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困惑】
小華長期被前男友電話騷擾,使其心煩意亂,無法正常安甯生活,其前男友是否侵犯小華隐私?
法律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甯;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律師釋法
私人生活安甯屬于隐私,小華前男友已侵權小華隐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