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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判決書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12:53:51

混凝土買賣合同中總公司的責任承擔

案情介紹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判決書(雲德案例混凝土買賣合同中總公司的責任承擔)1

2009年6月13日,蘇安分公司與金豐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蘇安分公司向金豐公司購買混凝土16000立方米,結算方式以蘇安分公司簽收的混凝土方量為結算依據,每800立方米結算一次,如連續15天不使用商砼,應付清全部欠金豐公司的貨款,蘇安分公司逾期付款,從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付款總額的3%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合同第十一條約定,蘇安分公司沒有付清金豐公司砼款,不論任何理由,不能使用其他廠家混凝土,否則所用混凝土賠償金豐公司每立方50元損失費,其他執行原合同。蘇安分公司及金豐公司在合同上蓋章,金豐公司黃某、蘇安分公司李某、吳某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簽訂後,金豐公司按約向蘇安分公司經濟園商貿城B5區、B6區29#樓工地供應C30混凝土共計1145立方米,總價值為416870元。之後,蘇安分公司未再使用金豐公司的C30混凝土。2009年8月12日,雙方結算,蘇安分公司吳某、劉某在結算單上簽字并出具欠條。蘇安分公司至今未付貨款。2010年8月11日,江蘇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江蘇法制報》發布(2010)00056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吊銷蘇安分公司的營業執照。2010年1月6日,金豐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蘇安分公司的湖南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觀點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判決書(雲德案例混凝土買賣合同中總公司的責任承擔)2

關于湖南總公司對蘇安分公司所欠金豐公司的貨款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首先,蘇安分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材料顯示,蘇安分公司是湖南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具備合法的經營要件,金豐公司基于對工商行政機關登記具有公示性的信賴,與蘇安分公司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向蘇安分公司出售混凝土,意思表示真實,主觀上沒有過失,其合法利益依法應予保護。其次,湖南總公司稱蘇安分公司設立時工商登記資料中其印章系僞造的,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結論,且湖南總公司也沒有提供當時其印模在公安機關備案的證據,該主張證據不足。再次,湖南總公司在承擔了本案債務後就蘇安分公司所施工工程的工程款已行使了追償權,即湖南總公司以實際行為承接了蘇安分公司對涉案工程的債權,根據債權債務相一緻原則,也應承擔涉案工程中蘇安分公司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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