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的工齡和自己繳納的社保年限是一緻的嗎?其實這個并不完全是一緻的,為什麼呢?因為有的人他可能在1992年之前就參加工作了,1992年之前我們國家還沒有統一的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所以說那個時候他可能已經參加工作有工齡,但是是沒有實際社保的繳費年限的,不過他的這個年限,是可以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最終也會累加到自己總的養老保險當中去。
那麼這種情況下自己的工作年限肯定就跟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一緻,但是你的實際繳費年限也好,還是視同繳費年限也好,都可以正常認定自身的,總計的累計繳費年限,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而且視同繳費年限,還會以這種過渡性養老金的方式來給予完全計算,所以說最終你獲得養老金的待遇高低,那麼跟自己視同繳費年限的長短是有直接關系的。
因為過渡性養老金的這個待遇計算方式,會按照140%的平均繳費指數來計算我們都知道,我們即便是實際繳納自己的養老保險,大多數企業單位都會按照最低标準60%來繳費所以說,你一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就相當于是兩年的時機繳費年限所以說往往擁有時同繳費年限的個人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水平相對都是比較高的!
但是要正常認定我們自身的視同繳費年限,那麼實際上是需要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并且在個人檔案中需要清晰有效地記錄自己從哪一年到哪一年參加工作,要有明确的招工表,要有每一年工資的變動表等相關信息,那麼這樣的話我們才可以認定自身的視同繳費年限,最終才會按照過渡性養老金的方式來給予計算。
除了這個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之外,還有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就是自己雖然正常的在工作單位工作,但是由于工作單位沒能夠給我們正常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所以說就造成了一種情況,那麼自己的公民相對來說比較長,但是由于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工齡不一緻,就會導緻這樣的一種現象,這是由于企業方面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麼遇到這種問題,我們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可以去申請勞動監察,當然也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單位嚴格地按照自己勞動合同關系的存續時間,來繳納我們個人的社保待遇。如果說企業單位沒有明确的履行這個義務,那麼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正常的來補繳我們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這樣的話我們就可以享受到正常社保的繳費,就可以達到自己的工作年限,跟社保的繳費年限相一緻的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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