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手機是屬于你的私有财産,你對該動産具有完全的所有權,使用權:并且他人不得侵犯。所以老師無權占有你的私有财産。
第二、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你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恢複原狀。
第三、對于學校的規定,首先學校規定的隻是不能帶手機,并沒有賦予老師沒收學生财物的權利,老師可以批評教育,但沒有依據這樣做。假設你的學校規定說老師可以扣押學生财物的話,則該條規定明顯違法。《物權法》屬于國家民法體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學校規定屬于一般的道德行為守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否則無效。
第四、隐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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