此外,考慮到一些人民法院沒有對應同級公安機關的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确,所在地沒有同級公安機關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确定有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并建立相關工作銜接機制。

問題五: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規定》得到準确貫徹執行?

答:《規定》是對《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具體化,因其廣泛涉及公民人身财産權利和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是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為切實貫徹執行好《規定》,下一步,我們将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學習培訓。通過舉辦專題講座、同堂培訓等形式,把修訂後的《規定》作為各類培訓的重點内容切實抓好,确保各級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能夠全面掌握、準确理解、依法運用,提升依法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的能力。二是健全工作機制。指導各地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不斷健全、細化各項工作機制,強化執法指引,明确各部門職責權限,增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打通取保候審工作銜接的“最後一公裡”。三是強化監督指導。《規定》下發後,我們将加強對各地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适用取保候審措施監督和指導,進一步規範執法司法行為,發現應适用而不适用或者違規适用取保候審等問題,依法及時予以糾正,确保取保候審措施得到全面、準确實施。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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