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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糾紛證據确鑿會被駁回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8 22:20:44

監護權糾紛證據确鑿會被駁回嗎?案情簡介李某祥兄弟姊妹四人,其在家中排行老三因其系三級智力殘疾,父母去世後,他便與二哥共同生活,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監護權糾紛證據确鑿會被駁回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監護權糾紛證據确鑿會被駁回嗎(兄妹同争監護權)1

監護權糾紛證據确鑿會被駁回嗎

案情簡介

李某祥兄弟姊妹四人,其在家中排行老三。因其系三級智力殘疾,父母去世後,他便與二哥共同生活。

2020年1月12日,二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此後李某祥獨居。因李某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村委會指定其大哥擔任監護人。

2021年1月30日,李某祥大哥的子女給李某祥送年貨,因李某祥拒絕開門,雙方産生矛盾,其侄兒将安裝在李某祥房屋上的監控砸壞,因此,李某祥對大哥全家産生抵制情緒,雙方關系惡化。家中排行老四的小妹認為大哥未履行監護人的職責且損害了李某祥的利益,便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村委會的指定監護,并申請指定自己作為李某祥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

首先,監護人應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不得借監護之權謀取私利。認為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等情形之一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即: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本案中,李某祥與大哥全家關系惡化,矛盾升級,李某祥産生強烈抵制情緒,大哥實際已不能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其次,被監護人李某祥系三級智力殘疾,但身體健康、精神較好,生活起居能夠自理,能夠從事簡單家務勞動和農活,可與人進行簡單交流,有一定意思表達能力。李某祥多次持續穩定地向法院表達“我自己一個人生活,我住在這裡習慣了,不要大哥來照顧我,要小妹來看看我,不需要其他人來照顧我”。由此可認定,目前對李某祥的監護職責較為簡單,不用過多幹涉其日常生活相關行為。李某祥本人意願真實可信,應充分尊重。

最後,李某祥的大哥及其配偶均年逾七十,本身還需要子女的照顧,随着年齡增長,再去監護和照顧比自己小十歲的弟弟實際上已力不從心。小妹在家中兄妹中年齡最小,并有照顧李某祥的意願,目前雙方關系融洽,從長遠考慮,由小妹照顧李某祥更為可行。

綜上,從尊重被監護人意願、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由李某祥的小妹作為監護人更為适宜,故法院判決指定小妹作為李某祥監護人。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實踐中,村委會、居委會等相關單位、組織在指定監護人時,有時程序意識不夠強,例如有可能忽視征求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意見,對能獨立表達意思的被監護人本人意見的重視也不夠充分,監護權的指定存在一定任意性,不利于被監護人權利的充分保障。

指定監護人之争背後往往涉及财産權益或其他利益之争,這種情況下,有關單位或組織在指定監護人時,應當注意指定行為在程序和實體上的公正性,否則指定的結果容易産生紛争,進而導緻無法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

指定監護時,在出現多名人員具有監護資格符合監護條件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根據被監護人實際需要,綜合有監護資格人員的年齡、健康、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關系遠近、感情親疏程度,從有利于行使監護職責、有利于被監護人利益出發,慎重指定監護人。

供稿:金湖縣人民法院

作者:朱寶宏 陳 凱 張海霞

來源: 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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