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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稅方面的基礎知識問答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2 18:24:01

問題1:2021年四季度财務報表申報的不對,目前還沒進行年報及彙算清繳,影響2022的納稅申報嗎?

四季度納稅申報表及财務報表已經無法修改,但是現在正确的财報與當時申報的有不小的出入(不影響稅費問題,修不修改都不用交所得稅),還有補救措施嗎?目前還沒進行年報及彙算清繳。

解答: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就是相當于對季度預繳的一次重新申報計算,因此季度預繳如果申報錯誤隻要不是故意導緻少預繳稅金的,可以通過年度彙算清繳進行更正的。

企業年度的财務報表,之所以需要單獨申報,而不是按照12月報表或第四季度報表為準,同樣的是年度财報也有可能在審計後等情況下發生變化,所以年度财報與12月份(或第四季度)财報數據有差異也是正常的。

對于已經申報的季度預繳申報表和财務報表,如果在電子稅務局無法更改申報的,可以到稅務大廳去更正申報。

問題2:單位退休員工的母親去世,單位送挽幛入什麼會計科目?

解答:

管理費用-其他

問題3:單位發放工資的會計資料需保存多少年?

解答:

單位發放工資的會計資料,屬于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财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号)附表《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會計憑證的保存期限是30年。

财稅方面的基礎知識問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1

問題4:銷售,客戶要求開全額發票,企業可以拒絕嗎?

解答:

日常實務中,購買的基本上是個人,而且購買後也不涉及到财務報銷的問題,因為實務中銷售幾乎是沒有開具過發票。

但是,實務操作沒有開具過發票,并不等于在法理上就規定是不予開具。

根據财稅〔2016〕36号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二)項規定:“福利、體育的發行收入”免征增值稅。既然是稅法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說明銷售收入本身就屬于增值稅應稅範圍。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客戶購買後索取發票也是有法理依據的。

針對這種客觀情況,您們隻能給客戶做思想工作,讓對方主動放棄開具發票。

問題5:可以通過虛假辭退員工來節約個稅嗎?

有稅務籌劃大師告訴老闆:跟員工隻簽署一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就跟員工解除合同,然後就把年終獎變成辭退一次性補償金,從而不交個稅;第二年再跟員工簽署一年的合同,年底前再這樣操作一番。“大師”告訴老闆,這樣可以節約很多稅金,對員工和企業都有好處。

我作為會計人員感覺這樣做是不對的,但是不知道如何反駁。請老師告訴我,該如何反駁呢?

解答:

1.稅務方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于以避稅為目的,沒有正當商業理由的,稅務局有權核定征收;

2.勞動合同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與個人連續簽訂兩次合同以後,從第三次開始就自動變為長期合同了,以後企業再想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員工将付出更大的代價。

告誡企業老闆,不要去相信某些稅務籌劃大師所謂的高招,那些招數其實是在給企業“埋雷”或“挖坑”。

問題6:公司給車間工人買的商業保險,該保險能否稅前扣除呢?是否可以納入福利費限額扣除?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衆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規定:“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内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商業保險不在國稅函2009年3号福利費的列舉範圍,不得作為福利費在稅前扣除,但是如果屬于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如按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以及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衆責任險等責任保險都可以直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如果商業保險帶有儲蓄或個人養老保險等性質的,如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318号)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因此,對于這類商業保險,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也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

問題7:獵頭合作:3%的專票和6%的專票有什麼區别?

我們最近有獵頭合作項目:他們負責招人,我們支付款項,3%的專票和6%的專票有什麼區别,對我們公司有什麼影響嗎?

解答:

根據業務描述,該服務屬于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人力資源服務(人才委托招聘)。

因此,對方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就隻能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一般納稅人則可以開具6%。

對方開具3%還是6%專票,是由對方身份決定的,不是想開多少就是多少。

在相同費用(含稅)情況下,稅率6%當然對付款方更有利,因為可以多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8:為什麼“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産”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可以舉個栗子嗎?

解答:

“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産”——這句話說明,雖然是自己開發的無形資産,但是已經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該無形資産的開發支出已經“費用化”處理,其計稅基礎為0,并沒有單獨确認無形資産。

常見的例子,就是企業的研發技術和自行培育的品牌(商标)。特别是典型的企業的品牌(商标),在商标注冊和商品、品牌的應用中花費的各種費用,尤其商品、品牌的價值跟企業日常巨額廣告宣傳是分不開的,比如國内或全世界知名的品牌、商标都是經常花費巨資進行廣告宣傳的,但是這些廣告宣傳費,都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稅前扣除,不會确認為“無形資産”。

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亦是如此,對于企業自行開發的商标、品牌等也不會确認為“無形資産”。

無論是會計核算或稅務處理都是“費用化”處理的,但是卻可以實實在在的形成“無形資産”,所以會形成賬外的“無形資産”。

問題9:制造企業支付供應商的貨款直接扣除貼息該怎麼做分錄?

解答:

商業交易活動中,很多時候會體現的“叢林法則”,強勢的一方經常會制定交易規則。

制造企業支付供應商的貨款直接扣除貼息,隐含的信息是——本來合同約定的作為采購方的制造企業是承兌彙票支付采購貨款。

作為供應商收到承兌彙票後,如果急需資金使用的,就會拿承兌彙票去貼現承兌,需要付出代價——支付貼現利息。

如果采購商的制造企業正好資金比較充裕的話,也可以直接以現金支付,但同時也要供應商付出代價,對于供應商來說就等于更換一下承兌的對方而已,同樣的是支付代價——貼現利息,因此制造企業實際收到的也是融資利息。

借:應付賬款-xx供應商

貸:銀行存款

财務費用

财稅方面的基礎知識問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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