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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包含哪些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2 03:41:01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包含哪些内容?《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删減,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包含哪些内容(勞動合同的内容約定及訂立形式)1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包含哪些内容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删減。

變 化 内 容

1.增加了如下内容:

(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等條款;

(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

(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

(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

(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

2.取消了如下内容:

(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

(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

(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

工資條款:金額、發放方式、發放時間等明确約定

勞動合同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标準

張某大學畢業在人才市場的雙向選擇中與新成立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協商過程中,企業一方表示,工資可以确認金額,但是工資發放日期無法确定,張某對此沒有異議。于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工資約定為2000元/每月,企業根據效益情況分别支付,最長為年終一次支付。

上班後張某工作很努力,一個月後企業告知張某工資無法支付,等經濟狀況好轉後再一并支付,張某諒解。2個月後企業仍然無法正常支付工資,張某不快,但沒有提出異議。3個月後,企業再次向張某表示無法支付工資,張某不再接受企業的解釋,且要求企業必須馬上支付工資。

但企業表示,雙方在合同中有事先約定,且張某已經同意,現張某要求馬上支付工資是違約的,雙方對此發生争議。

本案中,張某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延期支付工資的條款,但該約定違反了法定的勞動标準,因此,用人單位除了依法按照法定标準按月支付工資外,還應該對合同中相互條款進行修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邢小姐于2013年與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但是沒有約定工作崗位也沒有約定工資待遇,僅僅明确工資待遇是按照崗位級别系數和工作難度按規章制度執行。

剛開始邢小姐每月領到的工資是6400元,12月份,因公司安排邢小姐從事其他工作,她當月隻領得了3600元的工資。于是邢小姐找到人事部,人事部稱該崗位不重要,難度系數很小,無法再按照6400元的工資來支付。邢小姐對此很疑惑,公司這樣做對嗎?

本案中,化妝品公司與邢小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欠缺必備條款,但法律并沒有明确規定此類合同當然無效。在實踐總通常認為此類合同是有效的,這種将工資從6400元降到3600元的情況,實際上屬于合同的變更,對于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緻,單位無權單獨作出。

對于勞動者一方違約的責任,法律上作了嚴格的限定,即針對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密義務的事項可以約定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違約責任”?

某公司與卓某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給卓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期限從2015年3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2016年3月10号卓某不辭而别,2016年4月卓某到公司要求其發放3月份7天的工資。公司就認為卓某擅自離職,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卓某的日工作為标準,每延遲一日通知,就向單位支付一日工資的賠償金。按照約定卓某應該賠償公司30日工資的賠償金,其3月份的7天工資根本不足以賠償公司的損失。

因此,公司認為卓某的工資不能發放,除非其提前賠償公司的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卓某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卓某沒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随意辭職,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賠償責任,是以損害、損失事實的發生為前提的,而不是以雙方約定為标準的。

勞動合同應采用什麼形式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可以以口頭形式存在。以下有幾種合同形式給大家提示,是在我們實踐中不太規範的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1.以傳真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

2.公司發放的錄用通知;

3.以發送電子郵件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

作者:鹿慧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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