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彩紅律師 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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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建設工程、公司法律顧問(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務)、合同類、婚姻家事類。尤其在建工和合同領域深耕不懈,并緻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顧問服務。
建設工程案例分析之【工程造價争議】
【案情簡介】
經公開招投标,2020年,某電公司(以下簡稱發包方)與某二建公司(以下簡稱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承包方承建發包方發包的某電廠機組工程建設工程。
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内容為機組主廠房建築安裝工程。二、合同價款暫估1000萬元,所有安裝工程執行《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2018年版。三、開工日期為2020年4月,竣工日期為2021年5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四、工程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結構工程為設計年限,防水工程為5年,供熱供暖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土建等工程為2年。工程質量保修金為工程造價的5%,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辦理完相關保修金結算手續後14天内,返還剩餘保修金。
2020年4月,承包方進場開工建設。2020年7月,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因客觀原因,雙方同意合同建築安裝工程緩建,具體開工日期發包方在複工前1個月書面通知。2020年11月,發包方向承包方發出關于相關工程複工事宜的函,要求對方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内展開施工。2021年10月,電廠機組移交試運行,承包方移交了機組相關工程資料。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共同組織驗收并簽署了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确定電廠工程驗收合格。
現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産生了争議,故訴至法院,并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了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工程标的額較大、法律關系複雜,下面簡要歸納本案的争議焦點及相關法律意見,最後是辦理本案的經驗總結。
【争議焦點】
本案主要争議關鍵點在于承包方對司法鑒定結果不服,不認可鑒定的造價金額,認為不能以鑒代審,把鑒定意見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具體有以下幾點:
1、《施工合同》應認定無效。
承包方認為案涉工程屬于法定必須招标範圍且在招标的時候存在程序違法,因此雙方簽的《施工合同》應屬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不能再依據合同中承包方讓利比率作為工程款計價标準,而應以投标文件中載明的以定額價下浮的計價标準為準。
2、鑒定機構對人工費計算标準錯誤。
《施工合同》針對人工費約定:土建工程人工單價按元/工日,安裝工程人工單價按元/工日調整差價,調整後的人工差價不讓利,人工費工日單價調整執行國家有關通知進行同步調整。鑒定機構僅按照合同中的人工單價計算造價,并未遵守“人工費工日單價調整執行國家有關通知進行同步調整”。未将調整後的人工費工日單價計算在内,導緻人工費産生巨大差額。
3、鑒定機構以鑒代審。
案涉工程造價鑒定意見中涉及到大量的合同解釋、證據采信的相關法律問題,作為鑒定單位僅有權利對專業造價出具意見,而無權幹涉法律方面的問題。但本次委托的鑒定機構卻以鑒代審,故意混淆法律問題作為專業技術問題,鑒定意見存在重大問題。
4、甲供材造價計算錯誤。
甲供材數量不應按實際領用量取值,而應按定額消耗量取值計入工程造價。鑒定意見中對于甲供材的單價前後不一,按照單價計算工程造價,卻按照高單價扣除甲供材,因此甲供材産生巨大差額。
5、實際存在停窩工損失。
案涉工程因發包方決定暫緩項目建設,發包方應當賠償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
【法律分析】
1、案涉工程是否屬于必須招标項目?
是否屬于必須招标項目範圍規定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标法》、《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就本案而言,雖然發包方采取了招标程序,但該工程項目系自行投資、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招投标的工程項目。雖然不屬于強制性招标工程,但既然發包方決定采取招标程序,就必須遵守招投标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得有程序上的違法行為,否則應屬無效。
但,承包方雖提出了招投标程序違法,但卻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最終法院認定發、承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有效。既然合同有效,那麼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計價下浮亦有效,應以合同約定為準,不能以投标文件中的計價标準為準。
2、人工費計算标準是否錯誤?應否調整?
法院最終認定人工費應當按合同約定不再調整,理由為:1、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方實際均按照合同約定的人工費标準申報月進度款報表,應視為對此标準的認可。2、合同約定的人工費标準系依據《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2018年版及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發布的定額調整差價後作出。在《施工合同》并未約定适用省一級地方定額的情況下,鑒定機構依據《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标準核算工程造價符合合同約定。
3、甲供材數量、單價、總造價應如何計算?
甲供材到底如何扣減一直是實踐中有争議的問題,争議在于按照定額确定甲供材料價格後是直接扣減該數額還是按照工程實際使用的數額進行扣減。案涉審理法院認為:雙方對于甲供材的數量沒有異議。對于甲供材價格計取方式,《施工合同》約定:所有建築安裝工程執行《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2018年版。鑒定機構根據規定,調整價差,在确定了材料單價的基礎上,與雙方無争議的甲供材數量相乘,計算出甲供材的總價款,并無不當。
4、應否支付停窩工損失?
發、承包雙方在此前已經簽訂了關于暫緩施工的協議書,協議書裡明确約定了暫緩施工的補償等,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經驗總結】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發、承包雙方的主要争議焦點就在案涉工程的造價總額,當然造價一直以來都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争議焦點問題,但是由于造價屬于非常專業的領域,因此法官、律師、包括發、承包雙方自己本身可能對造價都不甚專業,故在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長期存在法院“以鑒代審”的情況。
為了避免“以鑒代審”,發、承包雙方從招投标、合同簽訂階段就必須将造價相關條款約定清楚,包括合同采取的計價方式(是固定總價、單價還是綜合單位或是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計價标準(按哪一版的定額、變更部分是按市場價、信息價還是已标價工程量清單價等等)、調整範圍及幅度(比如人工費是否調整、調整的比例、調整的依據等)、以及規費、管理費等的約定,最好都能清晰明了,在雙方達成合作意向階段就應當向造價機構了解相關知識,或公司内部配備造價專業人員。
另,本案承包方要求停窩工損失但卻未得到法院支持,主要原因在于未能提供工期延長簽證證據,這就提醒承包方要有索賠意識,并且對《施工合同》内容熟悉,最好配有專門的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賠,降低自己的施工成本,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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