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意願是指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根據自己的性需要,自主地選擇從事什麼樣的性活動。它至少包括四個組成部分:在什麼時間和地點;以什麼樣的具體方式:按照多或少的頻率;從事多長時間的性活動。人的性意願又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四部分必須是完整的,缺一不可;必須是自主選擇的,而不是被别人強迫的;必須首先是為了滿足自已的性需要,而不是首先為了服務于别人。
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幾乎每一個男性實際上都有這樣的意願,社會也支持和保護他們去實現它。但社會卻根本不允許絕大多數女性具有同樣的意願,即使個别女性産生了,也會被社會歧視迫害。所謂"蕩婦"、"賤婦",除了指沖破傳統婚姻的女性之外,主要指那些在婚内性生活中具有自主性意願的女性。這就是男權主宰婚内性生活的具體表現。
時至今日,許多男性雖然承認女性在其他一切方面都應該具有獨立人格,應該與男性平等,卻唯獨在性生活中"寸步不讓"。他們認為女性的性意願隻應該是為男性服務。首先必須滿足男性的性意願,因此她無權為自己選擇一切。有一些女性也這樣認識,覺得這才是恪守婦道,才能表現出女性的溫柔善良。
實際上,這種說法違反了人類的性進化規律與進化成果。雌性動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反抗手段,即使真有獨立自主的性意願,也是空話,無法實現。但人類女性卻與男性一樣,可以運用雙手有效地抗拒不符合自己的意願的性交。現代女性更擁有與男性同樣的智慧、技能和法律武器,來實現自己的性意願。因此女性的性意願就不再僅僅是一種可能,而是現實的存在;也不再是必須靠男性照顧或恩賜才能獲得的,而是女性生來就具有的。性意願已成為女性獨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尺度。男性是否承認和尊重它,社會是否支持和保護它,已經成為一個民族進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女性的性意願由此成為不可侵犯的。它首先表現為:任何違背女性意願而與她發生的性交,都是強奸,都是犯罪,不管這種行為打着什麼幌子,有什麼"理由";不管它有多麼"溫柔",事後給多少"補償";也不管它發生在戀愛期間還是非自願婚姻中。對于這一原則,我們的社會已經充分認識到并不懈地努力實行,而有一些女性由于種種顧慮,不敢與強奸作鬥争。其實,你越不堅持自己的性意願,壞人越膽大,也越容易得逞,最終損害的還是自己。
女性的性意願在婚内也同樣不可侵犯。這是因為女性具有與男性不同的性反應周期。女性不但需要和重視自己的性高潮,更需要和重視性交前的充分的身心準備,情緒積聚與氣氛烘托。尤其是在性高潮以後的消退期中,女性需要和重視對性交過程的玩味、理解和進一步的體驗,需要和重視夫妻心理和情感的進一步交流。唯此才能順利地結束全過程,才能獲得良好的感受,進而形成積極的反饋,為下一次性過程提供更好的身心基礎。
這樣的性反應周期,客觀上就形成了對男性的要求與制約,也使得女性非首先自己選擇性交的時機、方式、頻率和持續時間不可。不這樣、女性的性反應周期就不會順利完成,更談不到獲得美好感受與積極反饋。一個真正愛自己妻子的男性,應該也完全可以自覺地、充分地尊重和順應她這樣的性意願。任何粗暴性交,自私性交或無情性交,都是構成對妻子性意願的違背與侵犯,其中嚴重的無異于婚内強奸。一些發達國家在婦女運動推動下,已經把婚内強奸定為犯罪。我國法律雖然尚無明确規定,但任何一條法律也沒有授予丈夫強行性交的權利,更沒有規定妻子反抗丈夫的強行性交是違法或損害丈夫的權利。一些封建腦袋的男性,認為強行性交是丈夫的特權,野蠻摧殘抗拒的妻子的身心,居然還有把妻子告到法院去的,這實在是對人類進化的背叛。
即使沒有這種嚴重行為的丈夫,也應有一些起碼的自覺認識:違背和侵犯妻子的性意願,幾乎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她的性冷淡、性感或性高潮缺乏,甚至更嚴重的性障礙。這不僅會極大地損害她的身心健康,也會造成性生活不和諧、冷漠乏味甚至中止,從而影響甚至破壞婚姻。我國目前由女性提出的離婚正逐漸增多,其中就有一些是不能容忍丈夫違背自己的性意願的女性,甚至由此引發婚外戀">婚外戀。究其根源,苦果不正是丈夫自己種下的嗎?
有人會把女性的性意願誤解或歪曲成"一切聽女的"或"強迫男性禁欲"。但實際上,女性性意願強調的隻是女性必須首先具有它,男性必須首先尊重它;然後才談得上雙方相互照顧,相互服務,才能實現真正的性和諧。總之它不是女性自私的口号,而是人類共同的理想;不是要求"女人壓倒男人",而是呼喚整個社會的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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