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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複印件作為有效證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5 07:32:33

生活中,熟人之間避免不了經濟往來,于是就有了借條啊,欠條啊之類的文書,有時候基于某些不特定的因素,這些起到重要書證作用的原件丢失了或者找不到了,而手頭隻有複印件,那麼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如果産生糾紛從而訴訟,這些“複印件”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嗎?如何才能把“複印件”變為有效的證據? 請看下文:

如何讓複印件作為有效證據(複印件作為證據)1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即在訴訟過程中用來确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文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該法第68條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物。

由上可見,在向法院起訴之時,需要向法院交證據的原件,作為此案認定的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制件或者複制品。”據此,在原件證據材料丢失的情況下,在向法庭提供複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系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制件或者複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緻的。

▌那麼,複印件在何種情況下才能作為證據呢?

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複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認。符合了這二條中的其中一條,複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這是由訴訟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征所決定的。

第一、證據應具有客觀性,指的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的事實,它不帶任何主觀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是客觀真實的記載。

第二,證據應具有關聯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說,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着某種聯系,因而能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其二是說,證據之間必須存在着互相印證的關系。

第三,證據應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見,你與楊某之間到底有無借貸關系,這張欠條原件是否存在将起到關鍵的證明作用,因為欠條就是借貸的契約,也就是有關借貸法律關系的真實記載。

▌據此可以看出,複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供複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确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複印件的真實性;

三、對方當事人承認的複印件。

在經濟往來中,合同、單據、票證的原件,必須妥善保管,增值稅等付款憑證的開具和交付,必須按照财務制度要求進行。否則,産生糾紛後,很可能會因舉證不能,導緻敗訴而遭受經濟損失。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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