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是中級職稱。講師是高等學校中職别次于副教授的教師。在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學令》,開始規定大學在必要時得延聘講師。1927年國民黨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布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正式規定大學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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