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稅務注銷後被查?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個體戶稅務注銷後被查?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長市二稅稽處〔2022〕29号
長春市南關區德克森物資經銷處:(納稅人識别号:92220102MA14Y0YX4Q)
我局(所)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1月5日對你(單位)(地址:長春市南關區)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相關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單位在沒有發生真實購銷業務的情況下,于2018年5月21日和6月30日為長春市隆宇合盛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開具10份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代碼:2200174320,發票号碼:04819366-04819374、06507352,金額合計:689,642.74元,稅額合計:20,689.26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号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0号)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将該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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