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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钏挖野菜東北話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8 11:26:48

王寶钏挖野菜東北話?近日,“王寶钏挖野菜”成為網絡熱梗,影視劇中王寶钏挖野菜的片段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廣泛傳播頻頻“出圈”,被各種惡搞,甚至被“尊為”了“戀愛腦祖師奶”,成為所謂勸“戀愛腦”閨蜜的反面教材,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王寶钏挖野菜東北話?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王寶钏挖野菜東北話(王寶钏挖野菜的盡頭)1

王寶钏挖野菜東北話

近日,“王寶钏挖野菜”成為網絡熱梗,影視劇中王寶钏挖野菜的片段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廣泛傳播頻頻“出圈”,被各種惡搞,甚至被“尊為”了“戀愛腦祖師奶”,成為所謂勸“戀愛腦”閨蜜的反面教材。

熱度太盛,連王寶钏的扮演者宣萱都現身回應了,稱“很高興多年前的角色還能被大家記住,戀愛很甜但也希望女生們不要迷失自我,願每個善良的女生都有完美故事結局”。

在成為“戀愛腦”代言人的同時,王寶钏身上的流量密碼價值也被窺伺到——有報道稱,王寶钏已被搶注商标。

《法治日報》記者在中國商标網上查詢發現,廣州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申請注冊“王寶钏”商标,2020年注冊成功。此外,早在1998年甘肅一食品科技公司注冊了兩個“王寶钏”商标,期滿未續展注銷,目前屬于無效狀态。

人物姓名何以能注冊商标

薛平貴與王寶钏的故事,可追溯到清朝佚名小說《薛丁山征西》。從這個角度上來說,使用“王寶钏”作為商标似乎并不違法。如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陳紹玲所說,搶注行為不構成侵害姓名權,也不會侵害其他主體權益,“因為有關王寶钏這個人物的作品已經超過保護期限了,一般來講著作權保護期限為50年”。

陳紹玲補充說,在著作權的50年保護期限中,同樣包含特殊作品的期限。對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首次發表後的50年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王寶钏的故事屬于中國經典小說故事,所以不構成侵權行為。

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瑩告訴記者,電視劇、電影甚至曆史上真實存在的人物姓名,是可以注冊成為商标的,但也會受到一些限制。

商标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别開的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标申請注冊。張瑩說,若人名可以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标志,那麼其就滿足注冊商标的基本條件。

“當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将影視作品人物的姓名成功注冊為自己的商标或作為商業标志正當使用。”張瑩提醒,商标法同時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或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标志是不得作為商标使用的。商标法還明确,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因此,注冊人物姓名時也要注意規避上述風險。

如果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冊有可能損害到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利益,即便注冊成功也有可能會被宣告無效。比較有代表性的如“鐵臂阿童木”案、“大頭兒子”案等。

如何甄别是否惡意搶注行為

記者注意到,此次熱議的“王寶钏”商标于2019年申請注冊,并非此次翻紅後新注冊的商标,有網友為其鳴不平;也有人說,王寶钏作為經典故事中的人物,不排除有搶注的可能性。

此前,類似行為就産生過極大争議。一小夥在讀完《芈月傳》原著後,将“芈月”申請注冊商标并獲得通過,《芈月傳》熱播後,有老闆不惜開出60萬元的價格購買“芈月”商标。為此,有人斷定該小夥搶注商标是為了牟利,但該小夥給出了自己的解釋:“第一次讀到‘芈’字感覺很生僻,也很特别,當時覺得這個名字好,沒想到小說後來被拍成電視劇還很火,當時特别想開一家蛋糕店或者幹果店,覺得‘芈’字讀音跟食品相近,‘芈月’二字聽起來更像是一種很精緻很特别的月餅糕點。”簡而言之,是“因為開蛋糕店的夢想,才注冊了商标”。

那麼,如何甄别是否為惡意搶注行為呢?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告訴記者,商标惡意搶注是典型的投機行為,搶注者的目的非常簡單,就是追求一個“利”字。很顯然,惡意搶注者并非要将搶注而來的商标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賣”出去才是其主要出路,否則搶注來的商标反而會變成負擔。既然将商标搶注做成一門“生意”,隻搶注一兩個商标是不夠的。同時,市場上也要存在着購買商标的大量需求。否則,商标買賣的市場就不會發展起來,商标搶注隻能是偶發的、零星的行為,投入大量公共資源去規制也就不具有必要性。

如何規制惡意搶注行為?

丁真在網絡走紅後,一家申請“丁真”商标的公司,還未拿到商标證,便報價18.8萬元出售;短視頻UP主敬漢卿被一家公司告知,“敬漢卿”三個字已被該公司注冊為商标,敬漢卿本人無法再使用此名字作為平台賬号名稱,包括登錄自己的微信公衆号也會收到侵權投訴……

以商标搶注謀利的行為比比皆是。據董炳和介紹,商标搶注的獲利方式之一是通過侵權訴訟或以侵權訴訟相威脅,要求在先使用人花費高價“買回”自己的商标。不少在先使用人在遇到此類情況時選擇法律上的抗争并最終獲得成功,但一方面,此類維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另一方面,現行商标法規定的救濟手段有限,被搶注者無法對被搶注的商标本身主張實體權利或将商标收歸己有,因而總會有一些被搶注者選擇與搶注者進行交易。

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在先商标繼續使用抗辯制度,為被搶注者提供了一條纾困之路。董炳和認為,如果能更進一步建立強制性轉移制度,将惡意搶注者的申請或注冊視同為被搶注者的申請或注冊,則既可以使搶注者失去要挾被搶注者的籌碼,又可以使後者有額外的收獲,必将鼓勵更多被搶注者拒絕與搶注者談判妥協,搶注者獲利的機會就會大為減少。

而對于惡意搶注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和姓名等的行為,要适度降低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的适用門檻,同時做好反不正當競争法與民法典有關名稱權、姓名權等人格權條款的銜接和協調,打通人格權侵權訴訟與商标侵權訴訟及不正當競争侵權訴訟之間的隔斷狀态,為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和姓名提供多重保護,加大惡意搶注的法律和經濟成本。

記者 張維 見習記者 劉欣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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