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很多朋友在猶豫該不該寫夫妻忠誠協議,另一半有不忠誠行為能不能讓對方淨身出戶?寫了怕影響夫妻感情,不寫又感覺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很多結婚多年的朋友開始對另一半産生了不信任感,懷疑對象出軌,自己準備了一份協議,内容不外乎“發現配偶有出軌行為的,離婚時候賠償我一百萬元”或者“出軌方應當淨身出戶,放棄小孩撫養權,從此之後,互不相欠”等等。
這樣的忠誠條款真的有用嗎?
圖片來源于網絡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适用》一書中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予以的答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近日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分家析産糾紛做出了判決,一審法院認定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結婚前後,為保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責任的協議。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夫妻是否忠誠實質屬于情感道德範疇,夫妻之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的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或确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當事人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應綜合考慮婚姻關系中各自的付出、貢獻大小、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對婚姻破裂的消極影響,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通過司法裁判樹立正确的社會價值導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是夫妻家庭關系在道德層面上的法律化,同時也在經後賦予了“夫妻忠誠協議”等類似文書更多法律層面的約束力,夫妻關系遊刃于道德情感與法律約束之間,把握好協議的尺度尤為重要。
那怎麼樣的忠誠協議是有效的?筆者認為需遵守以下幾點要求:
一、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二、不宜約定過于苛刻的違約責任,比如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直接放棄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不得再婚”、“承擔巨額賠償金”、“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财産”等;
三、忠誠協議”中關于離婚後财産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确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财産分割的依據。如果“忠誠協議”對離婚後财産分割問題做了明确約定,則該約定屬于離婚協議條款。
四、不得剝奪另一方基本的人身權利,比如:人身自由權、身體權、探視權、繼承權等
五、千萬不要涉及離婚協議條款,否則給予了不忠誠一方反悔的機會。
以上,你學會了嗎?
圖片來源于網絡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