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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的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09:11:08

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的風險。在這樣的情況出現以後,企業就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

納稅擔保的條件(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哪些)1

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哪些?

納稅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1、納稅保證

納稅保證,屬于人的擔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

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确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滞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滞納金的行為。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我們需要注意就是,納稅擔保人屬于連帶擔保。納稅人當出現欠稅行為的時候,稅務機關就可以要求納稅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及時繳納稅款和滞納金。

對于納稅保證人而言,也不是什麼單位都可以。對此《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有較為嚴格的條件限制。

2、納稅抵押

納稅抵押屬于物的擔保。對于納稅抵押物來說,既可以是納稅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

納稅抵押就是企業把不動産當作抵押物。同時納稅抵押财産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納稅抵押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3、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也屬于物的擔保。納稅人或擔保人提供動産或權利憑證,作為納稅的擔保。

納稅質押分為動産質押和權利質押。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财産清單經稅務機關确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納稅擔保的條件(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哪些)2

提出納稅擔保的主體有哪些?

提出納稅擔保的主體包括稅務機關和納稅義務人。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争議而需要提起法律救濟,納稅人可主動申請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者查處案件的稽查局審核同意後,由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

除該情形外,稅務機關在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内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隐匿其應财産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迹象;欠繳稅款、滞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稅務機關也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納稅擔保的條件(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哪些)3

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有哪些?

1、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納稅擔保

所謂稅收保全,是指在稅款繳庫期期滿之前由于納稅人的行為,緻使國家稅款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是,稅法規定的一系列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繳納的制度的總稱。

2、出境納稅擔保

出境納稅擔保是指稅務機關對于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發生納稅争議時适用的納稅擔保

稅收複議之納稅擔保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與稅務行政機關發生稅務争議時,可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擔保,然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一種納稅擔保制度。

4、海關采取的納稅擔保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内發現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财産迹象而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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