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證明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一、沒有出境的: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
2、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表》。
二、已經出境的: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護照的複印件;
2、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表》。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并将告知内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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