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當中的“視同銷售”考點對于不少初學者來說,是比較難理解的。如何才能更好地理解“十一種視同銷售”的情形?事不宜遲,現在就開始進入今天的正題。
01
“十一種視同銷售”的情形
“十一種視同銷售”的情形大緻上可以分為以下四類,還有一個國家規定的條款。
第一類:委托代銷行為
1.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
第二類:貨物異地移送
主要是指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這裡有一個小提醒:如果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即便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也不視同銷售。
第三類:将自産、委托加工、購進的貨物用于“非生産性”支出
這裡的非生産性支出主要是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第四類: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
還有一個是“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情形”。
具體的“十一種視同銷售”的情形彙總如下:
02
應該如何記憶呢?
對于第一類情況“委托代銷行為”,可以通過以下這個例子理解。
A企業委托B商場銷售一批貨物。A企業是委托方,B商場是受托方。站在A企業或者B商場的角度,它們會這樣認為的。
A企業:又不是我銷售的貨物,如果要交稅你找B商場去,貨是它賣的。
B商場:貨的确是我賣的,但是不是我的貨物,我隻是受人所托而已。交稅還得找A企業。
兩人就在“扯皮”,于是國家就認為無論是委托方還是受托方,都“視同銷售”。
對于第二類情況“貨物異地移送”。
甲公司将存儲在A地的貨物移送到B地的機構出售。甲公司會認為這批貨物都是我公司的,甭管是從A地到B地,還是從C地到D地。都沒有出售,隻是貨物發生了位移而已。
這個觀點必然會遭到A地稅局的反對。那是因為涉及到A地的稅收流失問題,如果不将“貨物異地移送”視同銷售的話,就相當于将增值稅流失到了B地。因此,貨物異地移送是“視同銷售”的一類情形。
當然啦,如果隻是在A地将貨物從東邊移送到西邊,隻要不出A地的範圍。是不會被認為是視同銷售的。
第三類情況“将自産、委托加工、購進的貨物用于“非生産性”支出”,一共有五種情況。
1.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這兩條是讨論“納稅公不公平的問題”。X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産的粽子的企業,Y公司是一家普通企業。端午節X公司與Y公司都要發粽子給員工過節。如果X公司直接拿自家生産的粽子發給員工當福利,不需要交稅,而Y公司外購粽子發給員工,就需要交稅。豈不是不公平?
因此,本着公平的原則,大家都需要納稅。
3.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4.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5.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這三條主要是為了保持增值稅納稅鍊條的完整性。因為不過是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還是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貨物将會流轉到下一個環節,因此為了保持增值稅納稅鍊條的完整性,就需要視同銷售。
第四類情況“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
稅法上會認為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畢竟沒有哪家企業會“無緣無故”為其他企業“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但是對于“公益事業”是除外的,因為國家是鼓勵和支持這些社會公益事業的。
來源于會計網,責編:小會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