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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與男子同居算被“強奸”嗎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9-27 12:06:48

  河池日報訊(記者高東風通訊員王玉濤周佩山)5月28日,有網友在河池論壇以發帖說,金城江一男子和其表妹及表妹的女朋友同租一間房。某日,該男子趁表妹不在,強奸表妹的朋友,該帖發出後,引起網友的關注。記者在金城江區法院了解到,網友所發帖子内容屬實,5月21日,金城江區法院已經審結此案,被告人黃強(化名)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被告人黃強從2011年9月開始,長期租住在金城江城區某幢民房的一單間房,房内共有三張床鋪。2013年,黃強的表妹小花與年僅16歲的張丹(化名)一起搬進黃強租住的單間房共同居住。

  2013年10月3日,張丹離開金城江到廣東去打工,因尋工未果,于同月12日晚回到金城江。當晚22時許,在金城江無處可去的張丹決定回到黃強租住的地方。碰巧遇到騎電動車回住處的黃強,黃強即搭張丹回其租房。

  次日淩晨2時許,黃強欲與張丹同睡。張丹表示不同意,便離開房間。被黃拉住推倒在床上,随後強行與張丹發生性關系。

  當夜,張丹從黃強房間出來,在兩位朋友的陪同下到金城江公安局河北派出所報案。淩晨4時許,民警在租住房将黃強抓獲。黃強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後,黃強家屬代其賠償張丹3000元,張丹對黃強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強性侵害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嚴懲治。被告人黃強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案後,其家屬賠償被害人張丹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針對張丹被侵害一案,公職律師覃健保說,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僅是學校、家庭、社會或司法機關的事情,還有更重要的,就是未成年人自己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未成年中宣傳和普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知道什麼行為是合法的,可以做;什麼行為是不合法的,不允許做,增強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才能避免可能遭遇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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