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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方便面吃出異物如何理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0 07:03:28

吃方便面吃出異物如何理賠(廈門男子服用頭痛粉)1

  2月2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李春雨/文 陶小莫/漫畫)一包一毛錢的藥,引發一場人命官司。男子老劉因頭痛服用了診所賣的“頭痛粉”,結果服藥不久後身體出現異樣,最終搶救無效身亡。

  不幸的是,死者家人因缺乏法律意識,事發後直接火化屍體,沒有對其解剖以确認死因,導緻無法認定死者死亡與診所診療之間的因果關系,維權之路因此困難重重。

  幸好,法律援助中心及時伸出了援手,在法援律師的幫助下,最終死者家人維權成功。同安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診所在診療老劉時存在過錯,應當對老劉的死亡承擔20%的責任。

  近日,廈門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布了這起典型案例。

悲劇:服用頭痛粉後,男子不幸身亡

  死者的妻子黃女士今年45歲,據黃女士說,他們夫妻二人都是來廈務工人員,丈夫老劉自2011年起就在同安區一家工廠上班。2017年3月8日18時許,其丈夫老劉在下班後,與工友阿豔到公司附近的一家診所幫其孩子購買治喉嚨沙啞的藥。

  當時,因老劉自己也有點頭痛,向診所提出要購買治療頭痛的藥,診所的工作人員白某沒有詢問病史,就從櫃台上拿了一小包“頭痛粉”(即阿咖酚散),說是頭痛粉可用于治療頭痛,一包一毛錢。

  于是,老劉就買了十包,共計一塊錢。當天晚上吃完晚飯後,老劉服用了一小包。服藥後半個小時左右,老劉就出現了喘息,且喘息不斷加重,其自行使用了硫酸丁胺醇氣霧劑處理,症狀未改善,并出現了大便失禁等症狀。

  當晚9時08分,老劉的妻子黃女士等人撥打120電話将老劉送至附近醫院搶救,後因搶救無效,于當晚10時20分死亡。

  根據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載明,死者老劉的死亡原因為“惡性心律失常”。

索賠:家人陷入困境,起訴索賠141萬

  黃女士說,她與其丈夫老劉還要贍養年逾古稀的雙親,育有三子,大兒子17歲,二兒子和三兒子均為16歲,三個孩子都在上中學。老劉生前是家庭的經濟頂梁柱,他突然離世後,全家人的生活來源僅為黃女士一個月三千多元的工資,幾乎陷入絕境。

  悲痛欲絕的黃女士經多方奔波處理未果後,最終向同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請,中心經審查後批準了黃女士的申請,指派福建同翔律師事務所律師紀榮榴、蔡小娟承辦該案。

  承辦律師接到指派通知後及時聯系受援人黃女士,與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和授權委托書。承辦律師詳細了解後得知,老劉患有哮喘病多年。案發前,老劉曾多次到該診所治療哮喘病。案發當日,該診所未經診療即賣給老劉阿咖酚散用于治療頭痛,此藥屬甲類非處方用藥。

  了解案情後,承辦律師代理黃女士一家(老劉的父母、三個兒子及黃女士)向同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診所為被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1417633元。

焦點:服藥與死亡,有沒有因果關系?

  庭審期間,雙方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争辯。

  原告認為,死者老劉生前患有哮喘病多年,在服用哮喘病人禁止服用的含有阿司匹林的阿咖酚散後,出現之前陳述的症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在診治老劉過程中存在跨專業診療、未經診療直接售藥且未附使用說明書等過錯,應對老劉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被告卻反駁說,老劉的死亡原因為“心律失常”,是否有吃阿咖酚散、是否因吃了此藥而緻死,原告方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老劉的死亡與被告存在因果關系。

  最終,法院采納了原告律師的部分觀點,認定診所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認為老劉服藥導緻哮喘發作死亡“存在極大可能性”,并根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認定被告診所在診療老劉時存在過錯,應對老劉的死亡承擔20%的責任。

  不過,法院判決也指出,老劉家屬在老劉出現症狀時未及時送醫搶救,耽誤搶救時間。另外,老劉在診療過程中未向該診所醫生告知自己患有哮喘病,未能引起醫生的相應關注,因此原告應當承擔80%的責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币28萬多元。

  最終,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死者家屬挽回了部分損失。援助律師的積極作為,給一個不幸的家庭帶來了希望。

相關案例

  患病老漢禁食養生喪命,誰擔責?

  一位患有肝病的老漢禁食養生,結果不幸喪命,誰來擔責?此前,思明區法院曾審理這樣一起索賠案。最終,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養生機構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賠償損失5萬元。

  據喪命的老漢家屬訴稱,50多歲的老劉在接受“浮水療法”之前患有肝病,老漢到廈門市一家醫院體檢後,被檢查出存在肝光點細膩增多、囊多發結石、脾大的症狀。

  老劉的女兒劉小姐原是廈門一家養生機構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7日,劉小姐将父親帶至該養生機構。因養生機構不斷宣傳“SSG健康體驗計劃”對身體有極大改善功效,老劉就接受了被告養生機構提供的“SSG健康體驗計劃”。該體驗計劃分為所謂的“重生期”、“修複期”、“加強期”。其中,“重生期”需禁食七天,隻能飲用該養生機構提供的所謂的能量水,并且每日進行漂浮等。

  老劉在接受了該體驗計劃後,嚴格按照被告養生機構的安排與叮囑進行了禁食、隻喝所謂的能量水并進行了漂浮,但短短幾天後,老劉迅速發病死亡。

  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養生機構在顧客體驗時未能并未作相應的提示,存在一定的過錯,判其賠償死者家屬5萬元。

律師說法

服藥死亡如何證明?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辦律師分析說,老劉可能因服用了含有阿司匹林的阿咖酚散後誘發哮喘發作而死亡。因此,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認定老劉服用從診所購買的藥物與其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這需要從幾個方面加以證明。第一個焦點,是案發當天老劉是否向診所買藥。老劉買藥時,醫生沒有出具任何銷售憑證或者診療記錄,而且老劉沒有辦理社會保險卡,其購藥、看病也都沒有使用社會保險卡刷卡記錄。為此,承辦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申請調取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等材料,在這些筆錄中,診所的醫生承認了老劉到診所購買十包阿咖酚散的經過。

  第二,老劉當晚是否食用了購買的阿咖酚散。據家屬陳述,老劉在吃完晚飯後服用了一包阿咖酚散,家中沒有安裝監控錄像,也沒有其他外人在場。如何證明老劉當晚确實服用了購買的阿咖酚散呢?為此,承辦律師和家屬溝通後得知在案發次日報警時,黃女士曾向辦案民警提供了老劉服用阿咖酚散後留下來的空藥袋。這是一個關鍵性的細節,承辦律師立即根據掌握的情況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向辦案民警核實這一事實。最終,老劉死亡當晚服用從該診所購買的阿咖酚散得到了确認。

  第三,老劉死亡的具體原因,這也是本案的焦點和難點。老劉沒有經過屍檢就直接火化了,那麼該如何确認老劉的死因,如何确認老劉服用阿咖酚散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呢?最終,在承辦律師的申請下,法院對一位呼吸科主任醫師做了詢問筆錄。醫生作證說,結合本案情況推斷老劉死亡應該與服用阿咖酚散有關。随後,承辦律師申請受訴法院委托廈門市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廈門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為:該診所在患者老劉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可見,雖無法完全認定因果關系,但老劉因服用從診所購買的藥導緻死亡具有“高度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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