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雅芝小姐問:我研究生畢業後就職于一家國有大公司,其間交了一位男朋友,由于雙方很合得來,沒有辦結婚登記就同居了。同居時間不長就發現懷孕了,考慮到自己年齡偏大等因素,我決定生下這個孩子。單位知道後,勒令我去做“人流”,說如果未婚生育不但不能請産假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還要受到處分。請問,這種說法有法律根據嗎?
專家解答:單位的說法不完全正确。
首先,你有權請産假。《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産假。”可見,婦女生育産假是法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産婦恢複身體健康,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故享受産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隻要有生育的事實,員工提出休産假,單位都應當無條件批準。
其次,你未婚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5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适用本規定。”各省(市、區)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外,不享受生育津貼(産假工資福利)、醫療服務等生育保險待遇,即産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能報銷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費用。總之,妊娠、分娩、産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
最後,未婚生育的行為要受一定的處分。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2條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生育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有些省(市、區)還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晉升職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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